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招商引資軟環境的建設,規範全市行政執法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安順經濟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努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工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是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各級我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受委託執法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有效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 (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三)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 (四)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清理確認; (五)行政執法上崗的監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果樹風景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含各垂直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受委託執法的組織。
第二章 監督的內容
第一節 范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級人民政府、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規範性檔案的範圍: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內部工作的行政檔案和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需以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報經市場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頒布施行。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該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第十條 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在備案審查中發現上報的規範性檔案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通知上報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撤銷、廢止。
第二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市場信息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單位必須將有關案卷材料送市場信息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報市場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作出。
第十二條 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處罰決定作出後15日內交有關處罰的情況報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 較大數額的罰款,各部門已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對公民處以五千元、法人和其他組織五萬元以上(含本數) 的罰款上較大數額的罰款。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場信息人民政認各部門對外來投資者在安順市興辦的企業、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大事項或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伯出後15日內交有關具體情況報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錯誤的,責令相關部門自行糾正或依法予以變更、撤銷。
第三節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確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所屬工作部門的執法資格予以確認、嚴禁沒有執法資格的任何部門或其他組織執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需要委託執法的,必須依法進行,並將委託執法的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受委託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任何末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上崗執法,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有關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嚴禁行政機關的非國家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受委託執法的組織的執法人員以外的工勤人員、協勤人員上崗執法。 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無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執法的,其執法行為無效,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其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證件衽年度審驗,未經年審或審驗不合格的,持證人員不得上崗執法。上崗執法的,6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其監督管理。
第四節 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執法民政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檢查原則上一年兩次,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的6月和12月進行。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民政部決定抽查單位。 市人民政論可以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需要決定其他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每年12月15日前必須向市場信息人民政府上報年度行政執法情況報告。
第五節 其他監督事項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令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市場信息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託執法不當的,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予以撤銷;縣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託執法不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所屬行政機關限期改正,並由相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故意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及其他不良執法的行為; (二)“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為; (三)“吃、拿、卡、要”的行為; (四)打擊報復檢舉、控告違法行為的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人員的行為; (五)其他有悖行政執法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及其工作部門依照《貴州省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賦予的職權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而需要委託執法權,其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黃果樹風景區管委會各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權由市場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依法委託行使,其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有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二)建立不良行政執法檔案,作出相關記錄; (三)勒令離崗,集中進行法制教育; (四)收繳、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或建議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 (五)建議調離行政執法機關; (六)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作的上述決定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法暫扣或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提供執法案卷,不接受查詢和其他調查取證的; (二)干擾、阻礙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本辦法的; (三)拒絕執行本辦法的; (四)對市場信息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督辦、交辦及要求自行糾正的事項推諉、拖延辦理的; (五)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隱匿或毀滅執法證據的; (六)其他拒絕監督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本辦法要求報送備案審查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執行,拒不報送或不按期報送備案審查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我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無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及的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的執法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拒不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