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修訂)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1.1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我縣全面小康的實現,制定本預案。
1.1.2 本預案是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應對全縣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導全縣各鎮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樹立“紅線意識”,“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切實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
1.2.2 依法規範。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要按照有關程式制定、修訂應急預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2.3 分級負責。堅持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一般(Ⅳ級)、比較重大(Ⅲ級)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1.2.4 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人力、技術、物資和信息應急資源,避免重複建設;要明確不同類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和許可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
1.2.5 預防為主。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要重點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做好對廣大人民民眾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定期進行演練、演習;要加強公共安全的科學研究,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範圍和階段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1.2.7 補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事件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按照被徵收財產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1.2.8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預案。
1.4風險分析
定安縣突發事件風險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類。
(1)自然災害風險:我縣易發季節性多種氣象災害,如颱風、暴雨、寒潮、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等。農作物、森林病蟲害(紅火蟻)發生幾率較高;我縣地處複雜的地質構造帶,南渡江流域屬於中下游過境較長易引發洪災,具有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我縣地處(火山)地震帶,具有發生強震的構造背景;全縣森林覆蓋率高,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很大。
(2)事故災難風險:我縣公路網建設加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近年來,工礦企業生產、建築安裝施工等事故也有發生;安全生產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設備不齊,搶險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不完備,人們撲救和自我保護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
(3)公共衛生風險:近年來,我縣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也偶有發生;瘧疾、霍亂、炭疽病流行及登革熱大規模流行的可能性較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傳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發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也可能引發嚴重公共衛生事件。
(4)社會安全風險: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各項改革措施不斷推出,開發建設規模迅速擴大,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因土地、山林的歸屬而引發的民眾性上訪和村民械鬥;因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占地補償、安置費用、項目不落實等問題引發民眾的不滿;勞資糾紛成為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等。這些矛盾處理不好,極易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此外,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計算機、網路等高科技犯罪也越來越多。這些都給全縣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社會安全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
1.5 應急資源分析
(1)應急人力資源:我縣現有綜合應急救援隊伍1支,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9支,社會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1支,駐縣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救援隊伍3支。
(2)應急物資和裝備:根據目前我縣的人力資源、物力和財力狀況,在通訊、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物資方面基本滿足應急所需。縣政府計畫每年投入資金對應急物資和裝備進行購置,建立全縣應急物資和裝備台帳。
1.6 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
1.6.1 突發事件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颱風、暴雨、龍捲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農作物病蟲害、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路、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醫源性擴散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6.2 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等4個級別。具體分組標準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和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分級標準依照《國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標準(試行)》(見附屬檔案2),分別由國務院和省政府負責處置,我縣負責先期處置。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的事件。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我縣負責處置。具體分級標準由縣專項應急預案參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做出規定。
1.7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突然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縣的有關機構、單位或人員,需要由本縣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成員
2.1.1縣政府設立縣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作為縣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各鎮、各部門有關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的匯報,分析有關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發展趨勢。
(2)審議、決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縣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
(3)決定啟動預警和縣專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力量處置一般、較大的突發事件,協助配合上級政府先期處置本縣域內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5)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產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時協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1.2 縣應急委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縣長和縣人武部政委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擔任。
2.1.3縣應急委成員單位: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發改委、縣旅遊委、縣農業局、縣民政局、縣安監局、縣衛計委、縣林業局、縣住建局、縣國土局、縣環城委、縣交通局、縣教育局、縣民宗局、縣工科局、縣文體局、縣公安局、縣交管大隊、縣消防大隊、縣水務局、縣信訪局、縣維穩辦、縣地震局、縣畜牧局、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漁業局、縣武警中隊、縣糧食局、縣應急辦、縣商務局、縣外僑辦、定安氣象局、定安工商局、定安質監局、定安食藥監局、定安公路分局、定安供電局、縣人民銀行、中國電信定安分公司、縣南管會、縣塔管會、定城鎮政府、雷鳴鎮政府、龍門鎮政府、龍湖鎮政府、龍河鎮政府、嶺口鎮政府、翰林鎮政府、富文鎮政府、新竹鎮政府、黃竹鎮政府、中瑞農場、省農墾南金農場公司等。
2.2 辦事機構
