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順市委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的若干規定

行政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14、實行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制度,進一步規範檢查行為。 工商、民政、審計、司法以及各行業性中介組織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介組織執業行為的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1、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按照“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切實把政府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2、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按照“事權責”相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和縣(區)、鄉(鎮)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充分發揮縣(區)、鄉(鎮)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強行政活力。
3、加大行政執法改革力度。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積極推進綜合執法改革,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切實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不公的問題。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4、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各級各部門對清理出來的規範性檔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要進行修改或廢止,並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方便民眾知情和監督。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5、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搞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保留的上下銜接工作;繼續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項目,凡是上級明令廢止的,一律廢止;凡是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社會中介機構可以提供服務或者可以由市場機制代替的,一律取消。
6、實行新增行政審批項目申報備案制度。增加新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事先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申報備案,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擅自設定新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保留的審批項目,要按照“公開、公平、高效、規範”的原則,改革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式,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7、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對涉及招商引資和企業發展的註冊登記、投資立項、土地使用、規劃、建設、環保以及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房產過戶、戶口遷移、辦理身份證、申領駕照牌照、學生上學和畢業生就業、出入境等審批事項,要建立“快速審批通道”,為企業和民眾提供便捷服務。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提高辦事效率。各縣(區)要創造條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
8、完善行政審批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實行審監分離,嚴格審批責任,杜絕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和亂審批行為。行政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9、全面推行公開辦事制度。要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標準,促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出台規範性、政策性檔案,凡與企業和民眾利益相關的,都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市內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結構調整計畫、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招標項目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等,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在有關部門的接待辦事地點放置相應文本,供企業自由索取。各部門、單位在實施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徵收和為民眾辦理政務事項時,都要將依據、程式、條件、標準、時限、結果和監督渠道等予以公開。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面向民眾服務的部門,要設立諮詢視窗和諮詢電話,解答民眾提出的問題。學校、醫院以及水、電等公用事業單位要推行公開辦事制度。要本著方便民眾知情、方便民眾辦事、方便民眾監督的原則,進一步拓寬政務公開渠道。
10、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政府的組織和管理,及時把政府決策、服務程式、辦事方法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專網開展網上業務,提高行政效率,提升行政能力,逐步形成新型的政府管理模式。繼續完善現行檔案閱覽中心對民眾開放的制度,市直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涉密檔案外,要全部錄入政府政務網,並彙編成冊,置於政務大廳或辦事視窗,方便民眾查閱。
11、堅持科學決策。各級各部門作出的重大決策或調整的重大政策,凡與企業和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應按規定實行聽證、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三、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12、各級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凡屬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職責、許可權,必須依法管好、用好;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的,不得隨意干預。
13、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大力推行“陽光執法”,明確界定每一個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執法任務、許可權、標準、程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到職權清晰、責任到位、行為規範。對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實行資格認證制,堅決杜絕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執法活動。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文明執法。執法執收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徹底清退在執法執收崗位上的臨時人員,任何單位都不允許雇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收。
14、實行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制度,進一步規範檢查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對企業進行各種執法檢查,必須有法定依據和具體內容,必須按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嚴格控制檢查次數,杜絕重複檢查。除上級專門部署或接到有關舉報等情況外,不得在計畫之外隨意組織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嚴禁社團組織打著執法部門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檢查。
15、建立和實行聯合檢查或檢查結果互認制度。同一部門不同業務的執法檢查要合併進行,部門之間內容相近的執法檢查、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各類檢查,凡是內容相近或交差的,實行聯合檢查或檢查結果互相認可制度,切實減輕基層和企業負擔。
16、切實加強執法監督。認真落實《安順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對亂執法、執法不公、執法犯法、粗暴執法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執法人員,必須清理出行政執法隊伍。
17、加強思想教育,增強服務意識。深入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加強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增強文明服務意識,牢固樹立“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事事關係安順發展”觀念。圍繞為企業和民眾提供快捷、便利、優質服務,改革辦事流程,推動工作提速,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辦事限時制和服務承諾制,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要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和主動上門服務。對來安客商在居住、就醫、子女上學等,要積極提供便利條件。要根據部門單位實際,規範服務,做到語言文明、態度熱情,嚴禁使用禁用語;對前來辦事的民眾,要主動提供辦事指南和所需材料清單,耐心解釋辦事程式和條件,耐心解答民眾提出的問題。堅決糾正“生冷硬頂”和“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真正使民眾到機關辦事不難、不怕、不愁。
