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
(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引領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以重大技術突破、先進技術利用和巨大市場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度高、物質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產業。
本條例所稱集聚發展,是指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園區等,瞄準主導產業,持續聚焦突破,最佳化產業布局,創新扶持政策,發揮龍頭企業作用,延伸產業鏈條,擴大產業集群,形成集聚效應。
第三條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應當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導向,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人才為先,廣聚創新資源;堅持錯位發展,突出產業優勢;堅持開放合作,拓展發展空間。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需要,建立組織領導、決策實施、保障激勵、監督考核、容錯糾錯機制,營造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和社會氛圍。
第二章規劃引領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最佳化區域布局,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協調發展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和設區的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趨勢和本地產業發展實際,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領域。
第八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突出龍頭企業帶動,圍繞龍頭企業發展,加強產業鏈上下游配套,支持企業間戰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
第九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加強產業集聚區域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統籌布局,明確建設標準和時序進度,完善配套服務功能,增強產業承載能力。
第十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堅持項目導向,加強產業鏈關鍵環節重大項目的謀劃儲備,建立完善項目推進和保障機制,強化項目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加強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規劃的銜接協調,提高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省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構建創新型現代產業體系,引領和促進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有比較優勢、產業特色鮮明的市級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構建創新型現代產業體系,支撐本地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按照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開展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評定工作;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章科技創新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和產業創新體系,促進創新創業資源高效對接,推動發展潛力大、位居產業鏈高端的關鍵核心技術的突破,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支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國家支持企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費用依法實行加計扣除,對企業提供技術轉讓、開發、諮詢、服務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免徵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達到規定標準的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服務的,或者租用其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歸項目承擔單位,處置收益全部留歸單位;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和團隊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實施,對以企業為主體實施的項目研發,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與攻關活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可以面向境內外招標。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促進高水平大科學工程和設施集群發展,推進重大基礎研究和高技術研究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建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批准建設的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以及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對國有企業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博士後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併購境外研發中心的支出,研發費用和引進高端人才費用,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後,在經營業績考核時可以視同實現利潤。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政府、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用戶合作創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機制靈活、功能定位清晰、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聘、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應當與國有科研機構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對工作成效顯著、科研成果及轉化效益突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獎勵、補助。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取首購、訂購、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等措施,推廣套用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四章企業培育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平台和企業創新體系,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長壯大提供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支持和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為重點,以最佳化發展環境為保障,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培育指導計畫,並提供從技術孵化到企業、產業以及產業集群的全周期服務,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增長速度、行業排名、品牌價值、稅收貢獻等為主要遴選標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優秀企業培育庫。對入庫企業,在項目建設、融資擔保、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的綜合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企業併購重組有關優惠政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併購重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擴大規模,提升核心競爭力,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規模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實現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的培養工作,重點培養具有戰略思維、資本運作、風險管控、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入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引導優勢民用企業進入軍工領域,推動軍工技術向民用技術轉移轉化。鼓勵軍工院所組建企業集團,建立軍民融合的市場化服務體系,培育軍民融合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
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軍民融合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發布軍民融合產業信息。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各種方式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幫助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問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活動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籍人才的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隨行家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簽證和居留便利;對外籍人才在創辦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採取委託項目、合作研究、兼職等方式引進和使用科技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第二十九條科技人員符合國家安全管理規定,經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意,離崗在本省轉化科技成果、創辦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可以在三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科研人員經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意,可以在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兼職,並按照規定取得報酬。屬於領導人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攜帶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的科技團隊,在本省創辦或者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以債權投入或者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採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權激勵、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獎勵,並執行國家有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建立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人員編制管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逐步實行編製備案制管理;落實用人自主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崗位結構比例範圍內,自主聘用人員。