2.2.1縣應急管理辦公室
設定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作為我縣突發事件的日常管理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縣委、縣政府24小時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處理各鎮和縣直各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2)負責擬定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3)負責協調、指導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應急工作。
(4)負責全縣應急事件信息的統一收集、匯總、整理和發布工作。
(5)負責應急知識、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
(6)負責縣級應急平台建設,制定全縣應急管理制度,重點實現監測監控、信息報告、綜合研判、指揮調度等功能,為省級應急平台報送所需數據、圖像、語音和資料等。
(7)負責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8)負責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是縣政府、縣應急委處置突發事件的指揮機構。
總指揮長和成員: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由縣長或者副縣長擔任總指揮長。成員由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或者副主任、縣公安局局長、縣政府直屬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當發生耦合事件,同時啟動兩個以上專項預案時,應當對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進行整合。
主要職責: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縣政府或縣應急委的指令,對全縣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整合、資源整合、行動整合、技術整合,統一指揮全縣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事件的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2.3 專家組
縣應急委及各專項指揮部應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並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由社會管理、綜合減災、社會安全、公共衛生等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縣政府有關工作安排,開展或參與調查研究;
(2)參加縣政府和行業內召開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會議,對各類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參與縣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為縣政府建立應急管理各類基礎資料庫和專家庫建設提供指導;
(5)辦理縣政府及縣應急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2.4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突發事件的分類,縣應急委下設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兼任,成員由事發地鎮政府、縣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縣相關應急聯動及應急保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牽頭部門主要領導兼任。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縣專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突發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由各專項預案具體確定。各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縣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縣相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開展相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縣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縣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應急委成員單位直接責任分工
縣政府辦公室:(1)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處理各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2)負責協調、指導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委宣傳部:(1)歸口管理本縣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工作;(2)提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新聞報導意見;做好本縣緊急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3)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導工作。
縣財政局:(1)將縣級負擔的應急資金列入部門預算(日常應急管理費用、預案編制修訂審查費用和預案大型演練費用等);大型綜合演練單獨按項目預算安排,一般演練在正常工作經費中列支。將縣級負擔的應急準備金在縣長預備費和救災資金中列支。(2)費用的緊急撥付(救援隊伍啟動費用、現場救援費用、緊急生產啟動費用、應急設備物資調運準備金、徵用非政府設備物補償金和賠償金、受災居民傷病醫治、生活補助金等)。
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1)電網停電事故,以及應急電力保障;(2)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物資(專用、通用物資)以及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的緊急生產、儲備、採購、徵用、調度;(3)制定恢復重建經濟政策,制定市場監控、價格緊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縣旅遊委:牽頭協調、指導旅遊安全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
縣農業局:農作物自然及生態災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事件,農作物疫情,涉及農業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縣民政局:(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飲用水和食品、糧食等救助;(2)避難場所的準備和確定;(3)根據縣政府部署做好帳篷調配及配合徵用臨時避難場地;撫慰遇難人員家庭及配合處理善後事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油氣事故,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陸上石油天然氣儲運事故、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縣衛計委(縣疾病控制中心、縣紅十字會):(1)傳染病疫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2)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和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和地區緊急醫療救助、衛生防疫、衛生環境控制、醫院準備、屍體消毒處理等;(3)災難事故、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支援,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開展募捐工作。
縣林業局:森林火災,野生動植物災害,涉及林業外來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縣住建局:建築物倒塌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氣系統事故的處置。
縣國土局:礦產資源開發不當造成的事故和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
縣環城委:(1)輻射事故;(2)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險廢棄物污染事故;(3)區域、流域性惡性水污染、環境污染、大氣污染等生態破壞事故。
縣交通運輸局:(1)因氣象災害、火山、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以及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幹線公路癱瘓處置和修復,公路交通處置;(2)車站線路異常人群擁擠事故處置;應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縣教育局:涉及學校的突發事件處置;校園安全及兒童保障等。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涉及宗教方面的群體性事件。
縣工科局:(1)組織重要工業物資的緊急調度以及工業、信息產業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有關工作;(2)指導、協調全縣重要信息系統與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縣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1)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2)大型文藝演出、大型體育賽事及民眾體育活動引發的事故等。
縣公安局:(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質綁架;(3)化學、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質造成的危機事件;(4)火災;(5)爆炸及爆炸物恐嚇;(6)計算機病毒攻擊;(7)道路交通事故;(8)恐怖攻擊事件;(9)人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10)異常天氣(颱風、暴雨、濃霧)條件下的公共秩序;(11)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維護;(12)災害現場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圍觀人群疏散和控制;(13)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公共場所密集人群騷動、擁擠、踩踏事故等。
