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和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省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章。
(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要求,研究擬定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指導、協調全省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省黨委、人大、政府(含派出機構,下同)、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含派出機構,下同)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四)審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政協機關,省法院、檢察院機關和省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方案;審議廳級(正廳、副廳,下同)黨政機構的設定,並按程式報批。
(五)協調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與省轄市,省轄市與縣(市)的事權劃分。
(六)審批省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審批省轄市、縣(市)、鄉鎮各級行政編制總額。
(七)審批省垂直管理部門派駐工作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方案;審批省直各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處級領導職數增加和
(八)研究擬定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定全省各類事業單位編制標準;審批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方案;審議全省廳級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並按程式報批;審批全省處級事業單位和冠以安徽省名稱的事業單位的設定;指導全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九)監督、檢查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機構編制政策、規章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及超職數配備幹部等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查處;並向省委、省政府作出報告。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事機構
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是全省機構編制工作的主管部門,既是省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省委機構序列。辦公室的職責按“三定”規定執行。
機構編制報批程式
(一)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廳級黨政機構的設定和調整,由委員會審議,並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二)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廳級事業單位的設定和調整,由委員會審議,並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後以委員會名義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
(三)全省機構編制管理行政規章和政策規定,省直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之間重大職責許可權的調整與劃分,省轄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總體方案,由委員會審批,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協機關,省法院、省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省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三定”規定,由委員會審批,以省委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五)省政府工作部門和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三定”規定,由委員會審批,以省政府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六)省轄市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委員會審批行文;省直部門增加內設處室和編制,由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審核後報委員會審批並行文。
(七)省直部門內設處室撤併、更名、掛牌由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八)凡屬機構設定及撤併、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職能調整,以及與機構編制相關事宜,均由編制部門承辦,堅持“一支筆”審批,一家行文。
會議制度
(一)機構編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工作制度,屬於委員會職責許可權的重大事項,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形成紀要。
(二)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重大問題,由委員會辦公室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交正式報告,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
(三)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四)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且不需提請委員會會議研究的一般性機構編制事項,按照分工負責原則,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公文辦理
(一)檔案審簽
1、有關綜合性的機構編制事宜及委員會會議紀要,由委員會主任簽發。
2、有關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3、委員會辦公室的檔案、函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二)行文方式
1、省委、省政府審批的機構編制事宜,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行文。
2、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稿,以委員會名義行文。
3、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稿,以委員會辦公室名義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