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衛

宋小衛

馬克思生活的時代,尚無廣播和電視,他沒有也不可能使用“大眾傳播消費”這樣的詞化短語。 但在最初的一段時間裡,很少有人引介和使用大眾媒介消費、媒介消費以及媒介消費者等概念。 ),泛指公眾獲享大眾傳播資源的需求之滿足,人們對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的視聽閱讀及其費用支付,皆屬媒介消費的範疇。

個人簡介

宋小衛,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新聞學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生於北京,祖籍江蘇。1982年北京廣播學院新聞系畢業後留校任教,兩年後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系,1987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現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工作至今,現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學與傳播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學術成果

1982年,作為北京新聞學會客群調查組的成員參與實施了中國內地首次大規模客群抽樣調查,之後又參加了中國女新聞工作者現狀與發展等客群調研課題,發表有《理想的客群》、《我國客群媒介接觸的若干人口特徵》等調研報告和論文。1994年在《法律科學》雜誌發表《略論我國公民的知情權》一文,是我國內地較早討論本國公民知情權問題的專論。2000年前後翻譯、發表《英國的媒介素養教育:超越保護主義》、《學會解讀大眾傳播——國外媒介素養教育概述》等文章,向內地讀者譯介了國外媒介素質教育的有關理念與實踐。近年來的主要研究方向為媒介消費保障、傳播法制問題,出版有《媒介消費的法律保障——兼論媒體對客群的底線責任》(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4年),《媒介消費之訟——中國內地案例重述與釋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等專著。