縣消防大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火災撲救,遇險人員和被困人員營救。
縣水務局(縣三防辦):水旱災害,颱風、暴雨、乾旱等氣象災害,水電開發造成的地質災害、環境生態災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統事故,河流和水庫水位監測、預警和水庫大壩的緊急修復。
縣信訪局:信訪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縣地震局:地震、火山災害監測及損失評估,協助搶險救災。
縣畜牧局:畜禽傳染病疫情監測與防控。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及人事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件。
縣漁業局:負責處置漁業生產安全突發事件。
縣糧食局:負責糧源籌措、安排調運、組織加工和銷售,及時掌握市場態勢,根據突發事件發生後糧食有效供給情況向縣應急委或縣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和向省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報告。
縣商務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保障,緊急進口事項。
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涉外、涉僑突發事件的處理。
定安縣氣象局: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定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市場秩序監管和流通商品質量監管。
定安質量技術監督局: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物資及產品生產的質量監督,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定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突發事件發生後的食品、藥品監管;(2)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生產、儲備、採購、調度;(3)因藥品和醫療器械事故引發的群體事件。
定安供電局:負責應急電力供應保障,組織進行災區電力設備搶修,恢復電力供應。
人民銀行定安縣支行:監測轄區內金融風險。
中國電信定安分公司(移動定安分公司、聯通定安分公司):通信網路事故、網際網路網路與信息安全事故,地面通信線路和設施事故,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種(衛星電話、移動機站等)通信保障。
定城鎮政府、雷鳴鎮政府、龍門鎮政府、龍湖鎮政府、龍河鎮政府、嶺口鎮政府、翰林鎮政府、富文鎮政府、新竹鎮政府、黃竹鎮政府、縣南管會、縣塔管會、中瑞農場、省農墾南金農場公司: 做好本區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配合縣政府和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在本地的應急處置或先期處置工作。
2.6基層應急機構
2.6.1各鎮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或相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在縣應急委和鎮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6.2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民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縣政府及鎮政府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7應急聯動機制
2.7.1建立政府部門應急聯動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門和支持協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和處置程式。
2.7.2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定安部隊、駐定安武警中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省縣雙管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聯合應急預案的規定,參加和配合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 隱患排查登記
建立全縣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普查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兼職人員,監測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3.1.2 檢查監控與隱患整改
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各個危險區域、各類危險源的分類分級管理、長效管理、檢查和動態監控;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檔案,全面推行風險評估;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發現危險源,所在單位應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3.1.3 預測
各鎮應急機構、縣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信息,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影響本縣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縣應急辦及縣相關部門。
3.1.4 信息收集與分析研判
縣應急辦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應將分析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部門或單位;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信息的部門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3.2預警
3.2.1 預警制度
縣應急辦負責全縣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
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按照統一發布、多部門資源共享的原則,具體負責本縣內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業務的實施,承擔發布縣應急委員會審批同意的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縣政府或經縣政府授權機構自行審批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等。
3.2.2 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
紅色(I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 預警發布
(1)紅色預警由縣應急委向省應急辦提出預警申請,省應急辦報請省應急委主任(省長)或副主任(常務副省長)審批同意並視情決定,以省政府或省應急委名義發布,或授權縣政府發布。
(2)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自行審批發布,並報省應急辦及省相關部門備案。
(3)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需要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統一通過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設在縣氣象局)對外發布。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4 預警回響
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縣應急委、縣相關專項指揮部、縣相關部門和各鎮(場)應急機構等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回響,採取下列措施:
(1)指令縣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縣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強度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管理相關信息報導;
(4)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方法及通訊方式。
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後,縣應急委、縣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各鎮(場)應急機構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針對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指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5 預警信息解除
發生以下情況時,縣應急委根據事態的發展,報請縣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預警事件發生的風險不存在或已經全部消除;
預警事件發生的風險已經被有效控制;
(3)預警回響範圍內的單位已經全部解除預警狀態;
(4)事件已經發生,從預警狀態轉入應急狀態,預警自動解除。
3.2.6 預警信息傳播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簡訊、微博、微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國家、省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對預警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應急回響
4.1信息報送
4.1.1 突發事件信息歸口管理制度
縣應急辦負責全縣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研判、報告處置。信息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部門、各鎮(場)應按規定將突發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初始信息、續報信息和處置報告報送縣應急辦。
