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財政部門有經費領撥關係的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預算單位所有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均實行財政部門審批、備案制度。
第四條 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預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 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不得在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性公司開立賬戶。開戶銀行的選擇應堅持就近原則。
第七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要按照“嚴格審批、動態管理、全程控制、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審批管理制度和資金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財政、人民銀行、監察、審計部門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全程監督和聯動管理。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八條 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食堂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單獨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九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開立一個零餘額賬戶。零餘額賬戶的使用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印發的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檔案執行。
第十條 預算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資金管理要求,可開立如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賬戶。預算單位對已立項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項目竣工決算後,應按規定及時進行資金結算,項目資金結算完畢時,賬戶必須撤銷。預算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後,基建項目資金應納入直接支付範疇,按工程進度直撥施工單位,單位不再設立基建專戶。
(二)住房改革資金賬戶。按照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預算單位可以開立相關住房改革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三)黨費賬戶。按照組織部門有關檔案規定,預算單位可以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四)工會經費賬戶。依據相關法定章程規定,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按單位的內設機構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五)公共資金類賬戶。根據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112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住宅維修基金等公共資金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可以開立收繳匯繳和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
(六)其他類賬戶。國務院及所屬部門、市政府和市財政局有明確檔案規定,需要專戶管理和使用的資金,預算單位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可開立如下一般存款賬戶:
(一)公務卡結算賬戶。按照我市公務卡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預算單位可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二)貸款賬戶。預算單位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貸款資金,按確需原則在貸款銀行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 經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臨時機構,確因業務需要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開立如下賬戶:
(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且具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
(二)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立的經費轉撥零餘額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三)預算單位所屬異地辦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人員較多、業務規模較大、日常資金流量較大的,可由預算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開立一個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公積金賬戶,不需要經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在上述規定之外取得的其他資金,除根據有關規定外,應根據其資金性質,在上述賬戶內予以核算,不得再開立其他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六條 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預算單位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方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需先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同時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表》(附屬檔案1),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預算單位如開立零餘額和公務卡結算賬戶,只需填報《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表》即可。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提交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加蓋本單位公章,並詳細說明本單位申請開戶的理由及相關情況,包括所開賬戶名稱、性質、用途和使用範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等。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准成立檔案、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因基本建設項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准檔案或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覆檔案;
2.因黨費、工會經費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3.因第十三條第三款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
4.因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市財政局檔案。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開立貸款賬戶的,應提供正式生效的貸款契約(協定);
2.開立其他一般賬戶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資料提供齊全的,在4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立的銀行賬戶簽發《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到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財政部門簽發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作為人民銀行、開戶銀行對預算單位辦理開戶手續的審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返回加蓋開戶銀行業務受理章的批覆書回執,同時向主管部門備案開戶信息。
第二十三條 預算單位開戶銀行應對開立銀行賬戶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將開立的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印製)及相關材料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核准。經財政部門批准同意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如開立外匯賬戶,應提供擁有和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外匯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使用和管理要同時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表》和《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屬檔案3)。經財政部門核准後,按規定撤銷原銀行賬戶,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銷戶信息。同時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新賬戶開立審批手續,並將原賬戶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六條 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不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但應及時到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單位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
(三)單位主管部門、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四)因開戶銀行原因(如系統升級)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五)開戶銀行網點撤併或網點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銀行賬號的;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按規定不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可直接憑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預算單位應在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並附經人民銀行核准的開戶許可證正本複印件或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變更申請書複印件(因銀行原因變更賬號除外),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一級預算單位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發生下列事項,應按規定及時撤銷有關賬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銀行賬戶在開立後1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無銀行債務的;
(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預算單位被合併,被合併單位銀行賬戶應全部撤銷,資金餘額應轉入合併單位的同類賬戶,銷戶備案手續由合併單位辦理;
(四)預算單位合併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各單位原賬戶應全部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
(五)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按相應的政策處理其銀行賬戶資金餘額,並按規定撤銷其銀行賬戶。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六)基本建設項目已竣工決算且項目資金結算完畢的;
(七)專項資金使用完成的;
(八)其他原因應予撤銷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預算單位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撤銷賬戶備案手續,應填寫《天津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同時交回該賬戶開立時的審批表(單位聯)原件,並提供銀行統一格式的撤銷賬戶申請書及複印件。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受理預算單位變更、銷戶的申請,並一次性告知辦理業務所需的要件。在變更、銷戶要件齊全的情況下,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變更、銷戶手續,並於變更、撤銷該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告。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及資金管理,按照“權有所屬、責有所歸”的要求,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責任制、違紀違規問責追究制。
第三十二條 預算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財政撥款和按規定收取的預算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
第三十三條 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進行分賬核算,不得將同一性質的專項資金存放於兩家(含以上)銀行。
第三十四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不得要求區縣級單位開設賬戶,市級預算單位原則上不得開立區縣政府要求開設的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賬戶。
第三十六條 未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商業銀行不得為預算單位辦理銀行賬戶開立業務。同時,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預算單位辦理銷戶業務,不得無故阻礙、拖延單位撤銷賬戶。
第三十七條 預算單位與開戶銀行之間,要建立健全資金運轉過程的外部監控制度和責任制度,賬戶資金在單位系統和銀行系統流動的過程中,要堅持管理責任與資金流向同步的原則,明確單位與銀行間職責,資金在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相應部門要承擔資金風險責任。
第六章 銀行賬戶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預算單位違反規定開立、使用銀行賬戶,有關銀行擅自為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等問題,應根據相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建立本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並完成與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的對接。同時,搭建網路信息平台,將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信息與審計部門同步共享。
第四十條 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開戶銀行為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查處開戶銀行在賬戶開立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同時,監督開戶銀行建立健全大額資金劃轉監控機制,對賬戶交易進行監測,預防違規使用資金。發現涉嫌挪用資金、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疑交易,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移交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機構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不得隱瞞。
第四十三條 監督檢查機構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預算單位和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 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規定,移交同級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立即糾正外,應函告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同級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提交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印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或相關檔案,凡涉及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事宜,必須事先商市財政局同意,並與市財政局聯合印發檔案。
第四十七條 為加強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規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日常管理行為,建立銀行賬戶年檢制度。年檢辦法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於印發〈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庫〔2001〕75號)一併廢止。本辦法發布前有關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