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產期保健服務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諮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
【注音】yǜnchǎnqībǎojiànfúwù
【釋義】是指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的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新生兒保健等孕產期的保健服務。
1994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諮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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