4.1.2 預測預警信息和初始信息報告
(1)監測機構、監測網點、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突發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通過縣應急信息報送平台和其它專門通信系統向事發地鎮政府、縣應急辦及縣相關主管部門。
(2)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有義務立即向縣應急辦、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所在鎮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和事故災難應急受理專線電話等途徑報警。
(3)建立和完善縣突發事件信息共享與通報機制,有效實現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無縫聯接。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立即按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對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核實和綜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斷。必要時,根據突發事件類別,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諮詢,評估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認為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縣應急委應當及時向省應急辦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市、縣政府通報。事發地區應急辦和縣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報告須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或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及時、口徑統一。
(4)縣應急辦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後,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1小時內上報縣政府及縣應急委,並通報各聯動單位。
(5)實行突發事件信息即發即報、即收即報、核實續報的體制。發生突發事件後,縣應急辦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到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並隨時續報匯總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現場信息採集報送由專項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總責,具體報送人員由專項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事件處置牽頭單位或事發地鎮信息專報員承擔。現場具體信息專報員確定後及時報告縣應急辦和縣專項指揮部,現場救援處置動態信息應主動、快速、及時、不間斷報送給縣應急辦和縣專項指揮部,直至事件處置完畢。
(6)縣應急辦要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篩選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委指揮決策參考。各職能部門要及時、主動為縣應急委的緊急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
(7)發生涉外突發事件的,由現場指揮部上報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由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省應急辦,並通知省外事僑務辦、省台辦按正規渠道上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8)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做好信息上報和續報。
4.1.3 突發事件信息上報內容
突發事件信息上報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事件趨勢、初步原因、已採取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4.1.4 報告時限
凡屬報告範圍的突發事件,事發鎮政府、縣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應急信息限時報送制度規定。一般或較大突發事件,必須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縣政府應急辦報告;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報告縣政府應急辦,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4.1.5 人員傷亡和失蹤信息報送
死亡、受傷和失蹤人員的數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單位提供,現場指揮部掌握並發布,同時報縣應急委。
4.1.6 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時,按照事件的實際級別與相關市縣實行對等通報。發生Ⅳ級、Ⅲ級事件時,由縣應急委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政府;發生Ⅱ級和I級事件時,由縣應急辦及時報請省應急辦辦理。
4.2先期處置
4.2.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鎮(場)或單位負責人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斷控制事態發展;收集現場信息,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4.2.2事發地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縣專項應急指揮部、縣應急辦報告。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縣應急委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3在境外發生的涉及本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縣外事僑務辦及縣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我駐外機構做好境外領事保護工作。
4.3 分級回響與基本應急
4.3.1 啟動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應急辦應與相關部門會商,根據突發事件初始信息,從事件級別、應急資源匹配程度、社會影響、上級政府關注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提出需啟動的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級別建議。並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發生Ⅳ級、Ⅲ級事件,啟動縣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Ⅱ級、I級事件,報請省政府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縣相應專項指揮部全力參與並進行先期處置。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同時啟動。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響範圍已明顯減少的,可考慮降低回響級別。應對同一突發事件需要啟動多個應急預案時,應根據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質,啟動主要的應急預案。
4.3.2聯合應急回響
發生跨行政區域、跨行業的突發事件時,事發所在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聯繫,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縣外發生涉及本縣的突發事件時,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縣有關專項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4.3.3 涉外應急回響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縣政府辦、縣外事僑務辦、縣綜治辦、縣商務局、縣教育局、縣旅遊委等部門,要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在縣應急委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4 事發地鎮政府應急回響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鎮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同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委報告先期處置情況。事發地鎮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立即向縣應急辦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依法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
(4)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連鎖反應,迅速果斷地控制局面。
(5)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鎮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應及時請求縣政府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市縣的,事發地鎮政府應及時向縣應急辦報告,並由縣應急辦通報相關市縣應急辦。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4.3.5 縣人民政府應急回響
縣應急委和有關部門接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後,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採取如下對策:
