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環境保護局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行政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各縣市區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市內的國家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指導縣市開展生態文明和環保模範城創建;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指導我市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五)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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