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社會上存在不少弱勢群體受傷、受虐的現象,其中農村婦女知識淺薄,法律知識匱乏,在受到家庭暴力等不平等對待時,不知該如何解決,長期遭受身體以及精神上的傷害,為此發生很多令人心痛的事情。留守兒童、問題兒童的報導屢見報端,前不久雲南畢節四名留守兒童服毒自殺的事情引起了廣大人民的關注,李克強總理對此十分關切做出批示,希望有關部門對各地加強監督,把工作做實,做細,不能把制度流於形式。
宿遷市薇香志願者協會自2015年7月20日成立,致力於幫組宿遷市的婦女兒童。由高巍領頭創辦,帶領一支愛心隊伍,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創辦者簡介
高巍,畢業於211重點大學上海大學影視編導專業,全日制碩士學歷,多年來在中央電視台《道德觀察》欄目、江蘇衛視《大寫真》欄目擔任主力記者,創辦了全新故事秀場《高說吧》欄目。央視代表作有《為丈夫尋找前妻》、《一言成禍》、《60萬買斷的夫妻情》、《少年失蹤之謎》、《弄假成真的離婚》、《烈焰焚身的少年》、《下落不明的丈夫》、《親上加親的悲劇》、《出租屋神秘死亡之謎》等。
組織章程
宿遷市薇香志願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宿遷市薇香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高巍、王倩、仝玉梅、袁蘇娥、王建江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四項基本原則,為構建我市婦女兒童和諧環境而努力!並加強與我市婦聯、殘聯、總工會、民政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市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進程,始終不渝的堅持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企業和廣大的人民民眾。以推動我市婦女兒童身心的良性發展,以服務婦女兒童、創造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為己任。
協會聯絡、團結我市各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企業及各界人士,以推廣公益理念為紐帶,加強各部門、各團體、個人等公益領域的合作,促進我市公益事業的發展。積極推進我市各項公益事業的實施;為推動我市公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為我市公益事業的繁榮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宿遷市民政局。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宿遷市婦女聯合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濱河路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號召廣大市民積極支持與參與婦女兒童公益事業,協助政府落實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的政策。
(二)定期開展演講、公益倡導等活動,宣傳志願精神,呼籲全社會重視對婦女兒童的關愛與保護。
(三)組織志願者積極開展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的各種公益活動。
(四)對志願者進行專業理念和技能培訓,提升志願者服務成效。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致力於幫助婦女兒童。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3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20%。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致力於婦女兒童公益事業;
(二)全身心地投入到協會中來。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5年7月1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