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協會的目的和宗旨
安徽是農業大省,6200萬人口中的80%是農業人口,5400億大GDP中近1000億是農業產值,其中農業人口占80%,1.2億畝播種面積中糧食作物占70%左右。農資投入的需求量很大,僅化肥年需求量就在870萬噸以上。改革開放以來,農資流通業得到長足發展,流通渠道增加,零售店面增多,服務隊伍也日漸壯大。但是,農資流通行業也存在諸多問題。部門分割,競爭無序,自律不力,呈現弱、小、散狀況,少數不法供貨商的假冒偽劣產品和各種不合理收費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直接影響了農資流通行業的健康發展。尤其2006年12月11日我國兌現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全面對外放開農資流通行業,農資商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將加入更加激烈的國際化市場競爭。面對這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努力,而且迫切需要以協會這種民間組織的形式把行業內企業組織起來,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協會機制,在政府與企業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向企業貫徹政府的政策,把企業呼聲反映給政府。為此,我們發起成立安徽省農資流通協會,這對於促進我省形成統一、規範、公平、有序的農資流通市場體系,貫徹黨中央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一系列方針政策都將會起到重要作用。
在這樣的形勢下,致力於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維護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行業引導、行業自律和行業準入管理的作用,是我們成立安徽省農資流通協會的初衷和目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揮其“服務、協調、自律、維權”功能,堅持為‘三農’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農資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是我們安徽省農資流通協會的宗旨。
成立協會的意義
1、成立行業協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日趨成熟,特別是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加快行業協會發展已經成為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指出:“按照市場化的原則,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組織。”四中全會又進一步指出:“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因此,成立行業協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的重要舉措。
2、成立行業協會是反不正當競爭維護行業權益的需要。
行業協會是同行之間,以會員形式設立起來的社團組織,而各個會員大多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或個體經營組織,均可獨立行使自身的權利。在“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情況之下,當某個個體受到不法侵害,投靠無門時,行業協會就會起到維護其合法利益的作用。尤其是外資準入後,以農資行業的實力而言,與外資農資競爭,簡直是以卵擊石。因此,保護行業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保障本行業健康、有序經營十分必要。成立農資流通協會,可使農資流通協會根據自身工作特點,主動有效的採取措施,維護行業利益。對於農資行業內部出現的相關問題,行業協會可奔走協調,促進行業內部互諒互讓、相互理解、相互溝通,保障系統內部實現良性循環。
3、成立行業協會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需要。
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企分開”,政府只能轉變步伐逐步加快。政府授權行業組織加強行業管理、協調和服務凸顯重要。例如:安徽省農資流通協會成立後,由我省農委每年組織一次評選省內誠信企業和誠信品牌的工作,現擬交省農資流通協會主辦。相信只要協會工作卓有成效,必將更加引起政府重視,將有更多的政府職能轉移或授權協會去做。
我們安徽省農資流通行業協會剛剛成立,工作沒有經驗,熱切希望各級領導,各界同仁給予關心、指導、幫助和支持。歡迎從事農資生產、經營、科研、服務、管理的單位、學校、媒體及行業主管部門;熱愛、關心、支持農資事業的領導、專家、知名人士及有技術專長的工商、質檢、公安、交通、科研、新聞媒體、大專院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個人加入協會。我們攜手共進,盡最大努力順應時代要求,為我省農資流通行業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安徽省農資流通協會。英文名稱:Anhui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AHAMP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科研單位、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自願參加結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在安徽省開展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堅持為“三農”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農資行業服務,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維權”功能;發揮協會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配合政府維護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安徽經濟發展、市場繁榮、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供銷合作社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合肥市廬江路123號安徽農資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為工作任務,在行業管理上為政府起參謀助手作用,在政府與會員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在協會會員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的聯合與合作上起組織推動作用。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資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會員對國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開展農資市場調查研究,蒐集整理農資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向政府反映全省農資經營狀況和市場動態;
(三)開展農資流通領域的行業自律,規範農資流通企業的經營行為,打擊假冒偽劣商品;
(四)積極開展業務活動,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增強凝聚力;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本會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協會給予幫助或協助提供法律援助;
(六)規範行業行為,實行同行議價,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自治、自律自助和自我保護能力; (七)推動農資連鎖經營發展,宣傳連鎖經營企業,向社會推薦農資流通企業的優秀單位和先進經驗;
(八)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先進科研成果、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經營業態,採取各種形式為會員提供專業培訓;
(九)承擔政府授權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
凡省內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科研、服務、管理的單位、學校及行業主管部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省內有農資商品經營資格的個體經營者;熱愛、關心、支持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事業的領導、知名人士、技術人員及有行業專長的工商、質監、公安、交通、科研、新聞媒體、大專院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個人,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的必備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權力和義務;
(五)個體經營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新聞煤體及本行業有關專家、學者或在本行業有業務專長、熟悉業務、熱心於農資事業的人士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如下: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書或資料;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批准後成為協會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並在本協會會議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權;
(四)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五) 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相關資料權;
(六)有要求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或糾紛協調權;
(七)有要求本協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合理意見和建議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遵守本協會有關管理規定和自律公約;
(四)維護本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參與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有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章程、決議行為的,協會有權勸其退會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研討確定本行業發展戰略、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討論決定其它重要事項或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從正式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3年。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理事時,由理事所在的團體會員單位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後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常務副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對入會、退會、名譽職務聘請等事宜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
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 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6年8月28日經第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