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的通知
教發廳函〔2013〕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學校(機構)人員基本情況,我部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3年9月18日

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管理,統一編制人員身份標識,全面了解和反映學校(機構)人員基本情況,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的編制方法,賦予各級各類學校(機構)人員獲得一個終身不變的唯一識別標識碼。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的代碼編制、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規則所稱學校(機構)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審批設立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民身份號碼(GB/1164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GB/T2261);
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GB/T3304);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 信息交換 日期和時間的表示法(GB/T7408);
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代碼》等七個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標準。
凡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基礎信息構成

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用於描述人員個體的基本情況,是參照國家人口基礎信息資料庫建設標準,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由個人標識碼、國籍、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學校(機構)標識碼等10項信息構成。

代碼編制規則

個人標識碼
“個人標識碼”是教育部按照國家標準及編碼規則為學校(機構)人員統一編制、全國範圍內唯一、終身不變的識別標識碼。個人標識碼共19位,由1位類型碼和18位公民身份號碼或18位個人標識自編碼構成,個人標識碼的各特徵碼應依次連線,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說明如下:
有公民身份號碼的,個人標識碼中類型碼為“G”,18位公民身份號碼是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編制執行。
暫無公民身份號碼(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號碼不可用的,其個人標識碼編碼辦法為:
個人標識碼中類型碼為“J”,18位個人標識自編碼由17位數字本體碼和1位校驗碼組成。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6位地址碼,8位出生日期碼,3位順序碼和1位校驗碼。
地址碼:是指在編制個人標識自編碼時,學校(機構)人員所在的學校(機構)的行政區劃代碼,按GB/T2260規定執行。學校(機構)存在跨區辦學或多個校區的,按學校(機構)行政部門所在地確定地址碼;
出生日期碼:是指學校(機構)人員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規定執行;
順序碼:是指在同一地址碼所標識的區域範圍內,對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員編定的順序號,順序碼的奇數分配給男性,偶數分配給女性;
校驗碼:採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驗碼系統。
國籍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姓名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性別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民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出生日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出生地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身份證件類型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身份證件號碼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業標準《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礎信息》執行。
學校(機構)標識碼
“學校(機構)標識碼”,是指學校(機構)人員所在學校(機構)的標識碼,由教育部按照國家標準及編碼規則統一編制,賦予每一個學校(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

實施原則

本編碼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則、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統一維護,確保個人標識碼“一次編碼、共同享用、全國唯一、終身不變”;
“個人標識碼”後18位首選為“公民身份號碼”,只有學校(機構)人員為外籍或中國公民暫無公民身份號碼、原公民身份號碼不可用時才可使用“個人標識自編碼”;
公民身份號碼若存在重碼時,按“先入者保有”原則,後入者按暫無身份號碼處理,“個人標識碼”後18位使用“個人標識自編碼”。

維護與更新

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隨著系統建設和實際需要維護更新;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歸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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