機構職能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配套措施、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措施及計畫,組織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配套措施,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配套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措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指導縣(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老齡工作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 辦公室
2 雙擁工作處
3 規劃財務處
4 社會事務處(區劃地名處)
5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6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7 社會救助處(救災處、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8 優撫安置處
9 社會組織管理處(社會組織執法監察處)
地理位置
宿遷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