依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需求,加強高等院校學科專業建設,建立校企聯合培養機制和高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培養緊缺人才。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能人才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職業培訓活動。
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受聘於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崗位的職工,可以比照本單位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給予相應工資福利待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技師、高級技師,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支持政策。逐步提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技能人才比例。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和資本創新體系,集聚金融資源,對接產業和技術、平台與企業,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提供金融和資本支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產業投資基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為企業發展、項目建設和研發提供支持。
支持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企業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特點,創新信貸模式,實施差別化的信貸管理制度,支持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設立從事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或者特色分(支)行。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發行債券,對在滬深交易所、港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掛牌)的企業,按規定給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發展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推動其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合作對接,支持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開展推薦業務工作。
支持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服務試點,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模式。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際,建立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信用貸款、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信用保險、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風險補償。
鼓勵設立信用擔保基金,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提供信用增進服務,完善考核機制,對其不進行盈利性指標考核,並設定代償損失容忍度。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推進各類智慧財產權保險,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利用科技保險融資增信和分擔創新風險。
第三十九條省、設區的市以及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專項資金,支持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建設,引導和促進全社會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持續增長。
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支持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依法接受預算監督和審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項目用地應當重點保障、優先安排。
納入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項目庫的項目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預留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中安排。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運用多種方式供應新興產業用地,制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兼容性地類和有關控制指標。
第四十一條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區域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四十二條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和區域性智慧財產權評估、登記、託管和流轉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助推企業股權交易、質押融資模式。
實施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強化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創新的基本保障;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制度,加大對侵害企業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四十三條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加強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
第六章開放合作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和監管服務模式,打造內陸開放新高地,營造投資貿易便利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依法擴大外資投資領域,放寬外資股份比例,引導外資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
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備案事項網上辦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獲取技術、人才、專利、品牌和渠道為目的的境外投資併購;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境外併購項目,省產業發展基金、省產業類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境外參展、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和商標國際註冊等活動,拓展國際市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鼓勵跨國公司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外資研發機構在本省範圍內開展研發活動,享受與省內研發機構同等政策;在依法依規、對等開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則下,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政府重大科技專項。
第四十七條海關、檢驗檢疫、商務、稅務、外匯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共享信息,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服務,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生產原料、設備、產品等,實施大通道、大平台、大通關,實行海關和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為研發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研發及管理人員出入境等提供通關便捷服務。
第七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集聚社會創新資源,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社會創新、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推進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收費清單、公共服務清單和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集體討論決定。對創新改革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創新改革事項有較大決策風險的,應當事先向上級有關機關備案,備案材料作為容錯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服務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工作機制,完善統計、評估制度,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各項決策部署實施。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類媒體,發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集聚發展有關的科技信息、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諮詢,提升服務水平。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情況開展監督,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第八章法治環境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依法保護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開展創新改革,採取有效政策、措施,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涉企重大政策調整事先告知制度。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政策規定的,應當給予企業必要的調整過渡期;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更對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
對企業財產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除依法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中遇到體制、機制障礙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回應訴求,對其合理合法的要求,在職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當予以解決;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提請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解決。
第五十八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依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戰略性新興產業資金補助、稅收減免、項目審批、人才待遇等方面優惠政策,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拒絕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投訴。
收到投訴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處理,並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對財政資金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有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果或者效益,實施主體已經履行應盡職責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可以終止該項目,免於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第六十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過程中,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應盡職責,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或者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影響,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給予容錯:
