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孕產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孕產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至產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應當以保障母嬰安全為目的,遵循保健與臨床相結合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產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孕產期保健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相關的工作規範和技術指南,建立孕產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統,對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實孕產期保健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對轄區的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督導、考核;
(二)完善婦幼衛生服務網路和孕產婦危重症急救網路,確定承擔孕產婦危重症搶救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確保轄區內至少有一所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三)組建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負責孕產期保健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
第七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受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孕產期保健技術管理的具體組織和信息處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定期組織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對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及質量控制評價;
(二)組織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開展專業人員技術培訓;
(三)具體實施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有條件的可開展孕產婦危重症評審工作;
(四)負責信息資料的收集、分析和上報。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以及相關診療指南、技術規範,提供孕產期保健技術服務,按要求配合做好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定期收集孕產期保健信息,並報送轄區婦幼保健機構。
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範圍,開展危重症孕產婦的搶救工作。
鄉鎮(街道)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承擔宣傳動員孕產婦接受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進行產後訪視等孕產期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九條 孕產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產褥期各階段的系統保健。
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與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計畫受孕前6個月進行。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懷孕的婦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產期保健冊(卡)、提供產前檢查、篩查危險因素、診治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心理、營養和衛生指導等。
在整個妊娠期間至少提供5次產前檢查,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根據不同妊娠時期確定各期保健重點。
對高危孕婦進行專案管理,密切觀察並及時處理危險因素。
第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及處理。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對產婦的健康情況及產科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動態評估;
(二)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製產程圖,儘早發現產程異常,及時診治或轉診;
(三)鼓勵陰道分娩,在具備醫學指征的情況下實施剖宮產;
(四)規範套用助產技術,正確使用縮宮素;
(五)加強分娩室的規範管理,嚴格無菌操作,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六)分娩後產婦需在分娩室內觀察2小時,預防產後出血;
(七)預防新生兒窒息,對窒息新生兒及時進行復甦;
(八)對新生兒進行全面體檢和評估,做好出生缺陷診斷與報告;
(九)按照規定對新生兒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三條 提倡住院分娩。對因地理環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家庭接生;無條件的地區,應當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與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繫並進行轉診。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褥期保健。包括為產婦及新生兒進行健康評估,開展母乳餵養、產後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指導,為新生兒進行預防接種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
。行正常分娩的產婦及新生兒至少住院觀察24小時,產後3-7天及28天進行家庭訪視,產後42天進行母嬰健康檢查。高危產婦及新生兒應當酌情增加訪視次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控制方案、評價指標。
第十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保障孕產期保健服務質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質量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孕產期保健工作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對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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