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2005年2月14日15時01分,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礦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68.9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極為重視,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黃菊副總理和華建敏國務委員作出重要批示。國務委員華建敏率國務院工作組抵達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和組織事故調查工作,並看望了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慰問了參加搶險的救護隊員。2月22日,國務院又派出事故責任處理小組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搶救經過
2005年2月14日15時03分,孫家灣煤礦調度室接到海州立井調度室匯報後,立即向礦總工程師等領導報告,並按照程式逐級進行了上報。當時判斷可能在井下331採區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15時25分,礦調度室向局調度室匯報,請求救護隊救援,同時向井下另一個採區即242採區發出緊急撤離人員的通知,並組織各區隊做好搶險救災準備,派人到井下調度室設定警戒,防止撤離人員誤入災區。接到事故報告,阜礦集團公司立即啟動了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5時50分,阜礦集團公司救護大隊接到事故通知後,立即調動5個救護小隊趕赴事故礦井,隨即又組織3個備班小隊相繼到達事故礦井。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共調動省內10個救護小隊,先後在災區救出傷員16名,發現遇難者197人,設定臨時風牆4處。截止21日23時55分,事故搶險救護人員發現最後一名遇難礦工,共發現214名遇難礦工,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
三、善後工作
從2月15日7時起,由707名各級幹部組成的174個包戶小組分別深入到遇難職工家中,做安撫工作。對生活有一定困難的遇難礦工家屬,通過不同方式給予救助,解決困難,取得諒解。經省、市兩級黨委、政府及阜礦集團公司的努力,整個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
四、事故處理
2月15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報經國務院同意,成立了“2·1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領導小組。2月17日,成立了國務院遼寧省阜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2·1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並聘請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協助事故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派員參與了事故調查工作。
經調查認定:阜礦集團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2·1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衝擊地壓造成3316風道外段大量瓦斯異常湧出,3316風道里段掘進工作面局部停風造成瓦斯積聚,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帶電檢修臨時配電點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
改擴建工程和生產技術管理混亂,超能力組織生產、採掘接替嚴重失調;
機電管理混亂,外包工隊特殊工種長期違規無證上崗,違章帶電檢修電氣設備;
勞動組織管理混亂,缺乏統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亂,基本無人佩帶自救器和便攜甲烷監測儀、生產值班人員擅離工作崗位、瓦斯監控值班人員及有關負責人在瓦斯監控系統報警後長達11分鐘時間內沒有按規定實施停電撤人措施、沒有嚴格執行有關定期做好衝擊地壓的預測預報工作、對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不嚴;
重生產、輕安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在孫家灣煤礦改擴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況下,向該礦下達超能力生產計畫,且沒有及時組織落實有關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指令;
遼寧省煤炭工業局未認真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阜礦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力、對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改擴建工程疏於管理、對海州立井2005年超能力組織生產行為監管不力、沒有認真落實。
遼寧省政府領導2003年5月對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阜新礦業集團公司安全情況的報告》所作出的批示、對阜礦集團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有效組織檢查整改;
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遼西分局(原阜新辦事處)對孫家灣煤礦監察執法不到位,對海州立井331採區無設計、沒有採區專用迴風巷、採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系統和該礦擅自修改設計增加3315皮帶道和3316風道之間的聯絡巷、未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等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五、事故問責
根據有關規定,責成遼寧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做出書面檢查;責成遼寧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遼寧省有關地方法規,對阜礦集團公司作出經濟處罰。給予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劉國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阜礦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梁金髮等12人行政撤職處分。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孫家灣煤礦礦長宋加木等4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其他29名事故責任人相應的黨紀和行政處分。在這次事故中共處理處級幹部15名,副廳級以上幹部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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