社會影響

《媒介消費的法律保障——兼論媒體對客群的底線責任》一書的“導言”
傳播學話語中的媒介消費(Media Consumption),主要指獲取和享用大眾媒體提供的精神產品或服務。人們日常的看電視、聽廣播、訂閱報刊乃至點播媒體節目等活動,都屬於媒介消費的範疇。參與媒介消費的社會成員,就是媒介消費者(Media Consumer),有時也被稱之為“客群”或“閱聽人”(Audience)。
把享用大眾傳播產品和服務的活動稱作消費,可以回溯至19世紀60年代馬克思的有關著述。他在寫作《資本論》手稿的時候,曾數次提到,報紙是英國城市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1), 並把報紙與麵包、肉、啤酒和牛奶等物品一起,稱作“工人每日消費的產品”(2)。 傳統意義上的必要生活資料,多指物質生活方面的消費品。馬克思把報紙這種精神交往媒介也視作一種必要的生活消費資料,說明他已看到了工業化社會中的報紙消費對城市工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3)。 馬克思生活的時代,尚無廣播和電視,他沒有也不可能使用“大眾傳播消費”這樣的詞化短語。但是,他已經開始用“消費”來指稱人們對報紙(當時惟一普及的大眾傳播產品)的獲取和享用。到了20世紀三、四十年代,廣播、電視等電子媒介率先在美、英等國勃然而興,英文中開始以“大眾媒介(Mass Media)”泛指報刊、廣播、電視、電影等現代化的傳播工具與機構,同時,將人們獲取和享用大眾媒介產品的活動,稱作“大眾媒介消費(Mass Media Consumption)”,或簡稱為“媒介消費(Media Consumption)”。
上世紀70年代末,大眾傳播學正式傳入中國內地。但在最初的一段時間裡,很少有人引介和使用大眾媒介消費、媒介消費以及媒介消費者等概念。究其原因,一是現代漢語所說的消費,原來僅指物質產品的消耗和使用(4), 人們一時還不習慣用它來描述精神文化產品的獲取和享用。二是消費概念與“商品”、“買賣”等有償的交易行為有著密切的關係,當時國內的大眾傳播,除了報紙之外,都是免費提供的,況且報紙本身是否具有商品性,尚有頗多詰問和疑竇。三是在許多學者的潛意識中,消費往往意味著與“市場”的某種親緣關係,而市場是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地方。將讀報、聽廣播、看電視等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活動稱之為消費,恐有“貶損”其精神價值和人文蘊涵之嫌。換言之,在當時的社會情勢下,媒介消費的提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敏感性。出於審慎的考慮,大家在學術研究和理論表達中,便自覺或不自覺地儘量採用替代性表述或乾脆迴避。
直到上世紀80年代末,這種情況始有改變。這一時期,大眾媒體的文化產業屬性逐步得到了國內的政策認可、學理闡釋和媒體業界的實際施展。國家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中,也開始用“消費”來描述精神文化資源的獲取和享用。例如,文化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8年3月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使用了“文化消費”一詞。國內理論界也有人在這一時期明確提出了“文化消費”的論題。據不完全統計,1985年至1992年間,國內各種報刊發表討論精神文化消費的文章至少有30餘篇,出版論及精神文化消費的專著、教材和文集20餘種(5)。 這樣,就從媒介觀念和文字表述習慣兩個方面,為大眾媒介消費、媒介消費、媒介消費者等概念的適用,創造了合理化的社會環境和話語條件。
作為當代社會成員普遍享有的一種權益與自由,媒介消費活動與物質消費活動一樣,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需要大眾媒體擔當其應盡的行業責任和義務。由於立法技術上的原因,我國並沒有而且以後也不大可能制定一部專門的“媒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公民媒介消費的支持性或保護性的法律規範,分散在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社會法等各個法律部門當中,至今很少有人對其加以通盤的梳理和解讀。而對我國大眾媒體應向媒介消費者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也還缺乏系統的歸納和闡釋。現有的媒介職業道德準則或相關的文論,要么過於簡約,要么偏重於論述大眾媒體對國家、對報導對象的政治和法紀責任與義務,這當然是十分必要、不可或缺的;但是,作為一類提供精神產品的文化產業,大眾媒體對其服務對象——讀者、聽眾和觀眾的責任與義務,同樣是不容輕懈,必須認真對待的。
有鑒於此,筆者不揣識淺,撰寫了這本小書,對國內現行法律中涉及媒介消費保障的條款,做了儘可能全面的介紹和解說,並結合我國各種規範檔案的規定,初步歸納和闡釋了大眾媒體必須對媒介消費者承擔的底限責任與義務。
希望本書的內容,能夠為媒介消費者、媒體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的大眾傳播行政管理人員、司法工作者和學界同行提供一定的參考,喚起各方更多的媒介消費保障意識。對於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和錯誤,也盼各位讀者朋友指正賜教。讓我們大家一起,對媒介消費保障這件事,想得更多,談得更透,做得更好。(注釋:略)
《媒介消費之訟——中國內地案例重述與釋解》一書的“題解並致讀者”
本書旨在提供近十餘年來國內媒介消費領域的訟案記載與裁判釋解。所謂“媒介消費”(Media Consumption),泛指公眾獲享大眾傳播資源的需求之滿足,人們對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的視聽閱讀及其費用支付,皆屬媒介消費的範疇。
媒介消費之訟,顧名思義,系指因媒介消費糾紛而引發的民事或行政訴訟,亦即媒介消費者和媒體之間、媒介消費者和媒體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訴爭與訟事。
本書釋解和評點的司法案例,涉及報刊編校質量和發行服務、有線電視費用收繳、媒體廣告刊播、處理媒介消費事項的行政管理等四類媒介消費糾紛;或顯另類的是“廖良興訴延平區廣播電視局”一案,該案之是非,關乎公民電視表達的法定規制,已然溢出了媒介消費的範疇,惜吝其訴求時新而法理旨遠,亦破格收入。
本書並非法律文書教程。書中附錄法院判決與裁定,意在文獻之客觀記錄而非文書之樣式示範,對其行文製作的格式規範本書不予置評,於此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格式規範及相關的司法解答與法律教材。
敬祈悅讀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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