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

現將《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發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 印發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 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統計〔2009〕119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

2007年8月24日印發的《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安監總廳調度〔2007〕136號檔案印發)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 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精神,適應全國安全生產新形勢的要求,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做好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以下統稱事故)信息處置和現場督導工作,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事故範圍

(一)特別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五)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

(六)新聞媒體披露和民眾舉報的較大以上事故及涉險事故。

(七)社會影響重大的其他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信息處置

(一)事故信息報送。

1.統計司調度室(以下簡稱調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後,要立即報告本司負責人,將事故報告和事故信息傳送辦公廳值班室(以下簡稱值班室),其中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信息和重要情況要電話確認,同時將事故信息分別傳送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

2.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報告帶班負責人閱批,立即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閱示(較大事故先送分管領導閱示後,再分送相關領導),並按照領導批示分送相關司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先電話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再書面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並按規定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事故信息處置。

1.統計司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事故的跟蹤和編制《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日報》。調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後,除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時審核事故信息要素,跟蹤調度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迅速起草《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事故信息一併傳送值班室並電話確認。統計司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立即指揮啟動應急工作預案:特別重大事故,立即通知辦公廳、政法司、相關業務司局(煤礦事故要通知煤礦安監局相關司室,下同)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到調度室研究事故搶救和處置工作。

接到重大事故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嚴重的較大事故,按照總局領導的要求,通知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到調度室,研究事故搶救和處置工作。將事故信息分別傳送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特別重大事故要起草《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意見》,經總局領導簽批後,傳送值班室和相關省局。

接到較大事故,起草《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報告》並傳送值班室,由值班室報送總局領導。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總局領導。其中:

煤礦事故信息傳送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以下簡稱調查司);

金屬與非金屬礦、石油、地質等行業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一司(海油安辦);

軍工(民用)、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旅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消防、農機、漁業船舶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二司;

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三司;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四司;

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信息傳送職業健康司;

所有事故信息同時傳送應急指揮中心。

2.辦公廳負責向總局領導報送事故信息。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後,除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外,對重特大事故信息先電話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再起草《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總局領導的批示和意見傳送統計司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意見》傳送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收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按程式報總局領導閱批;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信息,按總局領導要求上報。

3.政法司負責有關事故信息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主要新聞媒體的聯繫,進行有關宣傳報導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後,做好有關事故信息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

4.監管一司(海油安辦)、監管二司、監管三司、監管四司、職業健康司按照業務分工和工作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信息的跟蹤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後,要按照本專業事故跟蹤內容及時跟蹤事故情況,有重大問題、重要情節的要及時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協調、督促事故發生地區的地方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事故搶救和現場督導工作。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關地方安全監管部門趕赴事故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5.煤礦安監局辦公室接到總局領導批示、意見後,及時報送煤礦安監局領導,並傳送有關司。調查司接到領導批示和事故信息後,要及時跟蹤了解事故情況,指導、協助事故搶救工作,督促駐地煤礦安監機構開展現場督導工作,報告事故搶救情況;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駐地煤礦安監機構趕赴事故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6.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要了解並及時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對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其他工商貿事故要提出救援指導意見,協同有關司局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督導。根據需要,協調組織救援隊伍、設備開展救援,或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7.機關服務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負責事故信息處置過程中票務、交通等後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負責較大以上事故和網際網路事故信息的蒐集;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外網發布工作。

(三)事故舉報信息處置。

1.事故舉報信息的處置。

辦公廳(信訪處)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統計司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核對事故報告情況,同時將事故舉報信息和事故報告情況一併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下發核查通知,要求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組織調查核實,並在60天內反饋調查核實情況。重特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特別重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同時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主要領導。必要時,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相關業務司局應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地方,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對事故發生日期、地點、單位名稱不清的事故舉報,建議舉報人詳細了解情況後再報,否則,可不予處置。

2.事故舉報信息結果的處理。

舉報的事故一經核查屬實的,主辦司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第一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事宜。瞞報事故要按照《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重、從嚴進行查處。

事故現場督導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赴事故現場督導的人員,應及時將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傳送調度室。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要情況及時續報。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總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29人的重大事故,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及較大涉險事故的現場督導。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6-9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煤礦安監局相關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2.下列事故,監管一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金屬與非金屬礦、地質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海上石油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鑽井平台傾覆事故;

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發生較大井噴失控事故。

3.下列事故,監管二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軍工(民用)、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列車、捷運、城鐵較大傷亡事故;

建築施工大面積坍塌、電網大面積停電、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事故。

4.下列事故,監管三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的事故;

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緊急疏散人員10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5.下列事故,監管四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

(四)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的現場督導。

各行業(領域)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職業健康司和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五)中央領導同志及總局領導批示和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六)事故現場救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救援工作尚未結束的,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有關司局按照前款事故等級的規定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七)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副局長以上領導赴現場進行處置的事故,政法司通知有關媒體趕赴事故現場。

大事故通報

(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中關於“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在重特大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報至總局”的規定,統計司於每月初對上月未及時報送重特大事故信息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予以通報。

(二)有關業務司局負責起草重特大事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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