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10年9月15日,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
2011年8月22日,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2014年2月14日,任合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日,據合肥市紀委訊息,合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宋美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7月,免去宋美華的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1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宋美華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9月14日作出逮捕決定。現偵查查明,宋美華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公司股份,收受下屬賄賂。其還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承攬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從中收受賄賂。
職務被免
2016年12月經研究決定:免去宋美華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職務;
提起公訴
廬江縣人民檢察院以廬江檢公訴刑訴[2017]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美華犯受賄罪,於2017年4月10日向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宋美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其涉案金額達500餘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宋美華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戴某某、潘某、吳某某等人或其朋友,在車輛年審、車輛違章處理、酒駕處理提供幫助;為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蔡某某,在職務提拔上提供幫助;為安徽中新網路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13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共人民幣541.7萬元、港幣2.2萬元,及價值31.9萬元的豐田皇冠汽車一輛。
因涉嫌嚴重違紀,宋美華於2016年4月接受組織調查。在此前後,合肥交警系統多名幹部因違法違紀被查,包括原副支隊長趙躍東、新站大隊大隊長李偉、高架橋大隊大隊長郭其文、濱湖大隊教導員李敏等。
在庭審現場,宋美華對絕大多數指控表示“認罪”,其辯護人對部分指控提出異議。公訴機關認為,宋美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法院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關於被告人宋美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廬江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4日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宋美華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向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萬元,由本院負責處理;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豐田皇冠汽車一輛,由該院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