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
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
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
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
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
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
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
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布局調整
近日,宜賓市審計局會同宜賓縣審計局、宜賓縣教育局深入宜賓縣龍池鄉進行學校布局調整調研。調研組徒步走到已撤併的楊華教學點進行了實地查看,對學校撤併後學生就讀的溪鳴國小校走讀生、住校學生及家長代表進行了調查訪問,查看了住校學生的宿舍、食堂,了解就餐住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學生營養餐落實情況,詢問走讀學生的路途遠近情況、學生往返途中必經的道路、過渡河道、橋樑、交通狀況,查閱學校水電費和辦公費使用開支情況,實地查看學校校舍、設備設施、有無危房。
據悉,調研組一行按照國家、省、市審計部門的要求,從5月底駐入宜賓縣,歷時一個多月,將走訪全縣26個鄉鎮學校,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觀察、民意訪談等方式進行調查和資料收集,形成了統計材料,為今後學校的布局調整、校舍硬體建設、設備硬體裝備、軟體使用及管理、教育經費的投入提供了充分的參考依據,為教育事業均衡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撐。
制度
近年來,四川省宜賓縣審計局因工作需要委託造價諮詢機構參與政府工程結算審計工作。為搞好此項工作,該局積極探索、不斷改進工程結算審計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一套以七項制度為核心的工程結算審計模式,在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其具體內容如下:一、建立初步審查制度。在委託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核前,審計機關都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初查,要求施工單位自行對工程結算中存在的違反招投標法的行為及其它明顯錯誤進行糾正,以達到節省委託造價諮詢機構審價費用,減少工程結算審核爭議,明確工程結算審核重點的目的。
二、完善兩項承諾制度。一是建設單位應承諾其提供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的,通過承諾督促建設單位對工程結算相關經濟簽證資料進行認真核實;二是施工單位應承諾其編制的工程結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其審減率品迭超出5%,願意承擔審計機關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所需的效益審價費,通過承諾在一定程度上對施工單位的高估冒算行為起到抑制作用。
三、嚴格審計迴避制度。為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證,審計機關明確要求:凡與工程結算有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或其它有礙審計公正可能的審計人員及造價諮詢機構人員,應主動申請迴避,施工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也可提出迴避要求,經審計局領導討論同意後實行迴避或建議造價諮詢機構調整審核人員。
四、規範資料交接制度。工程結算資料均由建設、施工單位提交審計機關,經審計機關初核後,再提供給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核,以杜絕造價諮詢機構與建設、施工單位的聯繫。
五、明確現場查勘、座談制度。凡是工程現場查勘及座談,審計機關均要派人聽取意見,以便於及時掌握工程結算審核情況及工程結算相關方爭議焦點。
六、執行結算核對制度。造價諮詢機構在工程結算初步審核結果出來之後,應先就審增減的主要原因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向審計機關報告,然後再進入與施工單位的核對程式。審計機關派人參加工程結算的核對工作。
七、實施審計覆核制度。造價諮詢機構內部覆核程式結束後,再將工程結算審核結果交由審計機關進行覆核,經覆核其差錯率一年內超過3%三次,或超過10%一次,取消造價諮詢機構接受審計機關審價委託的資格。
通過對以上制度的認真執行,宜賓縣審計局工程結算審計質量得到充分保證,效率得到明顯提高,為國家節省了大量建設資金,並繼續保持了多年無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可喜局面,受到被審計單位的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