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縣人民檢察院

定南縣人民檢察院,位於江西省贛州市定南縣縣城京九大道03號,領導全院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思路,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一、簡介

南縣人民檢察院 位於江西省贛州市定南縣縣城京九大道03號。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縣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縣人大和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全院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思路,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
(六)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看守所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本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
(十三)提出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關本院檢察工作的制度檔案。
(十五)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
(十六)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本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七)組織指導本院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八)規劃和本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九)負責其他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部門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執行,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機關文秘、政務督查、統計、檔案、印鑑、機要保密等工作;處理檢察信息、機要電文和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財務、偵查技術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器材、武器裝備、服裝的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和文明樓院建設工作。
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檢察適用理論研究工作;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本院機關思想政治工作、黨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院機關的幹部人事、檢察官和司法警察的等級申報、工資管理工作和老幹部工作;承辦表彰獎勵工作;組織文體活動;負責檢察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檢察隊伍建設。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工作;承擔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承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公訴科
 負責對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或提請抗訴工作;承擔審判監督工作。
(五) 反貪污賄賂局
 內設偵查科、綜合科、職務犯罪預防科。負責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的立案、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六)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對本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預審工作。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進行監督;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立案偵查工作;負責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辦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業務。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
 受理報案、舉報、控告、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辦理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工作。
(十)檢察技術科
 負責本院檢察技術科研的立項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的規劃、組織和管理;負責案件現場勘查;對需要檢驗的案件的有關書證、物證進行檢驗、鑑定。
(十一)法警大隊
 負責保護本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等工作;負責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器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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