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黃柏河流域環境,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流域規劃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黃柏河流域的規劃、保護、利用以及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柏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柏河自乾支流發源地起至小溪塔集錦橋橡膠壩止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和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流域實行分區保護:

(一)尚家河水庫大壩以上幹流及其一級支流第一道山脊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官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核心區;第一道山脊線距離岸線超過一千米的,岸線外一千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核心區;

(二)湯渡河水庫大壩以上除核心區以外的水域和陸域,為控制區;

(三)流域範圍內除核心區、控制區以外的水域和陸域,為影響區。

流域以及核心區、控制區、影響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流域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統籌規劃、綜合治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流域保護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保護工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流域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流域保護重大問題,督促落實保護措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經濟和信息化、文化、旅遊、農業、畜牧獸醫、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在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

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等規範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流域保護工作。

第八條 流域內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水污染監測和防治、水生態安全、河道和水庫岸線管理等流域保護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流域保護工作過程中,不履行職責造成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嚴格追究責任。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就生態保護與修復、污水和垃圾等環境治理、依法徵收重要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生態移民搬遷、農業清潔生產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補償的事項,制定具體生態補償辦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流域水資源和水環境,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流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流域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流域保護情況的輿論監督和宣傳報導,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流域保護的信息。

第二章 流域規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保護綜合規劃,作為流域資源保護和控制利用、水生態安全、河道和水庫岸線管理等流域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保護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區域保護綜合規劃,作為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十三條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流域內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升級,應當優先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從源頭上減少污染。

第十四條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明確水污染防治的總體目標、水質目標以及總量控制目標。

流域水體水質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其中核心區水體水質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章 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防洪抗旱應急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當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態用水,保障農業灌溉用水等需要。

流域內水庫閘壩、人工渠、水電站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流域乾支流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

禁止在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臨河建設橋樑、鋪設管線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行洪、防洪、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流域河道和水庫水面漂浮物清理和底部淤泥生態疏浚工作。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河道清理和疏浚工作。

水庫、人工渠、水電站攔水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各自水工程清理和疏浚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嚴格控制流域內礦產資源的年度開採總量和礦業權宗數,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年度開採計畫,由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分解到各礦山開採企業。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嚴格礦業權準入管理。

第十九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等措施增強流域水源涵養能力,組織保護流域內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岸林等森林資源以及野生動植物資源。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流域內自然地貌、地質遺蹟、文化遺存等自然資源和文物資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向流域排放的生產廢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集中式生活污水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法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以及流域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向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由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組織實施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

第二十三條 流域內工礦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實現生產廢水達標排放,嚴禁超標超總量排污。

磷礦企業等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有效運行。

第二十四條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改造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流域內的集鎮、工礦區等人口集聚區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造成流域污染。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核心區範圍內人口外遷,減輕人類活動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減輕流域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禁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者拆除。限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管控畜禽養殖規模,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規模養殖標準以下的集中養殖活動,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條 流域內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棄置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

流域內車輛載運貨物的,應當採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滴漏造成污染。載運有毒有害貨物的,還應當根據貨物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曬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八條 流域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二十九條 流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引水式水電站;

(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等對水土有害的農業投入品;

(三)在經批准的渣場以外的區域堆放、存貯、棄置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未經批准在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內采砂、採石、取土等活動;

(五)向水體丟棄畜禽屍體;

(六)網箱養殖;

(七)法律法規禁止在流域內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條 在核心區、控制區內,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建設化學選礦、化工項目;

(三)改建、擴建項目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一條 在核心區內,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垃圾填埋場;

(二)新建、擴建物理選礦項目;

(三)開發建設水上旅遊、水上娛樂、水上餐飲等項目;

(四)在水庫庫區游泳、垂釣、野炊、水上旅遊;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黃柏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在依法授權範圍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權,由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嚴格執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不實施清理和疏浚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履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項目造成水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規模以下集中養殖活動造成水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流域內新建引水式水電站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流域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等對水土有害的農業投入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經批准的渣場以外的區域堆放、存貯、棄置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在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內采砂、採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向水體丟棄畜禽屍體的,責令無害化處理,禽類每隻處一百元罰款,畜類每頭處一千元罰款;

(六)從事網箱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核心區、控制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化學選礦、化工項目,或者改建、擴建項目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核心區內修建垃圾填埋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核心區內新建、擴建物理選礦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在核心區內開發建設水上旅遊、水上娛樂、水上餐飲等項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核心區水庫庫區游泳、垂釣、野炊、水上旅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組織進行以上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以上活動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因流域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對流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流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劃定流域以及核心區、控制區、影響區具體範圍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製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明確流域乾支流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前向社會公布。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製定規劃、辦法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6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的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在第二條增加一款規定:“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和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同時將該條第三款、第四款調整為第三條。

