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安徽省鞋業商會,成立於2005年12月,2009年6月成功換屆為第二屆商會。商會隸屬於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在省民政廳依法登記備案的合法的社團組織,也是以省內鞋業生產或流通的企業為主體的行業組織。
安徽省鞋業商會成立的宗旨是促進同行業者交流合作、擴大與外界對話、規範企業行為、整合行業資源,為全省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商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商、自我教育”的辦會方針,實行“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目前已擁有會員企業104個,其中常務以上會員單位有15個,副會長單位24個,理事單位7個,會員單位58個。
商會於2009年6月3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哈森鞋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五嶽成功當選第二屆商會會長;中國奧康集團紅火鳥鞋業安徽總代理徐曉忠成功當選為商會第二屆監事會主席。在新的經濟形勢和環境下,機遇和挑戰並存,新一屆商會的工作任重而道遠,同時,我們也相信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工商聯和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下,我們更有信心和耐心把這一屆的商會辦好,做強。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安徽省鞋業商會(英文名稱:Anhui Shoes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ASCC)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以生產或經營鞋類商品為主體的企業或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給政府當好參謀和助手,向會員提供多種服務,為進一步推動安徽鞋業發展、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浙江商貿城D座81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參與全省相關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實施,引導會員遵紀守法,促進行業自律,規範企業行為。
第七條代表本行業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經濟政策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覽會、交易會、招商會,以及接受會員企業委託代為招商等;發布市場信息,介紹流行產品和最新款式;推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國際國內同行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條向會員提供相關的經濟、技術、信息、生產、行銷、物流、管理、服務、融資及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第十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本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信息、市場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工作。
第十一條組織會員參加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承辦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三條本商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生產或經營鞋類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包括台港澳僑投資的企業,其經濟成分不作限定。
(二)個人會員:鞋業的生產、經營者,包括投資人及較高層次的管理、技術人員;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本行業相關人士;香港、澳門、台灣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知名人士可參加或被邀請為本商會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關心和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
第十五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和簡明登記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並選舉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發展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副會長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公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查本商會的財務予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特殊需要亦可召開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由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出席。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
第三十條本商會設立分支機構
(一)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按照產品類別或業務性質設立本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各具特色的專業活動。
(二)分支機構可根據各自業務需要,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熱心商會工作;
(三)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會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選舉方式:由主管機關監督,理事會成員參加的會議選舉產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可以授權其委託人參加,並向商會遞交委託書。參會人數必須占理事會人數1/2以上,選票占到會票數的1/2以上方可生效,並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過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管理本商會的財務;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如有特殊情況,可委託一名常務副會長替代行使會長的相關職權。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按專業專職的要求,由本商會會長代表理事會聘用。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授權交辦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本商會發展規劃的實施和有關工作計畫的落實,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
的監督。監事會主席在常務副會長中產生,副主席在副會長中產生,監事在理事會成員或會員中選舉產生。本商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榮譽職務和顧問的設立和聘請,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和理事以上單位的贊助費。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對商會收支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換日常工作負責人之前,要接受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和安徽省民政廳民企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交會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二條本商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商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