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政府招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省級政府採購實施細則》,加強省本級政府招標採購的管理與監督,規範政府招標採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支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的政府招標採購。
政府採購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按1992年建設部令第23號頒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對其中有國家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建設項目,財政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的招標。
國際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政府採購,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採購項目,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招標採購是指省級單位為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以招標的方式向社會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
(1)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需要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包括捐款、贈款)、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
(3)國內外貸款;
(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政府招標採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 實施政府採購的單位,應當根據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制訂的有關標準執行。任何單位不得超標準採購。
第七條 安徽省財政廳是省級政府招標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省級政府招標採購活動。省級政府採購的具體事務由安徽省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招標活動開始前,應成立有買方、出資方及採購中心有關負責人參加的項目招標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1)明確招標活動有關各方的職責;
(2)確定項目的招標方式;
(3)審定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4)批准項目評標報告等;
(5)招標過程中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二章 招標參加人

第九條 招標參加人分為招標人、採購中心、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
第十條 招標人即買方,是指需要採用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標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主管部門和採購中心申請招標;
(二)提出招標的技術和商務要求,確認招標檔案;
(三)編制標底;
(四)參與招標的全過程
(五)確認招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招標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根據採購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配合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四)對招標採購的商品和服務的標底及評標情況保密;
(五)與中標方簽訂並履行契約。
招標人不得自行組織招標,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採購中心作為省級政府招標採購的執行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招標人的申請組織招標;
(二)審查擬招標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
(三)與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共同確定招標程式;
(四)根據招標人的招標要求,組織編制招標檔案;
(五)審查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確定招標代理;
(六)根據招標檔案審查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七)組織評標委員會;
(八)解釋招標檔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採購中心應履行以正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維護國家的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維護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招標採購的商品和服務的標底及評標情況保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和招標代理資格,具有從事政府招標代理業務能力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採購中心的委託組織招標活動;
(二)編制招標檔案;
(三)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招標手續費;
(五)招標人授予的其他權利。
招標代理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接受採購中心的管理和監督;
(三)按招標檔案的規定,解答投標人的疑問;
(四)對招標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標底及評標情況保密。
(五)維護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投標人是指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資格,並參加投標競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投標人中標後,即成為契約的賣方。
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資格、尚未參加投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潛在投標人。
投標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
(二)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三)參加開標大會;
(四)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檔案的有關問題答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投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投標檔案的真實性;
(二)按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檔案答疑;
(三)不干預招標、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中標後與招標人簽訂並履行契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標方式和範圍

第十四條 招標採購分公開招標採購和有限招標採購兩種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信息、允許所有符合招標檔案規定條件的 法人
或其他經濟組織參加投標,並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方式。
有限招標採購是指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並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實行招標採購:
(一)單位台(套、件)價值五萬元以上的貨物;
(二)同類商品批量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物資;
(三)契約價值五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四)契約價值十萬元以上的租賃項目;
(五)契約價值十萬元以上的修繕工程;
(六)採購主管部門認為必須招標採購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有限招標採購:
(一)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質量價格等容易確定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三)經採購中心與出資方共同商定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只有兩家以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經公告或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或投標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經再次招標仍然無效的;
(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限額以下、不屬於招標採購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實行招標採購的商品、服務或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採用分散採購方式。

