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家群

孫家群

孫家群,男,漢族,1960年7月生,江西萍鄉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萍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5年7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2018年1月30日,孫家群獲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0年08月起歷任萍鄉市湘東區湘東鎮中學教師,湘東中學教師、團委副書記、書記,湖南省衡陽市科委幹部,萍鄉市湘東區工商局幹部,萍鄉市湘東區委辦公室秘書,萍鄉市委組織部科員、副科級組織員,萍鄉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員、代主任、主任

1996年11月起歷任萍鄉市委組織部組織員辦公室主任(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習)、蘆溪縣委副書記(1999年9月至2001年9月,江西農業大學經濟管理系讀研究生)、蓮花縣委書記

2006.07——2006.11,萍鄉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6.11——2007.03,萍鄉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7.03——2007.08,萍鄉市委常委,萍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08——2009.09,萍鄉市委常委,萍鄉經濟開發區黨委書記

2009.09——2011.08,萍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萍鄉經濟開發區黨委書記

2011.09——2013.08,萍鄉市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3年8月21日,據江西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萍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孫家群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開庭

2015年4月,因涉嫌受賄總計人民幣1074萬餘元,江西萍鄉市原副市長孫家群在江西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孫家群在擔任蓮花縣委書記,萍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萍鄉開發區黨委書記、萍鄉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074萬餘元,其中單獨收受財物234.296萬元,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財物84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孫家群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12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孫家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主要從事三產加工勞動。

2015年7月21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萍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孫家群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孫家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孫家群利用擔任蓮花縣委書記、萍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萍鄉市開發區黨委書記、萍鄉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工程款結算、項目審批、資金扶持、子女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幫助,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231.796萬元,與被告人何某(其外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84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家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被告人何某共同非法收受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孫家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檢舉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情節,退清了大部分贓款。

獲得減刑

2018年1月10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並經依法公示,無異議。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罪犯孫家群到庭參加了庭審。

經審理查明:罪犯孫家群能認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覺遵守監規,積極參加監獄組織的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先後獲得老計分月表揚7次、單項表揚3次、新計分月考核表揚1次的獎勵。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孫家群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2018年1月30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罪犯孫家群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減刑後,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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