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四)加強統籌全區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統籌全區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全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全區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才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就業促進工作,擬訂統籌全區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和技能鑑定工作,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統籌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及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建立並落實農村居民社會保險政策;編制全區社保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擴面征繳,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支付依法有序進行。
(五)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對企業遵守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六)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組織軍轉幹部崗前培訓,貫徹實施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管理、錄用、競爭上崗、考核、獎勵、懲戒、任免、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以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制訂農民工維權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鄭 磊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負責招商引資、組織人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及招聘、軍轉幹部安置工作;分管辦公室、公務員科。
張 勇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企業職工退休管理、策應扶持工作,分管社會保險科、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
鍾乾驥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黨務政工、目標管理、掛鈎幫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聯繫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分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處,協助鄭磊同志分管辦公室。
徐 暉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信訪穩定、行政複議和應訴、平安建設、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綜治、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農民工工作,分管法制監察和調解仲裁科、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丁翠紅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督查督辦、黨風廉政建設、政(行)風建設、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醫療保險工作,分管監察室、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
劉 志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人才資源開發、招才引智、高校畢業生就業、就業再就業、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協助鄭磊同志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分管就業促進科、勞動就業管理處、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職業技術培訓就業中心。
馬文藝 黨組成員: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分管工資福利科,協助鄭磊同志分管公務員科。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辦、信訪、宣傳、文字材料、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以及目標考核工作;牽頭協調黨務、工青婦、計畫生育、雙擁、扶貧和對上爭取工作;承擔全局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社會保險科(社保基金監督科)
組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方式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監督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維護基金安全,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基金管理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工作,承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工作;貫徹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區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擬訂全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障、生育保險地方配套措施、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組織實施;擬訂疾病、傷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區補充醫療、工傷保險措施和管理辦法;組織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承辦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工資福利科(勞動關係科)
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核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並發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監督企業執行工時、工休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負責特殊工時制審批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
擬定全區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區專業技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科技專家推薦、選拔、上報及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申報和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職業能力建設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規範全區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勞動者年度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區失業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承擔本區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的報批工作;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等級考核工作。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六)法制監察和調解仲裁科(農民工工作科)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地方性配套措施;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及法律諮詢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依法行政工作。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擬訂農民工工作地方性配套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建設;負責信訪維穩、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綜合管理仲裁員,調解員和組織仲裁庭審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公務員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承辦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日常登記工作;指導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配工作;承擔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貫徹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辦法;承辦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事業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區轉業軍官的接收工作,制定年度轉業軍官的分配方案並協調落實;承擔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7名。
其他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設定12個事業單位:勞動就業管理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處、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管理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勞動爭議仲裁庭、勞動監察大隊、職業技術培訓就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人才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