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相字義

如釋阿字為無、非、不等義,此即字相;釋阿字為本不生、不可得之義,此即字義。 例如迦字,為作業之義,屬於字相;若諦觀為作業不可得之義,則屬於字義。 (二)第二重,以迦字為作業之義,是為字相;以迦字為作業不可得之義,則為字義。

佛學術語,為字相與字義之並稱。即指密教之行者於觀真言之字輪相時所用之兩種釋相。字相,系就真言文字之形、音、義而觀知其義;字義,則就字之真實義作更深入之觀解。如釋阿字為無、非、不等義,此即字相;釋阿字為本不生、不可得之義,此即字義。亦即密教於釋阿、伊、迦、佉等真言文字時,立有輕重之差別,即輕者為字相,有文無義,通於顯教;重者為字義,有文有義,唯密教所特有。例如迦字,為作業之義,屬於字相;若諦觀為作業不可得之義,則屬於字義。前者乃世間一般之解釋,後者則含有深奧之義理。
此外,字相與字義可分為四重而論,以觗(ka,迦)字為例,即:(一)第一重,字相,為迦字之形狀;字義,則為迦字字面上之義(作業之義)。(二)第二重,以迦字為作業之義,是為字相;以迦字為作業不可得之義,則為字義。(三)第三重,雖以迦字為作業不可得之義,然有能詮之體與所詮之理的存在,故為字相;而能詮、所詮為一體不二之迦字,則為字義。(四)第四重,雖以迦字為能詮、所詮一致之字型,然尚有相分齊(差別)之存在,故為字相;而以一切能詮、所詮之字,顯示法性之實義,即以聲字為法體,以字相為義用者,是為字義,此乃法爾(自然)無作之境界。此四重之解釋,出自悉曇三密鈔卷下,系以‘四釋’解釋字相、字義之四重秘義。[大智度論卷四十九、大日經疏卷七、吽字義、阿字義卷下],參閱四種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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