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5年,進入華潤集團,歷任香港華潤石化經理、高級經理、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企發部總經理及華潤投資開發公司董事長等職務。2001年11月,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2004年12月,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創業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2006年11月,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08年05月,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主席,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副主席、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1年,辭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2012年,當選為黨的十八大代表。兼任香港中國企業協會會長、吉利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2012年,中國改革年度人物。
2013年7月1日,受香港特區政府委任,集團宋林董事長獲任太平紳士(行政上稱為“非官守紳士”)。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華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宋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4月19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宋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4月23日,華潤集團召開集團全體領導會議,宣布免去宋林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2014年5月5日,香港特區政府宣布,行政長官自即日起,終止宋林作為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的委任。
2014年5月20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十五次主席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宋林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將在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追認。
開除黨籍
2015年9月1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宋林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規兼職取酬,揮霍浪費公共財產,違規領取薪酬和項目開發獎;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用公款打高爾夫球等;貪污公款;與他人通姦。其中,貪污、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林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對宋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其除了貪污公款之外,還涉嫌與他人通姦情節非常的嚴重。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林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2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認股權名義和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金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王宏琨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獎金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36.3489萬元。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8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6月1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榮譽
在《財富》2012中國最具影響力的50位商界領袖排行榜中,宋林排名第二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