(一)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經確定予以容錯的單位和個人,免予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六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責任追究,認為依照本條例應當容錯的,可以向問責決定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受理,認為符合本條例容錯規定的,撤銷追究責任的決定。
對根據本條例規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在沒有新的追責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不重新啟動調查、問責程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重大新興產業基地,是指在相對集中的區域,匯集產業配套完備、創新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規模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本條例所稱重大新興產業工程,是指發展潛力巨大、占據產業鏈高端、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已經產業化、具有一定發展基礎,通過三年左右的努力,能夠培育成對本省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本條例所稱重大新興產業專項,是指發展潛力巨大、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即將實現產業化的前沿性和先導性產業,通過五年左右的努力,能將核心技術轉化為產業成果,能夠培育成對本省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本條例所稱重點領域,是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和新材料、生物和大健康、綠色低碳、信息經濟等領域。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促進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安徽時指出,要深入實施調轉促“4105”行動計畫,著力推動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在明年人代會上制定《條例》的工作計畫,省委常委會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報告,並作出制定《條例》的決策。
(二)制定《條例》是我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迫切要求。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我省傳統產業發展空間收窄,迫切需要發展新產業、培育新動能。2015年,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全省工業增長的貢獻率達58%,正在成為支撐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主導力量。但戰略性新興產業尚處於興起階段,產業基礎薄弱,產業鏈條不完整,市場風險比較大,一些產品及技術標準尚未定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能夠提供相互支撐、互為依存的外部環境,便於降低生產成本,形成產品系列,打造完整產業鏈,分享集群產生的外部規模經濟紅利,促進技術標準快速確立。制定《條例》,促進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便捷地流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有利於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集聚。
(三)制定《條例》是對我省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政策措施的總結升華。2015年以來,省委、省政府就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出台了系列政策,初步構建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政策、組織、創新和人才體系,形成了較好的工作基礎,積累了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有必要制定《條例》,將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各地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規範,為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部署,省發展改革委立即開展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小組,向各市政府、省直單位開展書面調研。邀請經濟、法律等領域專家諮詢、論證,邀請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提前指導,形成《條例(送審稿)》。省法制辦承辦後,迅速印發各市政府、第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省直單位徵求意見,在省政府網站和政府法制網公布草案全文。赴合肥、蕪湖、蚌埠、亳州等市開展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龍頭企業、科研院所、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了省發展改革委、省法制辦起草工作的匯報,提出了《條例》的結構設計、重點制度等修改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據此做了修改,省法制辦再次徵求省直單位的意見,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2016年9月13日,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草案》。
三、《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草案》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和《關於安徽省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方案的批覆》,總結《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的意見》等政策措施,借鑑浙江、湖北、陝西、上海等地做法,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規劃引領、科技創新、金融服務、要素保障、人才支撐、開放合作、企業培育、綜合保障、法治環境等內容作了規範。
(一)明確集聚發展原則。《草案》強調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必須堅持企業主體、聚焦產業升級;堅持錯位發展、突出產業特色;堅持開放合作、拓展發展空間;堅持人才為先、廣聚創新資源;堅持問題導向、創新體制機制。界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組織領導、決策實施、保障激勵、監督考核、容錯免責、責任追究機制,營造崇尚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和法治環境(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發揮規劃引領作用。《草案》要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縣級政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了編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要求。將省政府統籌推進重大基地、重大工程、重大專項的決策寫進了《草案》,明確了“三重”的設立、定義、省市梯次推進和監督管理等要求(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三)制定引導支持政策。一是科技創新。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重大專項,建設創新平台,創建新型研發機構(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二是金融服務。支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投企業在皖投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發展科技保險等新型金融服務(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三是要素保障。設立專項資金,優先安排用地,推動綠色發展,保護智慧財產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四是人才支撐。主要明確人才引進、平台建設、人才使用、人才激勵、人才培養等支持政策(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五是開放合作。明確了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鼓勵外商投資和通關便利化等支持政策(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六是企業培育。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培育計畫,建立優秀企業培育庫(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七是綜合保障。建立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構建組織協調和督查落實機制,提供信息服務等(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
(四)營造集聚發展環境。健全政策調整機制、建立投訴制度等,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借鑑外省經驗,制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具體舉措(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全體省人大代表意見;就修改稿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立法協商,徵求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同時,在安徽日報、中安線上和安徽人大網站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集中研究。2017年4月1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建議,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4月2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並於5月8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5月18日上午,省委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修改二稿有關情況的匯報,提出了修改意見;錦斌書記對進一步深入調研、徵求意見、修改完善提出了明確要求。會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沈素琍立即召開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主要負責人會議,就落實省委常委會會議要求作出具體安排。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安排赴省第二批十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修改建議;法工委主要負責同志赴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聽取經濟法室、國家法室、行政法室、社會法室的指導意見。5月22日,省人民政府黨組召集政府有關部門,對修改二稿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上述修改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4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改二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就落實省委常委會會議要求情況向省委作了報告。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
修改稿第三條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原則作出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長期堅持的重要遵循,也是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建議對修改稿第三條進行修改,表述為:“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應當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導向,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人才為先,廣聚創新資源;堅持錯位發展,突出產業特色;堅持開放合作,拓展發展空間。”(修改二稿第三條)
