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複印紙(含計算機列印紙,下同)採購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省級集中採購目錄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駐合肥市的省直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複印紙,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執行。駐合肥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採購複印紙,執行屬地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複印紙定點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程式
第四條 省財政廳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對複印紙定點採購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若干家定點供應商,並由省政府採購中心與定點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複印紙定點供應商一年一定。第五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定點供應商後,省財政廳將定點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各種品牌和規格的複印紙價格和提供的服務等內容行文通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第六條 省財政廳統一制發“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複印紙定點採購卡”(以下簡稱“定點採購卡”)。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憑“定點採購卡”在定點供應商範圍內採購複印紙。
第七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的複印紙價格,是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採購複印紙的最高限價。如果複印紙的市場價格有變動,定點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省政府採購中心報告,並按照招標時確定的折扣率隨時調整政府採購複印紙價格,由省財政廳在媒體及時公布。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果一次性採購複印紙的批量較大,還可在最高限價內,就複印紙的價格優惠事項與定點供應商進行談判。
第八條 對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由省財政廳授予“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複印紙定點供應商”資格,由省政府採購中心據此制發“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複印紙記錄卡”(以下簡稱“定點記錄卡”)。
第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複印紙時,由定點供應商在“定點記錄卡”上登記採購單位名稱、複印紙品牌、規格、數量、單價和總金額等內容,並由採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和加蓋單位財務章後生效。“定點記錄卡”上的記錄和定點供應商的發票作為採購複印紙資金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定點供應商對要求採購複印紙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權要求其出示“定點採購卡”,對不能出示“定點採購卡”的,定點供應商可以不執行政府採購的優惠價格。
第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的規定,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品質好、數量足、規格全的複印紙,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複印紙,可以自行提貨,也可以要求定點供應商送貨。凡要求送貨的,定點供應商應及時送貨上門。
第十三條 定點採購複印紙的資金結算工作,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採用轉賬方式直接與定點供應商進行結算。可以定期(最長3個月,最短1個月)進行結算,也可以隨時結算,具體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定點供應商協商確定。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複印紙等辦公用品的管理,節約使用。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複印紙,未經批准擅自向定點供應商以外採購複印紙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予支付資金。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向定點供應商以外採購複印紙的,事先必須徵得省財政廳同意。
第十六條 定點供應商必須於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的“定點記錄卡”報送省政府採購中心核驗,作為考察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對誠實守信,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反映良好的定點供應商,可以不參加下一輪公開招標,由省政府採購中心直接與其續簽政府採購契約,但複印紙的價格折扣率不變。
第十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招標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定點供應商,累計投訴3次以上(含3次)且情況屬實的,省財政廳可隨時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並沒收其履約保證金,給予1至3年禁入安徽省政府採購市場的處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對複印紙定點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聯合省監察廳、審計廳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複印紙定點採購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不執行定點採購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紀律處分,並給予單位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複印紙定點採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情況,向省財政廳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複印紙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