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原因諸多,包括:
1、為下一代考慮的財產、遺產繼承方面的安排。
2、退休計畫,儲蓄安排。
3、減少個人財產擁有量,因而在面對不可預見的第三方財產訴求時,可以儘可能少的暴露自己的財產。
4、合法分流收入。
5、如果政府引進遺產稅的話,先成立家庭信託可以有備無患。
6、起到類似於“婚前公證”的效果。
7、慈善用途。
8、如果社會福利與財產擁有量掛鈎的話,減少財產擁有量意味著可能更多地享受福利。
9、儘量減少在《家庭保護法》和《遺囑立約法》原則下的潛在責任。
相關區別
保密信託是指委託人把財產投資交給受託人打理,受託人不向任何人披露投資情況且原則上不受委託人影響。家庭信託與保密信託主要區別是:家庭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親屬關係,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則須為獨立人士,而他不須亦不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詳情。
一般而言,信託是某人(即委託人)與另一人(即受託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利益,把資產交由受託人託管,由他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管理或出售信託內的資產。受託人可以是個人或一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