二、在第八條中明確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的範圍和事項,增強可操作性;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嚴格審核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礦山項目”。

三、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應刪去第三十九條;同時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內容作適當修改。

條例其他條款順序根據修改建議作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將批覆宜昌市人大常委會,由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條例的說明

現就《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黃柏河是我市境內長江中游左岸的一條一級支流,發源於宜昌市夷陵區的黑良山,東西兩支於夷陵區黃花鎮兩河口匯合為幹流,於葛洲壩三江上游引航道匯入長江。黃柏河東支自上而下分布玄廟觀、天福廟、西北口、尚家河、湯渡河5座水庫以及東風渠、宜昌運河2個人工渠,西支自上而下建有7座引水式電站。流域面積1902平方公里,流經遠安縣、夷陵區的7個鎮(街道),承擔著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猇亭區等7個縣市區的200萬人飲水、100萬畝農田灌溉的重任,是宜昌市的母親河,是宜昌市的生命之源、生態之基、生產之要,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和“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的客觀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當前,宜昌正值推進綠色發展、促進轉型跨越、決戰決勝全面小康關鍵時期,制定條例保護黃柏河就是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意識,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大力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的決定》,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的具體體現。通過制定條例,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措施,防止過度利用水資源;充分考慮流域納污能力,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促進流域經濟轉型升級,改善流域生態和居民生產生活條件。發揮地方性法規在黃柏河流域保護和發展之中的引領、推動和規範、保障作用,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二)制定條例是依法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確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水生態安全和生產安全的迫切需要。黃柏河流域磷礦資源豐富,是長江流域最大的磷礦基地,主要分布在黃柏河東支流域的宜昌市夷陵區和遠安縣,磷礦開採業也是縣域經濟支柱產業。近五年來,隨著流域內城鎮化進程加快和礦產資源開發力度不斷加大,造成的生產廢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養殖等污染不斷加劇,尾礦沿河堆放、侵占河道現象突出,水體總磷含量嚴重超標,水庫水質由2012年前的I-II類降至III類,甚至IV類,上游水庫曾經發生大面積水華,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水生態安全和生產安全受到威脅。全市上下普遍認為,流域水環境必須得到有效治理,宜昌確需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重點解決黃柏河流域存在的突出現實問題,為流域資源管理和污染防治執法提供充足的法規依據。

(三)制定條例是總結綜合治理經驗、鞏固治理成果,實現依法治理的根本之策。近年來,宜昌市全面落實河長制,全面開展黃柏河東支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市人民政府先後制定了《關於加強黃柏河東支流域磷礦開發利用環境監督管理的意見》、《黃柏河東支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6-2020年)》,嚴格控制磷礦年度開採總量。今年又印發了《關於在黃柏河流域開展相對集中水資源保護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依法授權由市黃柏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在流域綜合治理過程中,我們認識到,尚有諸多突出問題未能依法解決,目前的綜合治理措施只能治標、難以治本,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規以理順法律關係、明確法律職責、強化法律責任,將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經驗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固定下來,確保黃柏河流域保護工作依法順利開展,促進流域經濟走向綠色發展之路,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月22日,宜昌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主任會議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將《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列入年度立法審議項目。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康年同志帶領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組赴黃柏河流域所在地遠安縣和夷陵區實地了解黃柏河流域保護基本情況,聽取有關方面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和建議。3月下旬,吳康年同志帶領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考察組赴十堰市考察水流域保護綜合治理工作,學習其全民動員大力實施截污、清污、減污、控污、治污的好經驗、好做法。4月中旬,吳康年同志帶領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考察組赴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考察水流域保護地方立法工作,學習和借鑑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和南寧市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實際管理經驗和先進立法經驗。

6月1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發至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各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地方立法研究院,並在《三峽日報》、宜昌人大網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19日至21日,吳康年同志帶領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副秘書長以及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水利水電局負責同志分片召開4次立法調研座談會,分別聽取遠安縣和夷陵區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政協及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有關鄉鎮和基層組織、礦山企業、水電站、水庫管理處、養殖戶負責人和村民代表等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集中聽取市直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專門聽取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地方立法研究院專家學者和部分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多次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研究、修改、完善。7月7日,法制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二審稿。

7月20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二審稿發至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各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地方立法研究院,通過宜昌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傳送全體市六屆人大代表,並在宜昌人大網全文公布,再次徵求社會各界意見。7月底,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礦產資源利用等具體問題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水電局等市直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召開研討會,確保有關制度設計符合宜昌實際。8月4日,吳康年同志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專程赴漢匯報條例制定情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領導同志首先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會條例制定工作,認為黃柏河流域保護立法是“小切口、大作為”,同時就條例法律責任、核心區範圍表述、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8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集中反饋了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省直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連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徵求到的各方面意見,再次進行了研究和修改。8月25日,劉學甫同志主持召開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制定條例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決定報請市委研究。

