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由教育部於2005年4月1日頒發。目的是進一步改進和加強高等學校少數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

管理規定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 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5年4月1日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培養和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是黨和國家加快培養少數民族地區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內地高等學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認真做好少數民族地區人才的培養工作,對促進民族地區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高等學校少數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西藏幹部隊伍、領導班子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6號)精神,由中國農業大學等13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學生,定向為西藏培養人才。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學生工作,制定本規定。

招生計畫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學生計畫為國家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其招生計畫包含在當年國家下達給有關招生學校總規模之內。學生畢業後全部到西藏就業。

(二)招生需求計畫。非西藏生源招生需求計畫由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提出建議,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將建議方案分送有關高等學校。

(三)招生來源計畫。非西藏生源招生來源計畫由有關高等學校編制並報教育部,由教育部負責審核並分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各地、各部門和高等學校遵照執行。

報考條件

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不限民族)。

招生學校

中國農業大學、北京林業大學、中央民族大學、東北林業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武漢大學、西南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等13所。今後如需調整,由教育部根據西藏對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確定。

招生錄取

(一)錄取。高等學校錄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考生,要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其最低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二)考生在填報高等學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的志願時,除按省級招辦要求填塗有關表(卡)外,還需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考生本人、考生家長或監護人須親筆簽名),省級招辦應將考生書面申請掃描進入考生電子檔案,以備高等學校錄取時參考。

(三)簽訂定向就業協定書。已錄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定向教師培養計畫與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招生學校分別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已錄取考生到學校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後,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拒簽“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者,學校將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相關責任由學生自己承擔。

培養經費

國家對註冊入學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在學習、住宿、教材、一伙食、軍訓服裝和體檢等費用方面給予補助。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撥給有關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

(一)學生本科畢業後,按中辦發〔2001〕19號檔案關於“畢業後在藏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年”的規定,全部到西藏工作。

(二)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及畢業證書、人事檔案、組織關係等,由培養學校負責寄至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或人事廳(師範專業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其他專業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區人事廳)。

(三)西藏自治區教育廳、人事廳負責安排畢業學生的就業具體單位。

責任追究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一)嚴禁突破降分幅度錄取考生。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因報考生源不足確需調整計畫的,要按程式由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的考生錄取名單由生源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學生畢業併到西藏工作單位報到後,方可取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生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定向西藏就業協定,將記入本人檔案並須向培養學校退還由國家財政給予的全部補助經費和學校付出的培養成本費。培養學校須按規定收回違約畢業生國家財政補助費和學校付出的培養成本費。

附錄

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

甲方:西藏自治區人事廳/教育廳

乙方:非西藏生源學生

丙方:有關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6號)和《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民〔2005〕7號)檔案規定,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制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以下簡稱《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

三方協定如下:

1.甲方負責提出培養乙方的招生專業需求建議。

2.甲方積極配合丙方,採取不同形式向在校學習期間的乙方介紹西藏區情,做好宣傳工作,並對乙方的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了解。

3.甲方按期負責落實乙方畢業後到西藏自治區基層工作的具體工作單位。

甲方按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負責解決乙方畢業進藏的經費。

4.乙方在高校招生錄取時,可享受國家制定的適當放寬錄取條件的政策。

5.乙方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補助經費,每生每年8840元。其中包括學費(每生每年500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1200元)、教材費(每生每年240元)、一伙食補助每年2400元(每生每月200元)。一次性的體檢、軍訓服裝經費710元。

6.乙方本科畢業後,必須到西藏工作,工作時間不少於15年。

7.乙方在報考高等學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志願時,除按省級招辦要求填塗有關表(卡)外,還需寫出“報考高等學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書面申請並由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考生本人、考生家長或監護人需親筆簽名),以備高等學校錄取時參考。

8.乙方到學校報到時,必須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後,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

9.乙方在校學習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理論水平;勤奮努力,刻苦攻讀學業,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

10.乙方應自覺通過不同形式,增加對西藏有關知識的了解,樹立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新西藏的思想,立志畢業後投身西藏建設事業。

11.乙方畢業後不履行本協定的,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包括由國家補貼的各項經費和學校付出的培養成本費)。甲方有權保留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乙方不守誠信信息的權利。

12.丙方負責每年為甲方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本科生。

13.丙方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為參加當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且填報西藏定向志願及寫出書面申請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身體健康並符合所錄專業體檢要求。

14.丙方在錄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堅持根據考生志願、德智體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其最低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乙方所在地本科相應批次丙方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15.丙方負責乙方在報到時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乙方拒簽《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者,丙方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相關責任由乙方自己承擔。

16.丙方負責開學一個月內,將已註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的新生錄取花名冊(複印件)和簽訂的《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寄至甲方。

17.乙方本科畢業後,丙方負責將乙方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人事檔案、組織關係等,集中寄至甲方(師範專業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其他專業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區人事廳)。

18.本協定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定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存檔,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一份備案。本協定書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本協定經三方蓋章、簽字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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