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為了適應國家和省網際網路發展的需要,按照信息產業部《關於轉發籌備網際網路協會相關檔案通知》(信電函[2001])36號要求及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民政廳的檔案精神,安徽省網際網路協會於2002年10月25日成立。協會建立時發起企業單位有28家,也是我省網際網路協會第一批會員單位。
2008年5月29日,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了減少通信行業內的社團組織機構數量,減輕會員單位負擔,我省通信行業協會不再單獨成立,有關該協會的業務範圍併入網際網路協會,將安徽省網際網路協會更名為安徽省通信行業暨網際網路協會,按兩塊牌子、一套機構進行運作。大會審議通過了協會新章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第一屆理事會組成成員: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7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 人,理事42人,其中常務理事20人。
第二屆理事會組成成員: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0人,秘書長2人,副秘書長1 人,理事53人,其中常務理事39人。
會員情況:至2008年8月底,協會共有會員單位205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安徽省通信行業暨網際網路協會。
英文名稱:Anhui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ternet Society,縮寫ATI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安徽省通信行業暨網際網路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安徽省內從事通信行業、網際網路行業以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安徽通信行業、網際網路行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團結全省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維護行業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倡導網路文明,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安徽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業的發展,發揮其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為加快"數字安徽"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合肥市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包括:
(一)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制訂並實施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三)開展我省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行業發展的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省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四)按照授權參與制訂、修訂和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培訓、受理業務諮詢、開展行業檢查評比、監督行業經營行為,發揮助手作用。
(五)組織與開展有益於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全省網際網路的發展與套用。
(六)積極與國際、國內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有關組織的了解和溝通,加強安徽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界對國際、國內事務的參與,加強國內、國際間合作與交流,為安徽通信行業及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七)編輯出版本會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八)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團體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團體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通信行業、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在通信行業或網際網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中國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團體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統一印製頒發。
(二)個人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協會秘書處審查,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物及其它信息服務;
(五)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及時 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他領導的產生應充分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兩人,分別負責通信行業和網際網路事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七)制定或修訂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檔案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檔案。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六)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理事會提出任免秘書長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做出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與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出現需要終止活動的情況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8年5月29日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