9月5日,周霽同志主持召開中共宜昌市委常委會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制定條例的情況匯報,研究並原則同意條例。9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建議表決稿。9月18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條例,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主要規定了總則、流域規劃、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內容。制定條例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正確處理好與上位法的關係。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對流域保護工作已有規定的,除就水污染防治等個別事項進行重點強調外,條例未再作重複性規定;上位法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更嚴格保護規定的,條例專條要求適用更嚴格的上位法規定。二是堅持立法促進綠色發展經濟轉型。開採礦產資源既要採取切實管用的措施保護好水資源、治理好水污染,又要推動礦產企業向高端化、精細化、綠色化轉型發展,形成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發展格局。三是堅持處理好與地方政府規章的關係。一方面,條例較好地吸納了宜昌市人民政府通過規範性檔案確立的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具體措施作為流域保護的重要制度,另一方面,條例從流域保護實際出發,對部分制度僅作原則性規定,並授權由市人民政府配套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對各項制度進行細化。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侵占河道、水資源過度利用、磷礦污染、生活污染等流域保護實際問題設計具體制度,不搞大而全,重在解決流域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關於分區保護。分區保護是黃柏河流域保護的重要制度設計,符合流域保護實際情況,尚家河水庫通過東風渠為官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核心區主要包含尚家河水庫的上游區域,也是宜昌磷礦開採的中心區域,控制區是湯渡河水庫通過宜昌運河為城區提供備用水源的區域,影響區位於流域靠近下游區域。在徵求條例修改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劃定核心區範圍事項反映的意見較多,經多次協調和調整,條例第二條最終確定了流域和三區範圍劃定的原則性規範,並要求市人民政府在條例施行前組織劃定、向社會公布具體範圍。

(二)關於管理體制。條例確定在全流域建立河長制,將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國家政策在黃柏河流域落實為地方性法規。確定流域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流域保護的重大問題。確定市黃柏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了流域內各級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上級對下級進行履職考核、責任追究機制的內容。條例施行後,將一改過去“九龍治水”的局面,形成由河長制、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執法制度共同組成的黃柏河流域保護工作管理體制。

(三)關於生態補償。部分流域保護措施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區域產業經濟轉型尚需時日,流域上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民眾對流域保護工作非常支持,對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願望也極為迫切。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設定專條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態補償辦法,並要求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從多個方面加大生態補償的財政投入。

(四)關於社會監督。以多種形式的社會監督促進流域保護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設定了宣傳教育條款、輿論監督條款,賦予各級各部門流域保護意識教育的職責,輿論監督是新媒體時代重要的和最有效的社會監督手段,對流域保護能夠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設定了流域保護工作信息公開條款,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發布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強調了公益訴訟權利,支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通過公益訴訟等多種途徑積極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五)關於流域規劃。流域保護應當規劃先行,流域規劃在全面和規範開展流域保護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條例專章設定了編制流域規劃的有關內容,明確了資源保護與利用、水污染防治這兩條流域保護工作的主線。一條主線是關於流域資源保護和控制利用的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和區域保護綜合規劃,同時考慮流域保護對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要求編制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重點促進和引導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另一條主線是關於污染防治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明確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

(六)關於資源保護與利用措施。條例確定了水量分配、岸線管理、清理疏浚、嚴控採礦、水土保持等五項流域資源保護與利用措施。要求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對流域水資源利用進行有效管控,確保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態用水、農業灌溉用水需求,並要求有關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單位之間在河道和水庫水面漂浮物清理和底部淤泥生態疏浚工作方面的責任界限。在尚不具備“一刀切”式關停磷礦產業條件的現狀下,要求嚴格控制流域內礦產資源的年度開採總量和礦業權宗數。明確了對流域內森林資源等其他資源進行保護的具體措施。

(七)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是流域保護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條例從水污染“防”與“治”兩個方面制定措施,提高水污染防治各項措施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從擬定地方排放標準、制定排放總量指標、實施實時線上監測三個角度,落實對水污染物“防”的措施。另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工業排污、生活垃圾和污水、化肥和農藥等農業面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船舶航行和車輛運輸等五類可能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多發性污染源,明確“治”的措施。

(八)關於法律責任。根據流域實際情況和保護工作需要,條例分別在流域核心區、控制區列明可能影響資源保護和利用、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禁止性行為,將禁止性行為作為追究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重點,並以此為線索採取“一對一”的方式、本著“從緊從嚴”的原則專章規定違反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要求履行職責、罰款、行政處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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