(1)對事發地鎮(場)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縣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4)分管副縣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縣長親臨一線指揮。
(5)批准啟動縣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
(6)及時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縣應急辦應及時將縣應急委決定傳達到事發地鎮政府、縣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並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地鎮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聯繫,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縣應急委報告,為縣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擔任指揮長的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地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部署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的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物資和保障到位。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的職責分工由縣各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隨著事態的擴大,各應急機構必須及時調動第一梯隊增援,並隨時準備調用後備救援力量;當突發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並難以控制時,由縣應急委報請省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請示要求人員、裝備和其他各類物資的增援。
4.4 指揮與協調
4.4.1 研判決策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縣應急辦根據主管部門以及縣應急專家組的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第一時間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回響的建議,報請縣應急委決定。
4.4.2 應急指揮中心啟動
縣專項預案啟動後,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立即組成,並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3 現場指揮部和現場指揮官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縣有關應急預案,由縣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縣應急辦、事發地鎮政府等單位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現場指揮官原則上由縣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擔任,現場副指揮官由現場指揮官指定;軍地協同應對突發事件的,參與應急處置的公安、消防、武警部隊、解放軍各確定1名現場副指揮官。突發事件發生後尚未指定現場指揮官的,最先帶領處置力量到達事發地的有關單位負責人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1)執行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2)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發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4)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5)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6)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出現事件“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鎮(場)、部門(單位),應當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信息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4.4 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根據處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達命令,組織處置,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公安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衛計委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鎮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鎮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導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委宣傳部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縣民政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4.5 現場指揮部的設定條件
現場指揮部設在災害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位置,也可設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且不間斷。要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4.4.6 現場指揮部成立通報
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由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總指揮簽發應急處置命令,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定地點、聯繫方式等。命令由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傳達到縣有關部門、事發地鎮(場)和有關單位。
4.4.7 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式
察看事件發生現場;組織人員救護;聽取先期處理報告情況;傳達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有關指示;在聽取專家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措施;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處置措施
4.5.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鎮(場)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應急措施。(具體處置措施依照縣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4.5.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縣應急委或事發地的鎮(場)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參與事件處置工作,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法採取相應應急措施。(具體處置措施依照縣社會安全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4.6回響升級
因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發事件,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多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先期牽頭處置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報告縣應急委。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縣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政府或其他市縣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縣應急委應立即上報省應急辦。當發生巨災時,縣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立即開展工作,有效遏制巨災可能造成的損失,強化應急處置的時效性。縣應急辦要立即協調全縣應急力量,全面開展先期處置,配合上級政府做好各項應急回響。
4.7社會動員
縣應急委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災害防禦、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醫療救助、衛生防疫、心理疏導等協助處置工作。
全縣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縣應急委提請縣政府批准。縣應急辦負責全縣社會動員,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鎮(場)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鎮(場)報請縣政府批准。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鎮(場)決定並組織實施。
4.8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4.8.1 信息發布
縣應急委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縣委宣傳部應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在啟動應急回響2小時之內發布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縣應急委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4.8.2 新聞發布和新聞報導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經縣委宣傳部批准後,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牽頭部門負責新聞發布工作。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牽頭部門配合縣委宣傳部參加現場指揮部宣傳組,協助現場指揮部組織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對於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突發事件,對外報導工作應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牽頭部門會同縣委宣傳部等部門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
