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環境保護局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機構簡介

根據《宜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號)和《中共宜都市委、宜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都發[2010]6號)精神,設立宜都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二)增加輻射安全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加強環保執法和法制宣傳職責。
(六)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配合協調解決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審批管理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及相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三)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完善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政務督察、保密、紀檢監察、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級單位計畫生育、戶籍管理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負責環境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負責環境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二級單位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人事、職稱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學習、教育、培訓、考核(評)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污染控制科

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登記、放射性污染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全市環保設施登記、發證和運行管理;負責環境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編制全市污染防治規劃;負責環境法制日常工作,組織環境應訴工作;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負責全市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負責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負責審批許可權內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和宜昌市環境保護局受委託的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狀況公報;組織協調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與農村保護科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組織開展全市生態功能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

輻射環境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核心事故與輻射事故的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它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市水利局發布水文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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