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因認為一審法院對故意殺人的安醫大學生胡恆江死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安徽省檢察院支持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此案。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胡恆江因其追求同學李某一事,與被害人談某產生矛盾,遂懷恨在心,產生殺害談某的想法。2012年11月30日,胡恆江通過網路購買斧頭一把,準備殺死談某。同年12月19日晚,胡恆江與談某再次產生言語衝突,決意殺死談某。第二天上午7時許,胡恆江攜帶斧頭和水果刀來到安醫大圖書館的自習室等待,上午8時左右,談某來到自習室看書,胡恆江遂持斧頭從背後對著談某的頭、頸部連砍十餘次,因恐其不死,接著又對談某頭、頸部連砍數斧致談某倒地。此後胡恆江又將談某從課桌下拖出,並再次持斧頭對其連砍數次,致其當場死亡。之後胡恆江曾撥打110報警電話,但未能接通,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全控制,隨後警方趕到將其帶走。
對於胡恆江稱其是一時衝動才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胡曾明確供稱他在第二次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後就決意將其殺死,且特意為此購買作案工具,案發當天攜作案工具到自習室等待談某,顯系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對於胡恆江供稱談某曾言語威脅過他,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李某證言中曾提到關於談某威脅胡的事實均來源於胡的轉述,不能起到印證作用。
法院認為,胡恆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被告人雖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對於抗訴機關認為應判處胡恆江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