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國外,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託業務部。在中國,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准的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依《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契約,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即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在中國,信託業務風險的承擔因信託的具體情形不同而不同:信託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委託貸款與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託方承擔;甲類信託貸款與投資風險主要由委託方承擔;乙類信託貸款與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職能
金融信託的職能是金融信託業務應有的職責和獨具的功能。金融信託具有多種職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有以下三個:
1.財務管理職能。這是金融信託最基本的職能,它是指金融信託機構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託,為其管理、處理財產或代辦經濟事務等。比較典型的管理行為有委託投資、委託貸款等;典型的處理行為有代為出售或轉讓信託財產;代辦事務則主要包括代收款項、代為發行和買賣有價證券等。
2.融通資金職能。它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辦理信託業務,為建設項目籌措資金,或對其他客戶給予資金融通和調劑的職能。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金融信託機構將貨幣資金無論用於貸款、投資或購買、出售有價證券,都能發揮融資的職能;二是通過融資租賃,實現物資上的融通與貨幣資金的融通;三是通過受益權的流通轉讓而進行的貨幣資金融通。
3.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的職能。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開展信託業務,提供信任、信息與諮詢服務等方面的職能。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多邊經濟關係,金融機構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在開展信託業務過程中,要與諸多方面發生經濟往來,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繫的橋樑和紐帶。通過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特別是代辦經濟事務為經濟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發揮溝通和協調各方經濟聯繫的職能。
法律關係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簡稱“金融信託關係”,是指由金融信託法調整的,在信託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係。金融信託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1.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或稱信託關係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係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託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託人,從事金融信託則要由金融信託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法律對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能成為信託投資法律關係的主體(受託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中國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限於經過批准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2.金融信託法律關係客體。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即藉以產生信託法律關係的信託財產。能夠成為信託公司經營對象的信託財產主要有貨幣、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財產,無形資產一般不能成為金融信託的財產。如在中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就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生存方式
從現代世界信託業的發展看,信託業得以生存和壯大的基本條件是:第一,社會經濟發展中用於儲備的金融資產(虛擬化)越來越多,儲備的選擇面越來越寬,不斷地對信託業務產生新的需求,信託業所受之託也越來越多。這個大環境在中國同樣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已經有了越來越多的用於儲備未來的、可以投資於實體經濟之外的、希望能夠由專家打理並獲得更大收益的各種非商品(可以脫離現實商品交換)類財產。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經濟環境(特別是虛擬經濟的市場機會)已經為信託業的高速發展打開了上升空間。第二個條件是,信用制度和產權制度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不僅受到保護,而且擁有絕對的自由支配權。這個條件在中國正在改善,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已經有了清晰的表達,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正在使各類法人擁有了越來越大的財產支配權。我們期望,清晰產權不僅僅要局限於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而要向鼓勵產權私有的層面拓展。
第三個條件最重要,它指完善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所謂完善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不僅指絕大部分的生產要素定價必須由市場而非政府決定,還指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這兩個市場能夠平衡健康發展,金融資產的虛擬化以及虛擬化的金融資產向現實的商品貨幣轉化的市場條件。這個市場條件正是中國目前還不具備甚至是認識模糊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是惟一準許在證券市場和實業領域同時進行投資的金融機構,是可以聯結實業與金融資本、股權市場與其他要素市場的現代金融企業、是聯結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惟一金融紐帶。由於中國仍有相當部分的生產要素定價並非由市場供求關係確定,使投資者難以形成符合客觀規律的市場預期。由於許多企業的行為,包括金融企業的行為並非出自產權所有者的利益考慮,而是經營者甚至有權者權利的考慮,所以很多在市場上表現的行為或發出的信號經常是扭曲或虛假的。
發展方法
1、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完善信託公司的內部結構調整;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建立起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設定預警系統;制定崗位責任制、檔案、信息管理辦法等配備相應的稽核、審計人員通過各種控制力一式和手段。信託公司實現對內部組織體系、各崗位人員全力一位控制。保證業務穩健有序地進行。
2、審批程式不規範,亂設金融信託機構。
按照國務院規定,金融信託機構理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在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之後方可開業。但在一些地方,往住藉口本地區情況特殊,只由主管部門審批就掛牌營業,既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也沒有依法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甚至連統計報表也不向中國人民銀行呈報,導致管理失控。
3、不斷完善信託投資機構內部的各種約束機制。
當今世界各國的信託業都十分重視其內部約束機制的建立,這些都是長期以來存在的薄弱環節。雖然1994年起實行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但具體實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適應之處。因而要進一步改進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區別於銀行業,適應信託業的經營管理。此外,要建立風險調控機制:要實行責、權、利分明的目標責任制,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信託,更要建立各種日常檢查、稽核制度。
中國狀況
按國際金融業的分工習慣,各類金融信託機構往往是社會具有風險偏好的金融資產的託管機構。由於風險與收益的正比例關係,不滿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風險投資越多,金融信託業就越紅火。在中國向真正的市場經濟轉軌的歷史大潮之中,由於產權關係不清,風險投資的責權不明,注定使金融信託業要幾起幾落。近來,又有幾家金融信託公司突然跌入深淵,其中滋味耐人琢磨。中國的金融信託業之所以“怪事”頻發,除了一些經營者和投資人的“短線”經營意識等個案之外,有一個普遍性或根本性的問題,即金融信託業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環境,整個行業包括管理層都沒有看清:如果說,金融業中的銀行、保險,甚至證券等行業都可以生存並發展在計畫經濟或“半生半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之中,唯有金融信託業的發展只能依賴市場經濟充分發展、產權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場環境。可以說,沒有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就沒有金融信託業堂堂正正經營本業的市場,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金融信託業。
“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金融信託業的宗旨,也是信託業區別於其它行業的重要標誌。受人之託的重點是“人”;代人理財的重點是“財”。信託業是受“人”之託的,這個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人,而是指不僅有產而且享有自主財產絕對支配權的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獨立產權的人;信託業的代人理財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財”,而是指社會上可冒較大風險、可以降低流動性要求並希望得到更高收益的財,是那些無論盈虧都由自己承擔,沒有他人指責或追究責任的財。對這些企圖追求高收益的自主財產而言自然要承擔更高的市場風險,這種高風險是事前認定,是成敗機率都有,收益由財產所有者享有,損失也必須由財產上所有者承擔的。不能成歸己,敗由人,更不能通過信託契約轉嫁風險,由受託人完全來承擔,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國的情況卻是本末倒置,從事風險投資卻不願承擔風險或沒有(行為)能力承擔風險。中國的市場制度主體或企業根本制度在改革開放之前是國有或公有的,現在的企業產權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國有企業的法人擁有的仍然只是名義上的賬面財產,損失是要追究個人責任的。因此,中國的金融信託業的所謂本業就變成了“受(法人)個人之託,代人理財由自己(信託業)承擔損失之財”。這就極可能演變為:代別人理財,卻自己背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