18、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搞好環境的淨化、美化,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抓好市區、城鎮和重點村落的淨化、綠化、亮化、美化。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把市區、縣城和基礎條件較好的部分建制鎮率先建設成為外來投資者的投資首選之地。
19、開展發展環境專項整治活動。各級各部門要抓好發展環境專項整治活動。要結合單位部門自身實際,採取多種形式,認真查找發展環境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解決“吃、拿、卡、要”,辦事效率低下,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公,敲詐勒索、無理刁難客商等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並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長效措施。
20、建立信訪、投訴處理工作責任制。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限時答覆和服務承諾等制度,把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的民眾信訪、質詢、投訴問題解決在單位和基層。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上交矛盾,致使民眾越級上訪的,投訴到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將對單位部門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21、深入開展創建“平安安順”活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專項治安環境整治,堅決打擊盜搶企業資財、破壞通信設施、敲詐外來投資者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對哄搶、盜竊企業財物,破壞企業生產設施,欺行霸市,坑蒙拐騙的行為和威脅企業經營者及家人人身安全,敲詐勒索經營者和外地客商的違法犯罪行為,政法部門要組織精幹力量,從重從快予以打擊。
四、堅決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
22、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上級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立即停止,對違規收取的各類費用要堅決清退或全部收繳,並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要按有關政策規定嚴格規範經營性收費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和範圍,嚴禁亂審批、亂核准。
23、各有關部門、部分行使政府職能的公用企事業單位要抓緊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和經營性收費目錄,報物價部門審核批准,並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社會各界和民眾監督;凡未公開發布的,一律不得收取。執收執罰人員在依法收費和罰款時,必須主動出示收費許可證或執法證件,講明收費或處罰依據,並規範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24、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搞按比例返還、提成、獎勵等,實現單位收入與單位利益徹底脫鉤。
25、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堅決做到令行禁止。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經營性收費項目和罰沒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費和罰款標準;不得超範圍收費、重複收費、搭車收費;不得將應由企業自願選擇的諮詢、信息、檢驗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收費服務;不準強行要求企業加入各種學會、協會或到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中介代理服務;不準違規舉辦培訓班收費、借會議亂收費,向企業索要贊助、強行拉廣告、搞各種形式的硬性攤派;不準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不準強行要求企業到指定的廠商或其它經營場所購買有關專用器材或物品。在對企業進行法定的檢驗檢測時,不得長期無故扣留抽檢樣品或占用、獲取企業其它物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並一律按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論處。
五、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26、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司法原則,依法公正辦理各類案件,保護各種經濟成分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視和差別待遇。
27、建立和完善疑難案件協調、辦案回告、案件回訪、辦案質量監督檢查、錯案追究等機制和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
28、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對適用簡易程式的司法案件應建立“速裁通道”。涉及招商引資和與企業生產、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要在不違背法定程式的前提下,實行快立案、快偵查、快審理、快執行,縮短辦案時間。
29、加強案件審限、執限管理,實行責任到人,強化監督檢查。對現有久審未結、久執未結的積壓案件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在不降低案件辦理質量、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限期清理結案。在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時,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司法機關、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大與招商引資有關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力度,著力宣傳與軟環境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努力建設公正的法制環境。
30、法務部門要積極深化改革,努力為各類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公正的法律服務,對司法援助對象認真進行援助。
六、培育和規範社會中介組織
31、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社會中介組織。放寬中介組織市場準入限制,反對壟斷,鼓勵有序競爭,積極培育和發展諮詢、審計、會計、法律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逐步搞活證券、產權、人才等要素市場,為各種要素資源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32、按照“法律規範、行業自律、政府監督”的要求,對現有中介組織要在編制、職能上與黨政機關徹底脫鉤,實行市場化獨立運作。現有中介組織承擔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職能要收歸行政機關,確保中介組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33、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對違背誠信,弄虛作假,搞亂評估、亂認證、亂鑑定的社會中介組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國家和省沒有明確規定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監督管理辦法。工商、民政、審計、司法以及各行業性中介組織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介組織執業行為的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七、加強對發展環境的監督檢查
34、各級領導幹部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調研,加強對發展環境的監督檢查,認真研究在發展環境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發展環境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抓住當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把督促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規範行政行為作為重點,集中力量,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市委、市政府的決策落到實處。實行執法執紀部門下訪企業制度,各執法執紀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業了解情況,變企業上訪為部門下訪,及時解決發展環境方面遇到的突出問題。
35、加大對損害發展環境案件的查處力度。由市紀委監察局制定《關於損害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強化責任追究。在市監察局建立行政效能投訴中心,並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掛牌,與“市最佳化發展環境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辦公,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建立投訴事項的受理、轉辦、督辦和回複製度,確保市委、市政府最佳化發展環境的各項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對頂著不辦、陽奉陰違,對亂收、亂攤、亂罰、吃拿卡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舉報,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從快進行調查處理,經查實無誤的,在查處違紀者的同時,第一次對被舉報單位提出通報批評;第二次責成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第三次取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評先選優資格。
36、深入開展“民眾評議機關”活動,不斷改進評議的方式方法,增強實效。新聞媒體要及時反映損害安順發展環境的現象和行為。建立向垂直管理部門通報“民眾評議機關”情況制度,定期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反饋通報。對刁難企業、有“三亂”行為的執法人員,一經查實,依據黨紀政紀嚴肅處理,並建議主管部門將違紀者調離執法崗位。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制定落實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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