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1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銀行開戶許可證及複印件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是否逾期辦理銀行賬號報告,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銀行賬號。
2.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