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修正)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加速我省國土綠化進程,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適齡公民。
駐本省境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法定的、無報酬的在劃定的場所為國家、集體植樹、種花、種草或者進行其他綠化勞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把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義務植樹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城建、園林、鐵路、公路、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城鎮各部門、各單位除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綠化外,還應按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部署,積極組織職工參加義務植樹;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從事其他工商經營者、勞動者,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
農村義務植樹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義務植樹規劃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綠化委員會的要求,確保植樹質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並提供植樹場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主管本地區的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的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培訓義務植樹技術骨幹,開展義務植樹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知識,提供技術服務。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其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樹木、花草,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對破壞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凡男性十一歲至六十歲,女性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條 履行義務植樹的公民,除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外,每人每年應植樹不少於3棵,或者完成相當於兩個勞動日的綠化工作量。
第十一條 實行單位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每年年末應將當年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地點、數量、成活率和下年度義務植樹的人數,填寫《義務植樹登記卡》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核實,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負責解決或者報請當地綠化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的使用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其所有權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協定或者契約的,按協定或者契約確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或者承擔管護者負責管護,實行管護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城市和農村植樹成活率分別到達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別達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城市園林部門統一安排,實行專業管護和民眾管護相結合的辦法,分段劃片,指定就近單位負責管護。
(二)縣城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管護。
(三)農村的義務植樹,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管護。
(四)鐵路、公路、水利等系統的義務栽植的樹木,可由本系統、本單位管護,也可承包給他人管護,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十五條 義務栽植林木的採伐和更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在職職工和其他從事工商業的經營者、勞動者,應向當地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每個勞動日按所在市、縣(市、區)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繳納綠化費。
綠化費由當地綠化委員會統一收繳,上交同級財政,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開展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
第十七條 綠化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義務植樹或者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綠化成果有突出貢獻的;
(三)制止或者舉報破壞樹木、花草行為有功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處罰: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和其他從事工商業的經營者、勞動者,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的,每人處以綠化費二至三倍的罰款;
(二)單位無故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領導責任,並處以應繳綠化費二至三倍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綠化費2‰的滯納金;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管護者補栽補種外,並處以綠化費二至三倍的罰款;
(五)損傷義務植樹樹木、花草的,應賠償損失。
罰款收入按《安徽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苗木準備、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綠化資金的。
第二十一條 對侵占、破壞、盜伐、濫伐、擅自砍伐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的條例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加速我省國土綠化進程,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適齡公民。
駐本省境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法定的、無報酬的在劃定的場所為國家、集體植樹、種花、種草或者進行其他綠化勞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把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義務植樹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城建、園林、鐵路、公路、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城鎮各部門、各單位除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綠化外,還應按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部署,積極組織職工參加義務植樹;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從事其他工商經營者、勞動者,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
農村義務植樹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和義務植樹規劃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綠化委員會的要求,確保植樹質量。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並提供植樹場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主管本地區的義務植樹和綠化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的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培訓義務植樹技術骨幹,開展義務植樹宣傳教育,普及綠化知識,提供技術服務。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其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樹木、花草,珍惜和保護綠化成果,對破壞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凡男性十一歲至六十歲,女性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條 履行義務植樹的公民,除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外,每人每年應植樹不少於3棵,或者完成相當於兩個勞動日的綠化工作量。
第十一條 實行單位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每年年末應將當年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地點、數量、成活率和下年度義務植樹的人數,填寫《義務植樹登記卡》上報當地綠化委員會,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核實,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負責解決或者報請當地綠化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的使用單位所有;沒有明確使用單位的,其所有權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協定或者契約的,按協定或者契約確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權屬證書。
第十四條 對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林權所屬單位或者承擔管護者負責管護,實行管護責任制,確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壞。城市和農村植樹成活率分別到達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別達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城市園林部門統一安排,實行專業管護和民眾管護相結合的辦法,分段劃片,指定就近單位負責管護。
(二)縣城公共地段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綠地,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管護。
(三)農村的義務植樹,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管護。
(四)鐵路、公路、水利等系統的義務栽植的樹木,可由本系統、本單位管護,也可承包給他人管護,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十五條 義務栽植林木的採伐和更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綠化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義務植樹或者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綠化成果有突出貢獻的;
(三)制止或者舉報破壞樹木、花草行為有功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和其他從事工商業的經營者、勞動者,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植;
(二)單位無故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管護者補栽補種。
損傷義務植樹樹木、花草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的規劃設計、苗木準備、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綠化資金的。
第二十條 對侵占、破壞、盜伐、濫伐、擅自砍伐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修改的決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刪去《安徽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十六條。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在職職工和其他從事工商業的經營者、勞動者,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補植;
“(二)單位無故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管護者補栽補種。
“損傷義務植樹樹木、花草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