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職能調整(一)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交由縣民政局承擔。
(二)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三)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增加雙擁工作職責。
機構職能
(一)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縣內社團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我縣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我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審核報批縣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縣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及醫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對外縣(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我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我縣村居以上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行政區劃調整工作。
(十)擬定我縣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新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核申報及年檢工作;承擔老年人、孤棄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新辦社會福利企業審核申報和年檢工作;發展慈善事業,募集慈善資金,經常性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十三)指導婚姻管理工作,負責結婚登記和協定離婚的辦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老齡工作,對全縣老齡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老年人的優待服務和維權保障工作,發展老年產業,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敬老助老活動。
(十七)研究提出全縣福利彩票工作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受理來信來訪;指導鄉(鎮)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參加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外事活動。
(十九)指導鄉(鎮)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草擬年度工
作計畫、總結及綜合性檔案;負責文秘、會務、信息、統計、檔案、保衛、保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協調各股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圍繞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進行調查研究,為局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負責民政系統法規的普及、教育規劃和實施;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查處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指導、督促、檢查全縣民政系統的信訪工作,及時綜合、反饋民政信訪情況的信息,為領導和上級機關決策服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及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離退休等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表彰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和全縣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二)優撫安置科(雙擁辦)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我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認定及撫恤工作;負責審核評定、調整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審核報批縣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和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培訓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老齡事業科)
貫徹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查災、核災、報災,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對縣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及城鄉低保工作;組織指導對外縣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擬定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政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並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興辦老年事業,發展老年產業;組織發動老年人參與經濟建設;對全縣老齡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與老齡問題有關的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社會活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負責《老年人優待證》的辦理;負責百歲老人、高齡老人的統計登記審核;負責基層老年組織、活動陣地建設、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負責與老齡委成員單位和涉老部門的協調聯繫;負責老齡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好敬老助老活動。
(四)基層政權和民間組織管理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草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
研究和制定全縣不同時期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定我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縣直單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我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區劃地名科、慈善事業促進科)
研究擬定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設定、審核、申報及年檢工作。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收養登記工作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兒童收養工作,研究草擬殯葬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政策,推進殯葬工作改革;指導殯葬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公益性骨灰公墓審核、申報及年檢工作。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擬定我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我縣村居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我縣行政區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審核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縣界爭議的調查,負責鄉鎮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組織擬定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壯大慈善基金規模,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六)規劃財務科
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縣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科技、統計工作。
(七)婚姻登記科
負責宣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依法做好全縣婚姻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依法為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手續;倡導文明婚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科長(主任)9名,其中正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2名。
地理位置
泗洪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