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華

宋美華

宋美華,男,漢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於安徽省太湖縣,大學文化。曾任合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副處級)。 2016年4月違紀被查。 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執行逮捕。 2017年4月10日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24日,廬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工作照 工作照

2010年9月15日,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

2011年8月22日,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

2014年2月14日,任合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日,據合肥市紀委訊息,合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宋美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7月,免去宋美華的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1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宋美華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9月14日作出逮捕決定。現偵查查明,宋美華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要公司股份,收受下屬賄賂。其還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承攬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從中收受賄賂。

職務被免

2016年12月經研究決定:免去宋美華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職務;

提起公訴

廬江縣人民檢察院以廬江檢公訴刑訴[2017]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美華犯受賄罪,於2017年4月10日向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宋美華 宋美華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宋美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其涉案金額達500餘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宋美華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戴某某、潘某、吳某某等人或其朋友,在車輛年審、車輛違章處理、酒駕處理提供幫助;為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蔡某某,在職務提拔上提供幫助;為安徽中新網路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13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共人民幣541.7萬元、港幣2.2萬元,及價值31.9萬元的豐田皇冠汽車一輛。

因涉嫌嚴重違紀,宋美華於2016年4月接受組織調查。在此前後,合肥交警系統多名幹部因違法違紀被查,包括原副支隊長趙躍東、新站大隊大隊長李偉、高架橋大隊大隊長郭其文、濱湖大隊教導員李敏等。

在庭審現場,宋美華對絕大多數指控表示“認罪”,其辯護人對部分指控提出異議。公訴機關認為,宋美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法院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關於被告人宋美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廬江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4日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宋美華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向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萬元,由本院負責處理;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豐田皇冠汽車一輛,由該院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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