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殺人案

2·20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殺人案

2012年12月20日,安徽醫科大學學生胡恆江因感情糾紛,在圖書館用斧子砍死另一名同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應對胡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故提請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胡恆江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案件背景

據一審法庭材料和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戀愛問題與被害人談某多次發生矛盾。

被告胡恆江因其追求同學李某一事,與被害人談某產生矛盾,遂懷恨在心,產生殺害談某的想法。

2012年11月30日,胡恆江通過網路購買斧頭一把,準備殺死談某。

同年12月19日晚,胡恆江與談某再次產生言語衝突,決意殺死談某。

案發過程

2012年12月20日,胡某攜帶斧頭到安徽醫科大學圖書館六樓北側的自習室內等待,在談某來到自習室看書後,胡某從背後對談某頭部、頸部連砍數斧,之後將談某拖倒在地,繼續對其頭部連砍數斧,致受害人當場死亡。隨後胡某撥打110報警,但未能接通,被聞訊趕來的學校保全制服。胡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調查分析

胡恆江稱其是一時衝動才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胡曾明確供稱他在第二次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後就決意將其殺死,且特意為此購買作案工具,案發當天攜作案工具到自習室等待談某,顯系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對於胡恆江供稱談某曾言語威脅過他,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李某證言中曾提到關於談某威脅胡的事實均來源於胡的轉述,不能起到印證作用。

法院認為,胡恆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被告人雖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對於抗訴機關認為應判處胡恆江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予以採納。

審理過程

2013年年底,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胡恆江有自首情節,當庭亦認罪、悔罪,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明顯不當,省檢察院也支持合肥市檢察院的抗訴。

2014年3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恆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死刑

戴著手銬的胡恆江與親人最後告別 戴著手銬的胡恆江與親人最後告別

2014年8月19日10時5分,會見時間到。法警將胡恆江押走,胡恆江不斷回頭尋找自己的親人。2014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胡恆江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胡恆江有兩個遺願:一是捐獻眼角膜和其他身體器官,二是由於他自己很喜歡大海,希望能將骨灰撒到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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