第四章 招標程式

第十八條 採購中心應當根據省財政廳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和招標人的正式委託組織招標採購。
第十九條 實行公開招標採購的,招標機構應於投標截止日前15日發布招標公告並發售招標檔案。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三)招標人、招標機構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採用有限招標採購的,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前7日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書的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人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
(二)契約的一般條款及前附表;
(三)契約的特殊條款;
(四)契約格式及履約保證金格式;
(五)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需求一覽表;
(六)技術規格;
(七)投標函格式和投標保證金格式;
(八)投標報價表;
(九)資格證明檔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所編制的標底應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招標人、招標機構應當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和招標機構可以在投標截止日前的合理期限內,對招標檔案進行修改,並書面通知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修改後的招標檔案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均有效。必要時,招標人和招標機構可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招標機構可根據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第二十六條 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3日有權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檔案進行解釋。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並同時書面告知其他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但不得說明問題的來源。
招標人和招標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開標前招標會議(標前會),邀請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參加,就招標檔案進行集中解釋和答疑。解釋和答疑應當如實記錄,會後以紀要的形式發給所有的潛在投標人,並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於投標截止日前密封送達招標檔案所指定的地點。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的同時,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相當於投標金額2%或招標檔案規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更正或撤回。投標人撤回投標的,可同時收回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評標及定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以公開的方式開標。開標大會由招標領導小組主持,邀請招標人、出資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單位的代表參加。必要時,還邀請公證人及其他有關單位的代表參加。
開標前應首先檢查投標箱及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公證人確認密封無誤後,由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驗證投標資格,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以及其他主要內容。開標後,評標立即進行。
第三十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中心聘請出資人、招標人、招標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審查投標標書是否對招標檔案的要求作出了實質性回響、有無重大偏離或保留。
第三十二條 對確定為實質性回響的投標標書,評標委員會應作進一步審核,並驗證投標人標書金額計算的正確性。
對投標人標書金額計算有誤的,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予以修正,修正後的報價對投標人具有約束力。投標人拒不接受修正後價格的,視其自動喪失投標權,並無權收回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經評標委員會同意,投標人可以對其標書中細小的、不一致的、非關鍵性的錯誤或遺漏進行修改,但不得因此影響其他投標人的相應名次排列。
第三十四條 公開招標採購和有限招標採購需有兩個以上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的投標方為有效招標。
第三十五條 對確定為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按評標價或得分情況,排出擬授標的中標人順序。
第三十六條 招標機構應在評標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並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貨物或服務項目,可以採用現場競投方式採購。
採用現場競投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列明參加競投的資格、時間、地點及程式。
只有已提交投標確認書和投標保證金,並經招標機構審查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方可參加現場競標。現場競投時,以招標人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投標人競相應價,高於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於起叫價的最底應價者中標。現場競投應當由公證機構公證並製作競投筆錄,由競投主持人、記錄人和中標人簽名。
第三十八條 評標活動結束後,招標人應與第一中標人於《中標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地點,按招標結果簽訂採購契約。契約內容與招投標檔案內容不得有實質性區別。
簽訂採購契約前,中標人應向招標機構繳納中標金額1.5%的代理服務費,並向省政府採購中心繳納相當於中標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同時,政府採購中心應退回投標人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契約履行完畢,全額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簽定採購契約時,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5%,且不得變更單價。
第四十條 長期供貨契約及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一條 契約履行後,經招標人、出資人和採購中心共同驗收合格後,由出資人一次性將契約款項劃入採購中心的採購資金專戶,由採購中心統一與中標人辦理結算。分期付款契約的款項劃撥時間,招標人與採購中心可以自行商定。
第四十二條 採購契約生效後,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買方確需變更契約的,應當在與賣方協商前徵得省財政廳的同意,並通知採購中心。
第四十三條 契約履行中,買方另行採購與原契約標的相同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經財政廳同意後,可以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賣方協商簽定補充的採購契約,但補充契約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15%。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未能及時、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並簽訂採購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權,省政府採購中心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並將採購契約授予第二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 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而導致契約所規定的採購項目被禁止的,買方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但應儘快向賣方說明解除契約的理由。
第四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契約全部條款無法執行的,契約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契約的執行,但應在事件發生後5日內通知契約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僅影響契約部分條款執行的,經契約雙方協商,其他條款可繼續執行。
第四十七條 長期供貨契約和標的為服務的採購契約到期後,賣方能夠嚴格履行契約且雙方當事人願意續簽契約的,經省財政廳和採購中心審核同意後,可以續簽契約,但續簽契約不得超過2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省財政廳應定期對招標採購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招標採購是否依批准的計畫進行;
(二)採購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招標採購是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
(四)招標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第四十九條 對有關招標採購的投拆,省財政廳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及時進行處理。
省財政廳對所受理的投拆,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投拆人,必要時可以適當延長,
但最長不超過1個月。
第五十條 正在進行的招標採購活動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給國家或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可能導致招標無效的,省財政廳應當責令其終止招標採購。
對嚴重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採購中心應當向財政廳報告本級政府招標採購的有關情況,主動接受省人大、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應當招標採購而未招標的,所簽定的採購契約無效,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負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省財政廳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財政廳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二)委託無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三)擅自招標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五)與招標機構或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採購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情節嚴重的,3年內禁止參與省級政府招標採購業務:
(一)明知招標採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仍代理招標的;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3年內禁止參加省級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
(二)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某投標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四)向招標人、招標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因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的過錯致使招標失敗或無效,或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招標機構應當無條件向投標人返還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有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行為之一或開標後放棄投標的,無權收回已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超過部分無效;擅自變更單價或其他條款的,變更無效,並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違么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一)、(二)、(三)、
(四)項規定,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材料的,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省財政廳、招標人、招標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安徽省省級政府招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直黨政群機關大中型維修、設備購置工程招標管理暫行辦法》(財直字[1997]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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