媵制婚姻

一個男子有權將自己的妻妹也娶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對偶婚轉變時期及對偶婚時期常見的現象,或認為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

媵是隨嫁、陪嫁的意思。媵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態的變異婚型,是對一夫多妻現象的偽善及巧妙的修飾。《公羊傳?莊公十九年》:“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就是說,一國的諸侯娶另一國的女子為妻室時,嫁女方還必須有兩個同姓國派送女子和男子去陪嫁,陪嫁的女子稱為娣,而陪嫁的男子稱為侄。諸侯一般都可以一次娶妻連媵娣共九人,然後便不再娶。《儀禮?土婚禮》說:“媵,送也,謂女從者也。”《釋名?釋親》:“媵,承也,承事嫡也。”《說文解字》:“娣,同夫之女弟也。”《爾雅?釋親》:“女子同生,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長婦謂稚婦為娣婦,稚婦稱長婦為姒婦”。這些記述則將媵的涵義限定在妹妹隨姐姐一起出嫁的範圍內,與前述同姓兩國女子和男子陪嫁的情況稍稍有別。但無論是何種情形,媵女陪嫁的形式雖與妾的形式差不多,即用現代語言說,都是姨太太和小老婆的行列,而實際上媵與妾是有區別的,媵屬於明媒正娶的附屬品,妾卻進不了明媒正娶的圈子內,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與被正娶的女子是基本一樣,妾的地位身份則要卑賤得多。在同時存在媵、妾的情況下,媵女的實際地位便介於正妻和妾之間。
一個男子有權將自己的妻妹也娶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對偶婚轉變時期及對偶婚時期常見的現象,或認為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也可以說是媵制婚姻的前身。《尚書?堯典》:“釐降二女於媯訥,嬪於虞”;《史記?五帝本紀》:“舜年二十,以孝聞。三十而帝堯問可用者,四岳鹹薦虞舜,曰:‘可’。於是堯乃以二女妻舜。”以上兩則記述均說堯將其兩位千金同時許配給舜,這顯然是一種妻姐妹婚,這種妻姐妹婚實質便是後來媵制婚姻的祖型。如文獻記述不謬的話,則中國媵制婚姻的原型——妻姐妹婚早在堯、舜生活的新石器時代晚期中便已出現和流行。古籍《尸子》說:“妻之以皇,媵之以英”,進一步指出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婚。堯的大女兒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傳?哀公元年》:“後緡方娠……生少康焉,為仍牧正……逃奔有虞,為之庖正……虞恩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史記?吳太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恩德,於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於綸。”少康是夏後相(夏代初期王之一)的兒子,曾是夏代一個有作為的王,他在任期間,被史家稱為“少康中興”。少康落難至有虞國,有虞國國王感舊恩將二個女兒許配給少康,這個故事與堯妻二女於舜十分相似,也是明顯的妻姐妹婚,它表明夏代也是流行這種婚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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