4.9應急結束
4.9.1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應向縣應急委提出結束應急的申請。縣應急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後,宣布應急結束。
4.9.2 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後,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後工作由有關鎮政府、縣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4.9.3 應急結束後,事發地鎮(場)或縣主管部門應當在1周內向縣應急委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應急結束後,在縣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單位和鎮(場)應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畫和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鎮政府牽頭,縣安監、公安、民政、衛生、環保、城管、人社、工會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善後處置組,具體分工是:災後重建、物資和勞務徵用由鎮政府負責;社會治安由縣公安局負責;人員安置和賠償工作由縣民政、人社、工會部門負責;病員救護由縣衛生局負責;化學污染物處置、垃圾處理、道路清障、園林樹木整理等由縣環城委、縣交警大隊負責:市政設施維修等由縣住建局負責。各單位對所負責的善後工作要制定嚴格的處置程式,儘快恢復災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社會救助
5.2.1縣民政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與發放,安置好受災民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5.2.2縣民政局或事發地鎮政府,可根據事件損失情況,在一定範圍內號召社會、個人捐款捐物,並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和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並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
縣民政局要進一步規範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縣審計局負責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5.2.3縣紅十字會、縣慈善機構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縣衛計委要組織專家及時開展心理諮詢、安撫救援工作。
5.3保險
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要按照救援優先、特事特辦和簡化程式的原則,及時為遇難者親屬、事發單位理賠。各鎮(場)、縣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提前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降低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調查評估和總結
突發事件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回響、處置和應急救援能力,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找出不足並明確改進方向,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有關單位應根據調查和總結成果,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應急預案。調查報告應報縣應急委,必要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5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鎮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畫,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迅速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破壞的城鄉基礎設施。
6.保障措施
6.1指揮、通信、信息保障
6.1.1 應急指揮保障
縣應急辦負責組織規劃,縣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鎮(場)配合,建立全縣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計算機網路套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信息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各應急指揮崗位應明確接替順序和人員,確保應急指揮連續。
6.1.2 應急通信保障
縣機要局負責協調機要通信指揮保障。各通信運營商和負有救援保障任務的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建立通信系統日檢查、周維護制度,加強信息採集和分析,及時提出改進通信的建議。以縣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網為核心,形成覆蓋鎮(場)、社(居)村的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方式、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加強應急通信搶修隊伍建設,保障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備的完好。
所有參加救援的部門、單位要保持與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電話聯繫,及時報告現場情況;要確保應急期間各救援組現場救援力量與黨政軍領導機關的通訊暢通,各種通信方式應建立應急備份。
6.1.3 應急信息保障
建設完善縣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形成應急地理空間信息資源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完善縣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資料庫、專業資料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持。
6.2應急隊伍保障
6.2.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依託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立定安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縣應急委統一調用,承擔綜合救援任務。
6.2.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加強公安、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水上搜尋與救助、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工程搶險救援隊伍等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建設。各專項指揮部、有關單位要做好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布局,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經常性地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並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6.2.3 應急救援突擊隊伍
駐縣部隊、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是本縣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本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軍地協同機制,應急平台實現互聯互通。
6.2.4 社會應急隊伍
鎮(場)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信息報告員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充分發揮團縣委、縣紅十字會等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應急隊伍的社會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隊伍體系。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將應急志願者服務納入全縣應急管理體系,依託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應急救援隊,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應急知識宣教普及工作,隨時準備參與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民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鎮政府、縣相關部門對志願者隊伍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6.3交通運輸保障
6.3.1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由縣專項指揮部迅速組織力量配合縣交通運輸局、縣直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儘快對被毀壞的道路、橋涵、交通幹線、碼頭等交通設施進行搶修,保障交通暢通。
6.3.2縣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縣交通運輸局調用一定數量安全係數高、性能好的車輛,確保處於良好狀態,指定停放地點。由縣交通運輸局根據縣政府或本部門制定的徵用方案和駕駛員應急準備措施啟用方案參與轄區內救援。
6.3.3縣交通運輸局與縣公安交警大隊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