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審判

“新聞審判”(trial by newspaper)又名“媒介審判”( trial by media),原初是西方新聞傳播法中的一個概念,意指新聞媒介報導正在審理的案件時超越法律規定,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侵犯人權的現象,這種現象多數是發生在刑事案件報導中。一些國家通過法律或新聞專業規範來制止和防範此類行為。當前,我國《新聞法》尚未出台,各項法律法規對於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規定也不夠明確,此外,由於國內新聞媒體整體處於轉制階段,其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也不夠明確,對於一些職能交叉領域,主管部門尚缺少相應的聯動管理機制,因此新聞監督行為約束機制的缺失是導致新聞監督行為與新聞審判經常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新聞審判的內涵

在某些特定時期,在新聞媒介被當作階級鬥爭工具或專政工具的年代,新聞可以凌駕與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實行‘專政’。

新聞審判行為產生的主要原因

1.新聞監督行為缺少有效的約束機制。

新聞媒體的新聞監督權利並不是無限制的,需要一套“制度外的制度”,對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當前,我國《新聞法》尚未出台,各項法律法規對於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規定也不夠明確,此外,由於國內新聞媒體整體處於轉制階段,其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也不夠明確,對於一些職能交叉領域,主管部門尚缺少相應的聯動管理機制,因此新聞監督行為約束機制的缺失是導致新聞監督行為與新聞審判經常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2.部分新聞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素質較低。

很多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為了追求新聞報導的社會影響力,不惜採取誇大事實,煽動社會情緒等手段,對司法機關的審判行為產生不利影響。這與西方新聞界臭名昭著的“黃色新聞”有著很強的相似性,是我們必須加以抵制的。還有一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不夠過硬,無法正確區分新聞審判與新聞監督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導致了新聞報導滑入了新聞審判的泥沼之中。

3.社會輿論對於新聞審判行為持相對寬容的態度。

許多客群在接受媒體發布的司法案件審理信息的過程中,會自願地接受信息之中包含的媒體主觀判斷,進而對新聞審判行為持相對寬容的態度。筆者曾經就某省級報紙的司法案件報導進行過分析調查,在筆者詢問的讀者中關於“如果報導最後記者沒有就案情進行分析和總結,你是否會覺得遺憾”一項,選擇“是”的客群就占了60%以上,由此可見,讀者在接受媒體案件報導的同時,還需要媒體的“新聞審判”,以此滿足閱讀和求知的興趣。“客群的需要”也成為新聞審判行為存在的又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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