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

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是安徽省內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對其具有一定修養的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研究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團結全省有志於研究、發掘、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各方面力量,立足安徽,廣泛聯繫海內外一切有識之士,推動中華傳統文化的研究、普及和學術交流,促進中華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加強對安徽地區歷史文化資源的研究、挖掘和利用,積極向海內外宣傳介紹安徽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不斷提高安徽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為實現加快發展、富民強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服務。在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少年中傳播和普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民族精神,為提高國民素質,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研究會的簡介

2005年6月16日,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召開成立大會,省政協主席方兆祥、省委副書記張平等有關領導出席會議。省教育廳、省僑聯、省文史館、省民進、省古籍整理辦公室、黃山書社、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及來自全省各地的理事會員等近百名代表參加了成立大會。大會禮聘省政協主席方兆祥為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名譽會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進安徽省委主委朱維芳,省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劉苹,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書記、副主席程必定為名譽副會長。方兆祥主席、張平副書記高興地為“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揭牌。

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是省內外熱愛中華傳統文化、具有一定造詣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該會現有理事及團體會員百餘人,擁有眾多的文化專家、教授、文化工作者、文化企業家會員和團體會員。

該會成立以來,以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緊密圍繞研究會章程和宗旨,立足各自領域和工作崗位,結合文史研究、出版、教育、普及、對外文化交流等工作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加快安徽文化強省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今後將繼續加強研究會在自身建設、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創新活動載體、對外宣傳交流、促進文化產業化等方面的工作;繼續高舉中華傳統文化的旗幟,各會員單位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多做傳統文化的普及工作,舉辦論壇或講壇,加強研究性的工作,將研究成果集成出版;加強研究會秘書處工作和會史資料工作。各位理事和各會員單位團結協作,鼎立而為,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作出新的貢獻。

現任領導

名譽會長:方兆祥

創會會長、專家顧問委員會主任:項純文

專家顧問:李伯聰 任定成 徐飛 孟建偉 朱建平 方曉陽

會 長:吳丹彤

副 會長:鮑恆、翁飛、張道升、吳翎

秘 書 長:項希朗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安徽省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其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of Anhui。

【第二條】本會是由省內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對其具有一定修養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團結全省有志於研究、發掘、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各方面力量,立足安徽,廣泛聯繫海內外一切有識之士,推動中華傳統文化的研究、普及和學術交流,促進中華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加強對安徽地區歷史文化資源的研究、挖掘和利用,積極向海內外宣傳介紹安徽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不斷提高安徽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為實現加快發展、富民強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服務。在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少年中傳播和普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內容的民族精神,為提高國民素質,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上海路與蘭州路交叉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開展對中華傳統文化的學術研究和交流,不斷深化對中華傳統文化的內涵和價值的認識;

2、加強對安徽地區歷史文化資源的研究、挖掘和利用,開展海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積極向海內外宣傳介紹安徽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

3、在廣大民眾中,特別是在廣大青少年中宣傳和普及中華傳統文化,弘揚和培育中華傳統美德,提高國民的民族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水平;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本會會員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積極予以鼓勵和表彰,並為會員的研究提供條件;

5、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和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圖書、電子音像製品等出版物;

6、面向文化市場,堅持正確導向,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意願;

3、熱愛中華傳統文化,具有一定文化藝術修養;

4、重點在學校中吸納教師和學生加入本會,著眼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培育中華傳統文化新生力量。

5、國外、省外專家、學者,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客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會員二人介紹;

3、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2、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3、聽取工作情況匯報,提出各種建議和意見;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5、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按規定交納會費;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本會的活動創造條件;

3、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

4、如實反映本人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及時報告和提供本人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4、審議本會的財務報告;

5、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本會的終止;

7、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批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整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必要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負責主持。理事會議的有效到會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決須經過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以是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原則上為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4、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謀求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社科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社科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6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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