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第一條 學生學籍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是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和保證辦學效益的重要方面。為了加強我市普通高中的學籍管理,使高中學籍管理工作更加統一、規範,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宜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範圍內所有經批准正式舉辦的普通高中(包括公民辦普通高中及附設普高班)學生入學、學籍註冊、留級、跳級、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結業、肄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高中實驗班學生的錄取,由招生學校負責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重點高中、重點建設高中統招新生的錄取,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市直普通高中統招生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由學校錄取。其它普通高中的新生錄取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學校按招生有關規定錄取。
第四條 招生部門負責將錄取新生名單於開學前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並通知有關學校。凡符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報名註冊號與會考號兩號合一。取得高中學籍表,發給會考證。報名註冊會考號,全市統一,一證一號,直到畢業保持不變。報名註冊會考號十三位,第一、二位為入學年度,第三、四、五位為設區市代碼,第六、七、八位為學校代碼,後五位為會考證號。
新生無故延期兩周未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填寫普通高中新生基本情況登錄表(一式三份,市、縣、校各一份)在規定時間連同軟碟一併上報。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開學後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覆核,如發現有德、智、體等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中學籍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取消其高中學籍。
第六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啟用。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學校錄取的新生,不得為學生重複建立學籍。一經發現,即取消學籍。
第八條 國中畢業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讀,原則上均須報名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中考。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實驗班、少年班所錄取的學生,可免於參加中考。
第九條 學生取得學籍後,無特殊情況,會考證號、姓名等固定不變。如因故需更改姓名者,須持學校證明(註明會考證號)及公安部門戶籍證明,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條 新生第一學期不辦理轉學。因監護人的戶籍變更或隨家搬遷到外地以及確有特殊情況的學生,出具相關證明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準予轉學。任何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或無故不辦理轉學手續。高中階段原則上只能轉學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二次。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轉出外省市除外);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一般在學期末或開學初辦理手續,學期中途不予辦理(家庭住址遷移、父母工作調動者除外)。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學校辦理轉學手續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轉學費。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學生持轉學申請表、學籍表、會考證到市教育辦理。市直學校、本縣(市、區)範圍內學校一般不予辦理轉學。在本市範圍內轉學,學生報名註冊會考號不變。
第十三條 學生轉學按轉出、轉入學校對等原則安排就讀。非對等學校不予辦理和安排。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省重點高中,如縣(市、區)僅有一所普通高中,且是省重點高中,一般高中的學生轉入,按擇校生處理;下一次轉出,按一般高中對待。學生轉入就讀年級應與轉出就讀年級一致,不得跳級或降級轉學。高中學生原則上不得借讀。
跨省轉入學生,需到轉出省份會考(中招)部門辦理會考成績證明;跨省轉入我省重點中學就讀的,還需由轉出省份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原校為省級重點中學的證明。
第十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中考成績達到轉入學校同屆學生最低錄取分數線,要求轉入普通高中學習者,可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發放會考證和學籍表。學校可以根據學生情況,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級就讀。職業中學的學生一律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條 職業高中學校學生要求辦理雙學籍的,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辦理雙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三個月以上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具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和會考號。休學一次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需繼續休學者,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不辦手續且不到校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一個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次。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須及時申請復學。復學須經學校審查合格,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復學後編入下一年級。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經學校補考,學生學年必修科成績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語文、數學、外語、體育四科中仍有兩科不及格者,應予以留級。但學校必須嚴格控制留級率,年留級率不得超過3%。
第十九條 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生本人同意,學校審查批准,並在學籍表學籍變更欄處簽字蓋章,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每位學生在一個年級只能留級一次,在校期間最多留級二次,高三畢業年級不予留級。留級必須在一個學年結束時辦理,秋季開學後上報。
第二十一條 經學年操行鑑定、學業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並已達到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考核批准,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準予跳級。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滿兩年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2、再次留級者;
3、一學期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二周(按自動退學處理);
4、違紀、違規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要求退學,由學校批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在檔案中註銷學籍。退學後一般不予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考評包括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評定、學科成績考核、身體素質的考查三個方面。
第二十六條 思想品德評定按《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內容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學科成績,作為升級、跳級、留級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高中會考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參加全省統一的會考。
第二十九條 跨省、設區市轉入學生的會考成績,經原在省、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證明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承認。
第三十條 學校應對學生體育學科學業進行考查。考查標準按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要求進行。
第三十一條 獎勵和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學生,教育學生應以獎勵為主。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達到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三條 對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觸犯了法律法規的學生,由法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不得隨意取消學生學籍。
第三十四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能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留校察看的,在處分期間有明顯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畢業班學生在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思想品德表現(包括社會實踐)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體育學科批准免修除外),會考成績全部合格者,可取得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結業。結業學生可申請參加當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會考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後,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班學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體育不合格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因操行評定為不合格而未能畢業的學生,一年後,經工作單位、新的就讀學校或街道、村委會考核,證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髮畢業證時計算。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共九位號碼,編號要求如下:第一位為設區市代碼,第二位為縣(市、區)代碼,第三、四位為畢業年份,第五、六、七、八九位為畢業證序號。
第三十八條 畢業證為重要學歷證明,如有遺失,原則上不予補辦。但學生可提出申請,學校出具畢業年級、時間、報名註冊會考號等證明,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驗後出具畢業證明。
第三十九條 《新生基本情況登錄表》每年11月份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11-12月份學籍表、會考證驗印。新生錄取的軟碟在驗印時一併上交。
第四十條 學生學籍變更情況表,在每年4月中旬及11月中旬報送,一年二次。為全面準確地掌握相關情況和數據,各地要認真如實填寫表格,不留缺項。未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的學生,學籍不得變更。
第四十一條 學籍表是學生在校檔案的原始憑證,要認真、完整、真實填寫,不得塗改,學生姓名、年齡與戶口及身份證一致,班主任等應及時、準確填寫有關欄目,不得遺漏,不得弄虛作假。學生畢業後,學校妥善保留學籍副表存查,凡已畢業的學生,如補習生一律不補辦學籍表。
第四十二條 學籍表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下發至學校,學校組織填寫基本情況,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中學校要加快計算機輔助學籍管理建設,儘快配備專用計算機等設備,努力實現學籍管理電子化。
第四十四條 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省教育廳學籍管理新辦法未頒發之前,宜春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使用本《暫行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與本辦法相牴觸的關於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