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簡介
相關成本
和存貨有關的成本大致可被歸納為下列三種類型:
1.持有成本(Carrying Cost)
2.訂購成本(Ordering Cost)
3.短缺成本(Shortage Cost)
管理技術
為了使存貨總成本極小化,有以下幾種存貨管理技術:
1.ABC法:依存貨的價值來分類,通常A類存貨的價值最昂貴,管理上最為嚴格,再依序為B、C等。
2.JIT法:及時生產系統,將存貨維持在最低水平。
3.EOQ法:經濟訂購量,在考量訂購成本及持有成本下,求取存貨成本極小化。
4.MRP法:物料需求規劃,以資訊系統管理存貨之訂購與管制。
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發揮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劃清職權。中小企業要依據《會計法》、《公司法》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權利和義務,組織建立 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從嚴格採購、銷售制度,規範存貨採購、消耗、銷售環節,建立供應、銷售方的信息檔案,加強對其信譽、資質等級 管理,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原則,發揮存貨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製作用。
2.強化供應鏈管理,加強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供應鏈管理可以降低採購成本,還可以通過擴展組織的邊界,供應商能夠隨時掌握存貨信息,企業無必要維持較 高的存貨持有成本,就既能生產出需要的產品,又不會形成存貨堆積,從而降低存貨持有成本。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和獲取信息的成本,同時還可以降低企業的倉儲 成本。
3.合理整合內部物流資源,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業內部的物流資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直接影響著存貨的經濟採購量、倉儲量和存貨的成本。利用第三方物流 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在內外資源的利用上,應先整合內部資源,同時還應考慮安排就業和分流富餘人員等非經濟因素;二是應注意物流管理人才的引進和中介機構 的作用,現代物流管理理論與企業存貨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精通現代物流管理的人才;三是加強存貨管理過程中,不能局限於考慮存貨的倉儲成本和配送成本, 還應改善企業業務流程的設計和企業分支機構及經營網點的設定。
國標創新護航擔保存貨管理
國家標準《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規範》由中國倉儲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起草。《規範》明確第三方監管企業的準入條件、三方當事人的責任、規範第三方監管企業的管理等內容,該規範將有效防範銀行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並對推進相關行業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此前商務部頒布了《動產質押監管服務規範》和《質押監管企業評估指標》,新頒布的國家標準《規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創新特點及核心內容:
一、與我國擔保品第三方管理實際情況緊密結合,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宗旨,國家標準規定了擔保存貨管理各個方面的行為規範。按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用於擔保融資的動產包括了生產設備、存貨、應收款、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各種物權,在實際工作中,目前經由第三方管理的主要是存貨與應收款,存貨由倉儲企業管理,應收款由保理公司管理;融資擔保的方式,除了質押之外,還有抵押,倉儲企業既管理質押存貨,也管理抵押存貨;目前的突出問題是“管理責任”難以界定。因此,與行業標準相比較,國家標準將“動產”縮小為“存貨”,將“質押”擔保擴大至質押與抵押兩種擔保,由明確管理企業一方的責任擴大到明確三方當事人責任,即:規定了抵押與質押存貨管理所涉及的貸款人、借款人、管理企業三方當事人的責任。這樣做,既全面反映了我國的實際情況,也便於銜接三方當事人的責任。
二、與國際規制與慣例接軌,區別與界定了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的監管與監控兩種方式及其責任。目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不論存貨倉庫的地理位置與控制權的差別情況,都是簽署同樣的“質押監管協定”,造成其管理責任難以界定,既使約定了責任、也難以履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借鑑已開發國家的規制與通行做法,根據倉庫的地理位置與控制權的不同情況,將擔保存貨管理區分與界定為“監管”與“監控”兩種方式,並明確了不同的管理責任。這樣分類規定,是國家標準的重大突破,既與國際接軌,也解決了我國的實際問題。
三、與我國現行法律和改革方向銜接,淡化入市門檻,明確了“監管協定”“監控協定”的性質。針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出現的突出問題,一些專家主張規定嚴格的準入門檻,行業標準中就規定了“從事倉儲保管或相關物流業務3年以上”的條件。但國家標準,按照“放開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方向,沒有規定硬性的準入條件。我國現行的《契約法》,與倉儲業有關的主要有“保管”“倉儲”“委託”契約,長期存在的“質押監管協定”屬於哪種性質的契約,不僅倉儲企業與信貸機構之間糾纏不清,在司法處理時也沒有統一的規定。經中國倉儲協會請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主要根據“監管”與“監控”實際承擔的責任,在國家標準中特別標註:“監管協定”視同“倉儲契約”,“監控協定”視同“委託契約”。這樣規定,也是國家標準的重大突破,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糾纏不清的問題。
四、與國家標準《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相銜接,明確了擔保存貨倉單的性質與出具主體。我國《契約法》有“倉單”概念,但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期貨交割倉庫使用“標準倉單”外,絕大多數都是“入庫單”。倉單的國家標準,將倉單區別與界定為“不可流轉”的倉單(即入庫單)和“可流轉”的倉單,並明確“可流轉倉單”適用於期貨交割庫與擔保存貨倉庫。但在我國擔保存貨管理的實際中,質押倉單監管的業務很少,大量的是質押與抵押存貨監管。因此,擔保存貨管理的國家標準,規定只有簽署“監管協定”的情況下,第三方管理企業才可以出具倉單,在簽署“監控協定”情況下不能出具倉單。也就是說,國家標準確認第三方管理企業的管理活動有四種具體類型:質押倉單監管、質押存貨監管、抵押存貨監管、抵押存貨監控,但借鑑國際慣例,兩協會要引導與促進質押倉單管理業務的發展。這也是國家標準的一大特點,有利於我國擔保存貨管理的規範化、電子化發展。
五、與行業監管措施相銜接。國家標準規定:“管理擔保存貨,應在相關公共信息平台登記與公示管理企業、擔保存貨與倉單等信息”,還明確規定了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評價指標”與“資質等級”評價方法。這充分體現了未來對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也是國家標準的一大特點。
擔保存貨管理企業評價定性
與結果使用
根據國家標準的要求,也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中國倉儲協會同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銀行業、倉儲業兩個領域的專家組建了“評價委員會”,組織制訂與審定了《評價辦法》,自即日起,我們將面向全國開展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資質評價工作,相關檔案已經印發。
關於企業評價的性質,《辦法》的規定很明確,即“屬於水平評價類資質,不屬於準入類資質。取得資質的企業,表明其符合國標規定的條件與要求,並達到相應的管理水平”。
關於評價的原則,《辦法》中規定:依據國標的要求,公開、公正、公平、自願。評分標準與方法,都是公開的,企業是否申請評價,完全自願。
關於企業資質等級的設定,兩協會針對我國擔保存貨管理企業的複雜情況,充分尊重與採納了廣大倉儲企業與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按企業的規模與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價,設“三級九等”。
關於評價的組織工作,兩協會參照“星級倉庫”、倉儲服務質量的評價辦法,設定全國評價辦公室,在各省區市相關協會設定地區性評價辦公室,評價結果經公示後,由“評價委員會”全體成員審定。
關於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規定,在中倉協官網與全國擔保存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告,並納入中國銀行業協會的大資料庫,向各銀行金融機構推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