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主要宗旨是服務於船東,代表和維護廣大船東的合法權益。為船東提供市場信息、政策信息及法律服務,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引導船東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加強橫向聯繫,與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協助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做好拓展水路輸運市場及維護市場秩序的工作,促進我市水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是:安慶市船東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ANQINGSHIPOWNERSASSOCIATION”其英文縮寫為:AQS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安慶市各家船東、無船承運人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在自願原則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本協會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在安慶市民政局註冊登記,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團結船東會員,在合法經營,健康競爭中創新發展;加強橫向聯繫,溝通行業信息,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代表和維護船東會員的權利和共同利益,與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供市場信息,協助船東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拓展水運客、貨運輸市場,維持良好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我市水運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安慶市民政局是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安慶市交通局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協會接受安慶市民政局和交通局(港航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安徽省安慶市龍山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行業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商訂協會內部涉及水上客、貨運輸的有關規定、約;建立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渠道,向政府部門反映水路客、貨運輸行業的情況和建議;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協會的團體影響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2 、團結協會會員,維護其基本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組織之間的關係,研究和制訂行業發展的策略、措施,組織對會員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我市水運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3 、根據有關的政策法令,按照市場供求關係和發展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及時傳遞行業信息,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4 、維護協會信譽,督促會員在運輸市場競爭中努力提高運輸服務質量,開展誠信經營活動。
5 、組織開展協會內部、外部的業務交流、技術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
6 、聽取會員對客、貨運輸的方針、政策、收費等問題的建議,要求和申訴,及時向有關單位傳遞信息和建議,為會員爭取權益。
7 、協會成立《安慶市船東協會第三者風險互保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互保基金會),以提高會員單位的抗風險能力。
8 、蒐集整理國內外水運業務最新動態和發展等資料,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協會內部刊物。
9、利用宣傳媒體,為會員提供最新的信息,充分利用媒體論壇,促進會員、協會、社會之間的聯繫、溝通。
10、開展行業調查、諮詢、評估、論證等服務。
11、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凡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在安慶市註冊登記經營水路客、貨運輸,具有法人資格的水運企業和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包括符合有關規定的國有、集體、民營、股份制和“三資”企業等)及相關事業單位、熱心航運事業的專家、學者、有經驗的管理人員,承認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執行協會決議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協會的《互保基金會》基金業務管理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安慶市交通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安慶市交通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慶市交通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6年12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