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土地儲備資金是指財政撥款、土地出讓金、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等專項用於土地儲備補償、土地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是依照國家財政政策、法律、法規,對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結算進行全過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證資金安全、滿足資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資金納入市財務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管理,接受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土地儲備的存款、貸款等金融服務工作,擇優委託專業銀行負責辦理。在授信銀行建立基本帳戶,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第六條 市財政局對儲備土地出讓取得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儲備土地出讓取得的收入,存入土地儲備專戶,土地出讓金繳入財政預算專戶。土地儲備補償、開發整理、支付利息等成本費用的支出,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市政府同意後撥付。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土地 儲備計畫和土地儲備資金計畫,具體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需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資金計畫,並按擬儲備地塊編制分項資金收支計畫,實行項目資金計畫管理。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土地儲備計畫發生變動,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相應調整土地儲備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和分項收支計畫。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嚴格執行資金收支計畫,嚴禁隨意突破計畫範圍,防止資金積壓和資金超支。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多渠道籌集土地儲備資金,最佳化籌資方案,降低籌資成本和費用。
第三章 資金籌措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土地出讓金、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金指從市級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中,經市政府批准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此款主要用於擴充土地儲備資本金)。
第十四條 銀行貸款指為實施土地儲備向金融單位融資借入的資金。在申請辦理借款時應向委託銀行提交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資金收支計畫、會計報表以及委託銀行需要提交的檔案、資料,申請和取得年度貸款授信額度。
第十五條 其他借款指為實施土地儲備從其他渠道借入的資金。
第十六條 預收定金指以預出讓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預購用地定金。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風險資金指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從上繳財政專戶的土地出讓金或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計算撥付建立的風險資金。土地儲備風險資金只能用於彌補土地儲備業務中出現的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市政府調劑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額。
第十八條 社會融資指按國家規定向單位、個人發行土地儲備債券、募集土地儲備股份獲得的收入。
第十九條 其他收入指儲備土地及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在出讓前通過出租、抵押等開發利用獲得的收入,存款和貸款相抵後的利息淨收入。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根據年度和分項資金收支計畫、地塊儲備契約和方案,按對象、進度合理調配、使用資金,市財政部門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每一宗地為核算單位,計入土地儲備成本,實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依據儲備計畫、市場狀況和地塊質量,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量和儲備周期,加快資金周轉,降低儲備成本,減少運營風險。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土地開發整理費、土地儲備管理費以及不可預見費等。未經市政府批准,土地儲備資金不得用於非土地儲備事項的質押、擔保、對外借款。土地儲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非儲備事項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指用於土地徵收、徵用、收回、收購和拆遷安置補償的費用和置換土地的價差支出。補償標準須按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方案、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和經土地估價機構的宗地地價評估結果確定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土地開發整理費是指在儲備土地出讓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提升土地的經濟價值為目的,對土地進行平整和基礎設施建設發生的工程費用。土地開發整理要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土地開發整理的開支標準要根據工程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確定,並按經確認的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管理費指用於土地儲備到土地出讓全過程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七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在實施土地儲備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可預見的支出費用。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風險金的使用,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條 儲備地塊出讓後,地價款進入儲備資金帳戶。儲備中心將該地塊的儲備費用(包括地塊的徵收、徵用、拆遷安置補償、貸款利息、地籍調查、土地測量、地價評估、土地整理、維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成本核算,報財政部門審定後核撥。增值收益部分分配由財政、國土地資源部門共同商定方案報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條 對因政策因素政府指令性儲備和實施城市規劃,將儲備土地用於公益事業、綠化、公共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造成儲備中心政策性虧損的,由建設單位和土地儲備中心向市政府申請,經批准後,由市財政統一結算或核撥。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分項目進行結算,並編制年終決算報表。市土地儲備中心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嚴格收支管理,認真核算成本,及時、足額繳納有關稅費,按期歸還各類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 土地收益金專項用於擴充土地儲備資本金時,其資金總規模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儲備中心日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按業務工作需要核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儲備土地出讓業務收入和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根據土地儲備業務的發展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財務制度,合理配置財務人員,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定期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財務狀況報告,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要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分析,不斷加強對資金運作過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法規,對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使用、管理進行日常定期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和上繳市財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務費、諮詢服務費等收入,納市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基本帳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用於土地交易的相關工作支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