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2000年11月,是省委指導下的思想政治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和實踐研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簡介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2000年11月,是省委指導下的思想政治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和實踐研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第一屆會長駱惠寧(原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名譽會長:方兆祥(原省委副書記)、蘇平凡(原省人大副主任)、盧家豐(原省政府副省長)、杜誠(原省政協副主席)。第二屆會長為郎濤(省委宣傳部副部長),名譽會長為臧世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9號,郵政編碼:230001。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譯名為“AnHui Institute of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Work.”,縮寫為A.I.P.I),又稱安徽省文化建設協會英文譯名為“Anhui Provinc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A.P.C.C.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思想政治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和實踐研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和諧社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憲法,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雙百”方針,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調動廣大熱心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的積極性,深入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尤其是不斷研究和探索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建設和諧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所取得的新成效、新經驗、新進展,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為構建和諧安徽提供思想保證,為促進安徽奮力崛起和跨越式發展提供精神動力。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9號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內(電話:2606931,2606932 郵政編碼:230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定期召開年會,不定期舉行研討會、報告會和經驗交流會,以開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特點規律和方法手段的研究、宣傳和交流,特別是對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取得的最新成效、最新經驗、最新進展進行研討和交流。
(二)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組織會員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調研活動和課題研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及中央有關部門反饋有價值的信息、科研成果及對策建議,為做好全省的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決策參考,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提供科學依據。
(三)組織撰寫思想政治工作的學術論文、專著和普及讀物,定期編印信息資料,介紹本會開展學術研討等活動的信息,發布科研成果。
(四)協助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政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教育,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水平。
(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組織建設,指導各市、行業和基層等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開展活動。
(六)每兩年舉行一次學會優秀成果評獎活動,並向有關方面推薦和申報優秀科研成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選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七)積極開展同外省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省內其他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工作探討。
(八)開展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省直有關單位研究會和各市研究會,有關高校、大型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駐皖單位研究會。凡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同志均可以作為個人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願加入本會;
(三)願意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熱心於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理論工作者或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並有五年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實踐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擁有閱讀和訂閱本會編印的刊物、著作及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提供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和理論研究信息、科研成果、調研報告和有關資料。特別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最新調研成果、理論研究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即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審查本會的其他會務;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發生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單位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採用會長辦公會形式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和做好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上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中共正式黨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一屆為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十二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副會長或秘書長也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候選人,並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或其他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領導或主持本會按章程規定開展的其他重大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會長辦公會議;
(二)會長辦公會會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各項職權;
(三)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參員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四)會長辦公會議每年召開二至三次,如遇特殊情況,可及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會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黨委或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黨委、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18日本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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