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顯忠

宋顯忠,1972年12月出生,黑龍江省雞西市人,現為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基本信息

研究方向

研究領域涵蓋法理學、立法學、司法學和部門法哲學,主攻方向為法律程式與制度設計。

開設課程

(一)本科生:法理學
(二)研究生:法理學、立法學、司法學、部門法哲學

承擔課題

1、主持:法務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法律程式研究”(04SFB3002),2004-2006;
2、主持:吉林省社科規劃項目:“現代化與法律秩序的理性化”(2001022),2001-2003;
3、主持:吉林大學新世紀教育教學改革工程一般項目:“法學學科高水平研究型課程的創建與理論探索”(419050515407),2005-2007;
4.參與主持: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項目:“部門法哲學研究”(07JJD820161),2007-2010;
5.參與:“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論與實踐》,並主持其子課題:具有中國特色憲政理論與實踐研究。

主要著作

1.主編:《部門法哲學講座》(第一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版。
2.副主編:《法理學》(鄭成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參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參編:《法理學》(馬新福主編),科技出版社2004年版。
5.參編:《立法學》(黃文藝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主要論文

1、《全球時代的憲政與法治 》(第一作者),《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9年第4期;
2、《什麼是部門法哲學? 》(第一作者),《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4期;
3、《法律事實的實證探究》(第一作者),《法學論壇》2008年第2期;
4、《法律的形式、實體和程式》,《社會科學戰線》2007年第1期;
5、《通過法律的權利保障》,《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06年第5期;
6、《程式與程式保障》,《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第5期;
7、《法律程式及其功能》,《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06年第9期;
8、《法律程式的詞義辨析》,《長白學刊》2006年第6期;
9、《憲政與程式保障》,《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
10、《事實發現與程式保障》,《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
11、《法治與法治國家的涵義》,載《法治與21世紀》(文集) ,2004年8月版;
12、《程式正義及其局限性》,《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第3 期;
13、《普通法的程式結構與現代政府體制》,《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14、《英美國家的憲政傳統及其程式觀念》,《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5期;
15、《合理性與現代法的理性構造》,《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第4期;
16、《合理性、合法性與現代法治——法律社會學研究提要》,《清華法治論衡》2002年第 3輯;
17、《形式合理性、實體合理性與法律秩序的理性化》(第一作者),《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學術觀點

1、客觀事實並不是法律事實在巨觀上的對應範疇,只有在微觀層面, 相對於可能受主觀因素影響的要件事實和裁判事實才有其意義。要件事實與裁判事實存在著質的區別,對法律事實的研究必須區分這兩個概念才能夠得到深入。
2、現代法的發展歷程實質上是一個從單一主客維度到主體際維度,從單純的法律形式主義到程式主義的實踐轉向。
3、權利保障是現代法律運作與發展的軸心,現代法律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權利保障的歷史。
4、程式保障是現代法律程式的基本原則,是現代法律程式有別於前現代法律程式的標誌。正是程式保障原則賦予了現代法律程式獨立於實體法律而存在的制度空間。
5、法律程式是多元主體的平等互動的制度框架,由具體的程式安排和程式類型複合而成,其結構的核心是憲政體制。法律程式的功能是促進決策的民主化、規範化、理性化和正當化。
6、程式保障與憲政有著共同的歷史淵源,憲政的基本原理就是程式保障。公正的司法程式與司法審查程式是程式保障有效性的關鍵。
7、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既交叉、重合,又存在一定的背離。缺少當事人確認的既往隱秘事件與庭審的時空區隔,是其成為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爭論焦點的原因所在,而這一區隔及其衍生出來的技術限制和程式限制,又造成了庭審的事實發現活動的程式特色和裁定事實的主觀色彩。
8、程式正義之不幸在於其代表的乃是強者的正義 ,因而對弱者的權利保障是憲政民主體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9、英美的程式觀念來自其深厚的憲政傳統 ,這一觀念是由多個英文辭彙表達的 ,不僅包括已知的步驟以及規則的含義 ,而且具有多元主體互動的意味。
10、藉助於合理性概念所提供的分析框架 ,我們可以窺見現代法構造上的合理之處。
11、部門法哲學區別於部門法學的標誌在於反思的視角及其問題設定的方式。部門法哲學與法哲學的區別在於其研究的是法律的局部而非整體,並且形成了自身的範疇體系。部門法哲學的範疇一般是法哲學範疇的下位概念。
12、憲政與法治是現代世界歷經各種制度模式優勝劣汰之後而形成的基本共識。當代超國家治理機制的出現打破了主權國家時代單一的權力制衡體制,形成了多層次和多樣態的憲政格局,法治因此演變為多層次和多樣態的規則體系和多層次和多樣態的程式化治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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