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二)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區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全區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審核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核准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全區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區級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專項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全區土地調查,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發證以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區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核與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辦小溪塔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負責地價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礦產品運銷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審查、登記和地質勘查成果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和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各類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調查並指導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一)安排並監督管理上級和區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各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電子政務、公務接待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調研、新聞報導、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局機關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科
負責擬訂全區關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立案、告知和決定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聽證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工作;參與國土資源管理並對轄區內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的擬訂;編制管理全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規劃審查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承擔全區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及研究;承擔全區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工作;承擔全區基本農田劃定、管理、保護工作;承擔全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負責區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驗收、監督檢查;承擔全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城區增量建設用地手續。
(四)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承擔全區礦業權申報和區級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年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礦產品運銷管理及統計工作;管理礦業權市場,合理配置資源;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統計以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全區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及礦產地儲備相關工作;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區地質資料以及檔案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五)土地利用與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區土地登記、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籍管理信息資料庫建設;承擔或參與調處跨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對土地登記代理、土地評估及地籍測量等中介代理服務機構進行監管;負責辦理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和基準地價更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全區存量土地利用、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閒置土地清理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區國有土地出租、抵押、租賃、轉讓、作價出資(入股)等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管理。
(六)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督導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和評價工作;承擔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上級和區級財政撥付的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相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專控商品的報批、購置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八)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和科技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