二、關於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修改稿第六條對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編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明確。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六條增加一款,表述為:“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修改二稿第六條第三款)
三、關於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評定
修改稿第十二條對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確定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明確“三重”評定的主體和程式。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三重”的評定主體和程式,有利於“三重”的評定,更好地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十二條增加一款,對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評定作出規定,表述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按照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開展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和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的評定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修改二稿第十二條第三款)
四、關於建立健全技術和產業、平台和企業、金融和資本、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引領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現代產業體系,創新是第一驅動力。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技術和產業、平台和企業、金融和資本、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是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基礎和引擎,強化其協同集成,對提高創新能力和效率,是必要的。建議對修改稿作以下修改:
1.在修改稿第十三條增加一款,對建立健全技術和產業創新體系作出規定,表述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和產業創新體系,促進創新創業資源高效對接,推動發展潛力大、位居產業鏈高端的關鍵核心技術的突破,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修改二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2.在修改稿第十九條增加一款,對建立健全平台和企業創新體系作出規定,表述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平台和企業創新體系,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長壯大提供支撐。”(修改二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3.在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對建立健全金融和資本創新體系作出規定,表述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和資本創新體系,集聚金融資源,對接產業和技術、平台與企業,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提供金融和資本支持。”(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4.在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對建立健全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作出規定,表述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集聚社會創新資源,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社會創新、創業。”(修改二稿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五、關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對政府支持企業併購重組、擴大規模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重點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將其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種子”進行培育。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具有發展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的良好“基因”。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增加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上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內容,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實現產業集聚發展。”(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六、關於企業家的培養
修改稿第四章對企業培育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培養企業家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企業家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和領導者,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興衰,培養優秀的企業家至關重要。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四章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的培養工作,重點培養具有戰略思維、資本運作、風險決策、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條)
七、關於第五章不再分節表述
修改稿第五章“要素保障”分“人才支撐”、“金融服務”、“其他”三節進行表述。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分三節表述沒有必要,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本章內容比較統一,不分節表述框架結構更加簡潔明了。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刪去本章中“第一節人才支撐”、“第二節金融服務”、“第三節其他”的表述。
八、關於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
修改稿第五章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要素保障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支持科技團隊創新創業是發揮科技創新引領作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省份的重要舉措,對加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五章增加一條,表述為:“攜帶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的科技團隊,在本省創辦或者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以債權投入或者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支持。”(修改二稿第三十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部分文字作了精簡、修改,對有的條款序號作了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二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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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今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將會享受多項優待,因先行先試或者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的單位和個人,也會被“容錯”,不僅不追責還不影響考核晉升。
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實施,據了解,安徽是首個出台相關法律的省份。
多項優待政策疊加 免除高層次人才後顧之憂
條例鼓勵高層次人才、外籍人才來安徽助力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不僅在生活上免除後顧之憂,對於作出突出貢獻的,還將會給予獎勵。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支持戰略性新興企業以各種方式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幫助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問題。服務外籍人才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其隨行家屬會予以簽證和居留便利。
對於高校中的科技人才,離崗在本省轉化科技成果,可以在三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受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福利。科研人員如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兼職,並取得報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對於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發展中遇到障礙政府部門應及時解決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中遇到體制、機制障礙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回應訴求。條例規定,對於一些合理合法要求,政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可以解決的,應予以解決,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提請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解決。
對於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卻未享受到產業資金補助、稅收減免、項目審批、人才待遇等方面優惠政策,有關人民政府拒絕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政府部門投訴,而收到投訴的政府部門應該在20日內處理,並書面答覆投訴人。
因先行先試出現過失將會被容忍過錯
記者注意到,為了鼓勵政府部門及部門工作人員創新改革,條例制定了“容錯”機制,對於因推動發展出現過失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府部門或者個人,不僅不予追責且不影響考核晉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制方式,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依法保護戰略性產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於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開展創新改革,採取有效政策、措施,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縣級以上政府或者部門工作人員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或者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如果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程式符合規定,可以予以容錯。
對於經確定予以容錯的單位和個人,免於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