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媒介審判”一詞發端於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獲美國德克薩斯州立大學法學博士的台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訊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這一定義基本上為我們所接受。
從其本原意義來講,中國不存在“媒介審判”的情況,我國的參審制度目前尚不具備足以影響司法審判結果的力量。
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歷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導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
新聞傳播法學家魏永征教授對“媒介審判”給出了較為完善的界定,即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式 ,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它的主要後果是形成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 “媒介審判”更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
徐迅認為: “媒體審判”指的是新聞媒體為影響司法審判的結果而發表的各類文圖信息。要點有:主體是新聞媒體,不是個人,也不是在學術性討論中的媒體審判;目的是影響審判結果,而不是討論一個法律問題; 內容這一點最重要,是給案件定性,給嫌疑人定罪;時間是在訴訟程式中間,也就是立案以後,結案以前才可能存在“媒體審判”;形式上,媒體各類文圖信息都可以構成。
中西方差異
參審制與陪審制雖僅有一字之差,本質上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制度。我國參審制通常的表現形式是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理論上外行人與專業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也意味著陪審員與法官之間職能劃分的消失),並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適用的各個環節。
由於這種差異,導致了人民陪審員雖然在理論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但由於法律專業知識的限制,往往難以發揮實質性的作用。相反,他們會受到法官的左右與影響。“在實踐中,法官往往在庭審時安排陪審員宣讀一些程式性文字材料,如有關案件當事人權利的規定等,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至於評議的時候,陪審員一般都會舉手同意法官的意見,是名副其實的‘陪審’”。
在這種背景下,即便媒體超越司法程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影響到了陪審員對相關事實的體認,也難以對司法進程的改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中國目前並不存在本原意義上的“媒介審判”現象。
“媒介審判”是西方傳來的說法。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人們只是借用而已。中國的媒介審判有自己獨特的特點、根源和背景。我們可以不必拿外國來比照,中國應當如何。只要從中國現行法制和社會現實來衡量,媒介審判也是完全沒有存在理由的。我們應當制定一定的規範和準則,維護新聞和司法的正常關係。
案例
典型的案例是: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客群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抗訴,一直抗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藥家鑫 案例:2011年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 藥家鑫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 ,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媒體對此案大肆報導,知名專家學者公開說“他一看就知道是罪該萬死的人”、“假如不判處藥家鑫死刑,這將開啟一扇罪惡之門”,強調藥家鑫一定要立即判處死刑; 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在第一視頻網站上稱藥家鑫“罪該萬死”,實際上是在進行“媒介審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產生的原因
媒介審判產生的原因主要從司法、媒體和客群這三個角度來看。
(一)司法:
1.機制不完善。沒有具體制止措施。
2.我國司法體系地方化使得司法機關在人事、財力方面過多依賴地方權力,使得法官判案受地方政府影響,受諸多權力擠壓。
3.司法腐敗,法官素質低下。
(二)媒體:
1、網路時代,媒介獲得了更加廣泛的民眾基礎,形成了一個社會討論的公眾輿論環境;
2、媒體新聞專業主義缺失。在報導司法問題時的自身缺陷:普遍缺乏平衡報導;媒體過於注重事件的表象,對背後的問題缺乏進一步的探索;媒體強化了現行意識形態的正當性,放大自身許可權。
3、市場化格局的影響。法制報導特別容易走向娛樂化,商業利益至上,為博眼球。
(三)客群:
1.客群情緒化,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情感代替理性監督。
2.公眾對司法權有期待,但弱勢群體只能藉助媒體發聲。
特點
(一)、媒介事件的顯著性、影響的廣泛性:案件當事人往往身份特殊,引起公眾輿論的廣泛關注,或激起民憤、或備受同情;案件內容大多涉及社會公平正義, 挑戰公眾的正義底線,因而激起全社會的激烈論辯, 產生廣泛的影響。
(二)、媒介職能越位: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前搶先對案件進行定性,對涉案人員定罪量刑。媒體錯誤定位自己為媒體審判者,激化了與司法機關的矛盾。它有時會採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諸多媒體聯手對案件作單向度的宣傳,有意無意地壓制了相反的意見。
(三)、內容事實誇大:為了吸引眼球、追求轟動效應,新聞報導的內容往往 嚴重誇大以至於偏離事實原貌,甚至虛假、捏造案件事實,且語言具有極強的導向性和煽動性,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類情緒。
事件主人公常常被“符號化”,基於“培養分析”理論,社會達成一種“共識”,利用了社會的“仇富心理” 構建迎合大眾心理的“刻板印象”。
(四)、媒介運作的公眾參與:媒介審判並非新聞媒體單方的活動,在這個過程中,公眾參與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媒體扮演著信息的傳播者、審判的發起者,對於案件的判斷是通過社會公眾之口表達或通過長時間、大容量的宣傳炒作造成一邊倒的輿論壓力迫使司法機關做出妥協,對司法公正產生影響。
英文解釋
Trial by media is a phrase popular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and early 21st century to describe the impact of television and newspaper coverage on a person's reputation by creating a widespread perception of guilt regardless of any verdict in a court of law.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re is a heated debate between those who support a free press which is largely uncensored and those who point to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privacy regardless of what they may have done wrong.
During high publicity court cases the media is often accused of provoking an atmosphere of public hysteria akin to a lynch mob which not only makes a fair trial nearly impossible but means that regardless of the result of the trial the accused will not be able to live the rest of their life without being hounded at every turn.
The counter-argument is that the mob mentality exists independently of the media which merely voices the opinions which the public already has.
There are different reasons why the media attention is particularly intense surrounding a legal case: the first is that the crime itself is in some way sensational, by being horrific or involving children; the second is that it involves a celebrity either as victim or accu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