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進入區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區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區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林農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 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家關於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擬訂全區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全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綜合開發利用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的相關工作;擬訂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及經營(加工)。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及有關區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全區濕地保護、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六)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對進入區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區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區森林公安分局行政工作,負責全區森林公安隊伍的管理與建設,負責查處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區級林業基金並實施內部審計、稽查,管理區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林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組織指導建立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
(十三) 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科、政工科牌子)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文電、會議、檔案、信息、督查、宣傳、電子政務、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職稱改革、勞動工資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林業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承辦全區林業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計畫財務管理科
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管理監督區級林業資金;組織指導建立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區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區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資產,負責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及全區林業統計工作。
(三)造林綠化與產業發展科(掛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科教科牌子)
負責全區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工作及用材林基地、防護林體系和各類林業基地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區宜林荒山、荒地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更新;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用林、木本藥材)和風景林培育;組織、指導全區營林重點項目、林業基地建設、生態防護林體系等重點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編制全區造林綠化計畫,指導全區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林業科技研究與推廣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花卉苗圃及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發展與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林業綜合開發和低效林改造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掛野生動植物保護科、政策法規科和林權糾紛調處中心牌子)
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指導全區森林資源管理,開展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監督營林工程的檢查驗收;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經審批後組織監督實施;監督全區木材憑證採伐、運輸、加工工作;負責全區林業用地、林權管理及征(占)用林地的審核辦證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區天然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負責林權糾紛調處中心的調處與協調;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起草林業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負責全區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工作。
(五)森林防火辦(副科級,掛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防火信息;負責指導全區森林防火專(兼)職隊伍建設;承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及撲火隊員的知識培訓工作;承辦森林火災的撲救、組織、協調、森林防火報表的統計上報;負責森林防火裝備的計畫編制、調撥與配備、物資分發與管理工作;負責森林火災大、要案的查處、統計、通報及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制定;承辦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林業局機關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區分局的行政工作由區林業局負責指導,公安業務工作由市公安局夷陵區分局負責指導,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