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廣大實習指導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實習指導教師隊伍,為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等職業學校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級職業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三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為副高級職務,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為中級職務,二級、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的人員,可通過評審或考核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水平。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從事實習指導教學崗位工作的實習指導教師、與中等職業學校簽訂聘用契約的離退休實習指導教師以及在我省中等職業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兼職實習指導教師。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身體健康,較好地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條 基本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條 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後,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均滿2年。
2.獲得碩士學位後,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均滿4年。
3.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後,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均滿5年。
4.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滿5年,且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0年(農村高級職業中學滿15年)。
5.獲得中專學歷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5年,且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取得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滿5年。
(二)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後,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均滿3年。
2.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後,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均滿4年。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滿5年,且從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工作滿10年。
4.獲得中專學歷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5年,且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滿5年。
第九條 計算機、繼續教育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2.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並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 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3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1.具有現代職業教育理念,能結合所授專業特點和教改實踐,撰寫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價值的調研報告1篇。
2.具有系統的專業知識,具備熟練的專業技能。能編制本專業(工種)實習實訓教學計畫和設計實踐教學課題。能獨立擔任一個專業的實習實訓教學任務;且能完成這個專業兩個以上的主要實踐教學過程,或取得與教育教學相關的非教師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
3.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
4.積極參加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職業教育教研活動,經常聽同行教師的課,與同行教師交流。基本任期內,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於8節(次),並至少每學年上1節(次)校內公開課(或研究課、示範課)且達到良好以上等次。申報當年,按照管理許可權,在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省屬學校)統一組織的考評課中,達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專業實踐,並形成有較高水平的專業實踐報告。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表彰,或被評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
2.從事技術創新、科研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受到市級(農村高級職業中學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表彰;或獲得1項發明專利,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學模式、教學方法、教育教學評價研究,總結出的教改經驗和研究成果經市級教育部門認定在市級範圍內推廣套用且獲得好評。
3.參加市級以上教育部門(農村高級職業中學縣級)組織的教學技能、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國家級獎項1次,或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得市級三等獎以上2次(其中二等獎1次)。
4.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省級(農村高級職業中學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定的專業技能競賽、科技創新比賽等活動中獲得獎項。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具有省內部資料準印證號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或教學研究論文1篇(農村高級職業中學在市級學術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教學研究論文2篇)。
2.公開出版3萬字以上的專著1部,或本人參與撰寫達3萬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參編教材經國家或省級相關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本人撰寫達3萬字以上。
3.參加市級(農村高級職業中學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論文評比活動,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2次,或獲得市級二等獎以上2次(農村高級職業中學教師獲得市級三等獎以上1次和縣級一等獎1次)。
第十一條 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3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1.具有現代職業教育理念,能結合所授專業特點和教改實踐,撰寫有一定見解的教學經驗總結1篇。
2.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根據實踐教學計畫編制實習指導書。能承擔一個專業的主要實習實訓教學任務;且能完成這個專業一個以上的主要實踐教學過程,或取得與教育教學相關的非教師系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
3.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
4.參加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教研活動,經常聽同行教師的課,與同行教師交流。基本任期內,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於8節(次),並至少每學年上1節(次)校內公開課且達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報當年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考評課中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專業考察、調研,並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調研材料。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表彰,或被評為縣級以上骨幹教師。
2.在技術開發、科研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方面做出一定成績,受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表彰;或獲得1項發明專利,並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參加市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技能、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省級以上獎項1次,或獲得市級二等獎以上1次。
4.所指導的學生參加市級(農村高級職業中學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定的專業技能競賽、科技創新比賽等活動中獲得獎項。
(三)論文論著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一定價值的教育教學文章1篇。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中本人參與撰寫1萬字以上;或參編教材經國家或省級相關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3.參加市級(農村高級職業中學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論文評比活動,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得市級二等獎以上1次(農村高級職業中學教師獲得市級三等獎以上1次,或縣級二等獎以上1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取得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認定相應的實習指導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1.一級實習指導教師:獲得博士學位後;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實習指導教學工作滿3年(本科畢業工作後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滿3年)。
2.二級實習指導教師: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後,1年見習期滿;受聘三級實習指導教師滿2年。
3.三級實習指導教師:獲得大學專科、中專學歷後,1年見習期滿。
第十三條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或延期申報:
1.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順延;
2.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
3.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在以後的2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涉及的專有名詞含義及有關規定說明
(一)論文、論著、研究成果、獲獎、表彰、教育教學和教學實踐方面的規定是:
1.論文、論著必須是任期內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學科或專業方面的論文、論著,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匯集等;教材不含論文集、習題集等。
2.科研成果必須是通過鑑定、已經完成準予結題或通過規模生產已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
3.實習實訓效果須附學校評估材料;獲獎須附獎勵證書;發明專利須附專利證書;成果獎勵須附立項報告、研究報告、鑑定證書、獲獎證書。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市(廳)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給予個人或集體(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幹教師系指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選拔認定的各類骨幹教師。
(二)申報人須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經學校驗證的上一學年原始、完整的實習實訓教學計畫和設計的實踐教學課題,並從中自選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學課題;
經學校驗證的反映教學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課計畫、課表、開課通知書和出勤情況證明等;
經學校驗證的到企業、生產服務一線調研考察的證明材料,經學校和實踐單位驗證的調研考察報告。
(三)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詞(語)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2.“市”指設區市,不包括縣級市。
3.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0年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